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辨汗、下先后
1.本发汗,而复下之,此为逆也。若先发汗,治不为逆。本先下之,而反汗之,为逆。若先下之,治不为逆。(90)
2.伤寒,医下之,续得下利清谷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后身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救里宜四逆汤,救表宜桂枝汤。(91)
3.伤寒大下后,复发汗,心下痞,恶寒者,表未解也。不可攻痞,当先解表,表解乃可攻痞。解表宜桂枝汤,攻痞宜大黄黄连泻心汤。(164)
4.下利腹胀满,身体疼痛者,先温其里,乃攻其表。温里宜四逆汤,攻表宜桂枝汤。(372)
5.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证仍在者,先与小柴胡。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下之则愈。(103)
6.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下之以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104)
【按】胡老讲:“疾病的发生,必有病邪所反应的病位。”病位绝不会超出表、里和半表半里三者。病在表(51),病在里(285),故表、里是绝对的。半在里半在外(148),故内外是相对的,治疗亦应遵循先外后内的“表里原则”(103、104)。表证该用汗法,里证当用下法或用温里之法。若表里同病,当先解表,有一分表证解一分表。治疗使用汗法,使邪从汗解,待表证解除后,再论治里,此为仲景定理,也是使用汗法治疗一切外感表证之常法。
该用汗法解表,就不能用下法,“太阳病证不罢者,不可下,下之为逆”(48)。没有一种病是可以先泻下再发汗的,否则必先伤阴后亡阳。病该用下法,就不可发汗解表,故少阳、阳明禁用汗法。
病有缓急,治有先后,先后错施,则为误治。表证急者,当先解表;里证急于表证者,当先救里。《伤寒论》中举例如下。
(1)32条接31条,太阳与阳明合病,项背强,无汗,恶风,又自下利。先以葛根汤发汗解表,待表解后再治下利。此为先表后里之治则。
(2)48条,二阳并病,因汗出不彻,太阳未罢,转属阳明。即太阳未解,阳明病又起,不可用下法治阳明病,只能先解表用小发汗之法。此为先表后里之治则。
(3)36条,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宜麻黄汤发汗解表,宣肺平喘,如果有里证,也不可用下法。此亦先表后里之治则。
(4)220条,二阳并病,太阳表证已罢,但发潮热,大便难而谵语,可用大承气汤峻下燥屎热结,下之则愈。此为表解后方可用下法。
(5)189条,“阳明中风,口苦,咽干,腹满,微喘,发热,恶寒,脉浮而紧。若下之,则腹满小便难也”。该条为太阳与阳明合病,里热而又有外邪,即表里同病。胡老讲:“应先解表,宜大青龙汤。”结果被医者误下,成为腹满小便难之坏病。此条举例,违背了先表后里、先汗后下之治则。
(6)164条,恶寒为表不解,心下痞为半表半里证。正治法为,先用桂枝汤解表,后用大黄黄连泻心汤攻痞。此为先解表,后治半表半里。少阳为太阳之里,亦即先表后里之治法。
(7)104条,若有柴胡证,或呕,或胸满而呕,少阳半表半里为里之外,先与小柴胡汤以解外。若呕不止,心下急,或潮热,为里实,则以证选用大柴胡汤(103),或柴胡加芒硝汤(104),此为半表半里证合病里证,即少阳阳明合病。亦即先表后里之治法。
(8)91条,身疼痛为表证,又有正气虚之下利清谷。扶阳为《伤寒论》第一要义,里证急于表证,治应先用四逆汤救里。此为先里后表之治法。
(9)100条,阳脉涩,阴脉弦。阴主里,弦主痛,涩主气血不足,以致腹中急痛。应与小建中汤补气血建中气,缓急止痛。药后痛止,少阳证不差者,再与小柴胡汤,扶正祛邪。此为先里后表之治法。
对以上经文之辨析,足以证明胡希恕先生以八纲释六经的正确性和实用性。若以足太阳膀胱经、足少阳胆经和足阳明胃经,来解释上述表、里和半表半里的治疗先后法则,可能是很难理解的,也不适用于临床的辨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