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开启气候治理新纪元

一、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开启气候治理新纪元

2015年年底,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代表了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在气候变化科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通过该协定达成共识,21世纪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优先任务被确定为能源转型、低碳经济、气候韧性提升等。

《巴黎协定》中规定的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中,但仍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的法律模式,开创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机制在内的新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所有参与《巴黎协定》的国家都同意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幅度远低于2摄氏度,并要继续努力,将温度上升限制在1.5摄氏度之内,《巴黎协定》还规定对贫穷国家施以资金援助,以帮助其完成减排目标和应对极端气候所带来的影响,并对一些受气候灾害影响的国家提供紧急援助。特朗普政策会导致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困难变大,气候融资一定程度上受阻,但同时传统多边气候治理的美国主导权下降。

《巴黎协定》将全球各国纳入一个统一的减排体系中,并设定了相对松散但有一定的顶层管控的减排义务分配体系;其获得通过意味着在“国家自主贡献(INDC)+五年评估盘点”机制上,将减排义务分配这一难题从多边层面下放到各国,取消了事先设定减排目标的顶层设计路径,转而允许各国“自行领取”相关义务。其特点是允许每一个国家从其自身国情和能力出发进行气候减缓、适应等行动,从而有效化解了之前的“京都困境”,成为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一个新的转折点。(https://www.daowen.com)

《巴黎协定》谈判和落实进程的重要意义在于其反映并加强了全球气候治理转型的总体趋势:低碳竞争和合作取代了强制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全球责任共担和自愿减排原则的结合取代了南方免责原则成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简称CBDR-RC原则)的新含义;在国内、跨国、小多边、多边层次上对多种类型的国际领导的需求也更高。《巴黎协定》之所以被视为全球气候治理的新突破,就在于它在多边制度层面突破了“京都模式”的一些制度框架,进而为化解“京都困境”提供了制度支持。《巴黎协定》以“全球责任共担”加“自愿减排”的方式对CBDR-RC原则进行了重新应用。在《巴黎协定》中,根据不同国情对国家义务的区分取代了对南北方国家的简单二分,这为南北方国家重新提供了规范的契合点。

更重要的是,由于《巴黎协定》事实上放弃了“京都模式”的顶层设计路径,它有助于鼓励多元行为体的积极性,从而将有望推动经济低碳化运动的更快发展。但需要明确的是,“京都困境”的化解并不是在巴黎的谈判桌上完成的。相反,《巴黎协定》本身只是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发展进程的阶段性成果。这一协定本身的政治象征意义——对前一阶段全球气候治理转型进行制度确认——大于实际意义。因此,若想全面地理解《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意义,我们就必须跳出《巴黎协定》本身,去分析在“京都困境”下全球气候治理得以向前发展的主要动力机制。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低碳竞争的加剧对全球气候治理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这一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的经济发展新趋势使各国的关注点出现了转移,各国不再专注于推卸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是积极采取国内经济政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清洁能源和绿色科技,以紧跟或引领时代发展的潮流。这样,将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化转变成为了各国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副产品,也就不再成为矛盾的焦点。可以说,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背景的这一重大转变化解了“京都模式”的一个重要矛盾——减排作为国家的负担和由此导致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为新多边气候制度的达成准备了条件。由此,虽然《巴黎协定》对各国减排量的要求极为宽松,却被视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大成功,就是因为全球经济低碳化趋势已经不可逆转,而这种趋势的延续已经不再依赖多边协议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