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施治的基本概念
“辨证施治”这一名词,乃抽象地说明中医是以证为据的一种治病方法。不过此之所谓“证”,与众所熟知的“症状”大有不同。“症状”是指罹病人体有异于健康时的一切反应而言,如头痛、腹痛、发热、恶寒、脉浮、脉数等,均居其例。至于“为证”,乃是通过一系列的固定症状,对于疾病的一种认识,即包括表、里、阴、阳、寒、热、虚、实的八纲,和包括太阳、阳明、少阳、太阴、少阴、厥阴的六经,都属于表达疾病不同内容为证的称呼。所谓“辨证”,就是依据患者当时所反映的症状,以辨其为病,是发作着八纲和六经里面的某个或某些证。所谓“施治”,亦即依此所辨明的证而给予合理有效的治疗方策。基于事实的证明,尽管疾病的种类繁多,致病的因素复杂,但凡病的发生和发展,总是不出于八纲和六经的为证范围。故以八纲和六经为尺度准绳的辨证施治,在人体无病时,是不可能进行辨证和施治的。其理之所在,暂置不谈。然即此事实,足以说明八纲和六经,均不外是罹病人体对于一般疾病的规律性反应。据此可知,中医辨证施治的主要精神即是于此罹病人体规律性的反应基础上,讲求一般疾病的通治大法。
例如,《伤寒论》曰:“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 ”这即是说,患者若出现有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等一系列的症状时,即可辨它是发作着的太阳病。这是以六经名证,若按八纲而论,则可称之为表阳证。唯此所称的太阳病,并不是某一个别病变的专称,乃是具有同样证候的一般疾病的通称。当然亦可说,它是罹病人体对于疾病规律性反应上的一个共同环节,它经常以“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等一系列的固定证候而表现出来。故无论什么样的病,只要出现这样的特征,便可以依据太阳病的发汗原则,而进行适方的治疗,是可以治愈的。中医恒以一法而治多病,及治一病而须多法,即是这一精神的有力证明。
以上所述,虽是辨证施治的主要精神,但还不能说是对于它的足够识认。八纲与六经固属辨证施治的尺度准绳,并可于此给出原则性的施治大法。于前讲过,凡病若确辨它是发作着的太阳病,便可依法施以发汗之法的治疗,是不会错的,不过可资发汗的方剂为数很多,是用桂枝汤、麻黄汤,还是葛根汤呢?难道任取一种发汗剂,即能治愈所有的表证吗?可以肯定地说,这是绝对行不通的。其实,前面已有进行适方治疗一语。所谓“适方”,即是适应整体治疗的一种方剂。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一种治病的方法,必须选用适应整体情况的方剂而行之。如果以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为特征的太阳病,固然依法当行发汗,若同时伴有发热、汗出、恶风、脉缓等症状时,则宜治以桂枝汤;若同时伴有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脉紧等症状时,则宜治以麻黄汤。此外,如葛根汤、大青龙汤、小青龙汤、越婢汤……虽同属于发汗的方剂,然有其不同的适应症状和选用的标准,若用得其反,不但无益,且足以为窘。某方剂的适应症状,即称之为某方的适应证,或简称之为某方证,如桂枝汤证、麻黄汤证、大青龙汤证……因此,中医的辨证施治,既须依据某些固定的特征,以辨八纲和六经而定施治的准则,还要基于整体的症状反应,详究所属方证,以行适方治疗。它的程序是:罹病人体的症状反应→八纲→六经→方证。若透视其治疗精神,可作这样的定义:辨证施治是于罹病人体规律性反应的基础上,而更适应整体地讲求一般疾病的通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