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全球各国纳入一个统一的减排体系中
作为多边气候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巴黎协定》除了将“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摄氏度之内”设置为标准严格的全球温度控制目标。[32]此外,最重要的是对减排义务分配原则和体系的重构以及其他一系列制度创新。《巴黎协定》更新了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解释,同时《巴黎协定》废除了《京都议定书》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称“南北”)减排义务以二分法处理的模式,缔约方自下而上国家自主贡献(NDC)的减排合作模式被《巴黎协定》首次以国际条约形式所确认。此外,通过动态监督和全球盘点机制,《巴黎协定》试图以此为确保国家遵守自身承诺施加国际压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