加强顶层压力管制
各国自愿、自主的减排行动除受“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影响外,还受到国际期待(来自顶层的压力)的影响。首先,除了法律效力更强外,《巴黎协定》与《巴厘岛行动计划》相比,还在第4条第4款进一步确认了所有经济领域绝对量化的减排这一应由发达国家提出的目标。除了发达国家,《巴黎协定》还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不断提出这种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化形式的减排目标。这就从顶层设计的角度为“国家自主贡献”的发展规定了方向,避免了“国家自主贡献”的无序化。在全球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中国、美国和欧盟都曾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积极且重要的力量。中国、美国和欧盟都曾具有突出的合作能力及合作意愿,更为重要的是,三者都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领导者与参与者,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承诺在适当的时候改变国家的生产模式,从包括煤炭在内的化石燃料中退出。然而,从奥巴马政府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政策再到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美国气候政策的“周期性”和“易变性”再一次凸显。
其次,《巴黎协定》还建立了动态的审查机制。《巴黎协定》第4条第9、第12款要求各国定期通报“国家自主贡献”,并将其“记录在一个公共记录册上,并且由秘书处负责保持这一公共记录凭证”。第14条要求国际社会从2023年起通过每五年一次的全球盘点,为各国调整减排措施提供参考。通过识别全球自主贡献与实现“2摄氏度或1.5摄氏度目标”之间的差距,全球自主盘点机制将会激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提高减排力度以弥补存在于全球自主贡献与目标实现所需值之间可能的差距。(https://www.daowen.com)
最后,《巴黎协定》强化了对各国的透明度要求以配合动态审查机制的实施。另外,为了保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灵活性、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履约和相应能力建设支持,《巴黎协定》还要求:相关减排行动与支持信息需要由各国进行定期全面报告;国际专家组应当定期对各国减排行动与成果进行审评,并且各国需要参与国际多边信息交流;有关各国如何改进信息报告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需求分析的详细报告将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后提出。通过这些方式,一个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上而下”核算、透明度、履约规则,确保了各国有一个通用的对话、跟踪行动进展的平台,这是通过《巴黎协定》被逐步构建出来的,这样的平台有助于各国互换行动经验,开展他人评估与自我评估,这一平台极大促进了行动力度的提高。当然,这一平台是将国际声誉用作顶层压力机制进而推动各国采取行动[35],它不可能强制使任何一个缔约方采取行动或强化行动。事实上,缔约方的自愿、自觉行动,即使是在法律约束力更强的自上而下的“京都模式”下,也依然是全球气候治理的运转的底层动力。
在从“京都困境”过渡到“巴黎模式”的全球气候治理范式转型期中,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打破了传统上基于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来划分的气候治理格局。首先,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伞形集团”其他成员国如日本、澳大利亚等,不仅没有支持与效仿,反而在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形成态度鲜明的“6+1”和“19+1”的格局。这表明在气候治理问题上国际社会的共识进一步凝聚。其次,从治理边缘到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发展中国家地位不断提升。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欧盟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引领作用寄予厚望。自主贡献减排模式作为《巴黎协定》的一大特色,也需要发展中国家在排放量日益增大的同时主动承担更多治理责任。最后,国家层面的大多边主义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受到冲击。美国国家层面的规范退化行为,进一步刺激了作为“非缔约利害关系方”的各类非国家行为体利用“自下而上”治理模式的契机,在后巴黎时代的气候治理格局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地位的转变,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将从“跟随”转变为“主导”[36],在《巴黎协定》履约过程和落实阶段,发展中大国在承担更多的责任的同时,也会相应被赋予更大的话语权。全球气候治理格局或将面临重组,“一方面将导致发达国家资金份额分配发生变化,原本对资金援助就有争议的发达国家有可能会因此产生阵营分裂;另一方面,由于资金援助等一系列问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政策或许因此而产生变化,观望和‘搭便车’则有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最终立场”[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