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的含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般使用“境外投资”这一称谓,“海外投资”只出现在1991年《关于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中,但“海外投资”在国际上确实较为普遍的一种称谓。海外投资又称对外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海外直接投资或国外直接投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平衡手册》将“直接投资”定义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形式,它以设在一个经济体的实体通过设在另一个经济体的企业取得长期利益为目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1995年发布的“外国投资的标准定义”中将直接投资定义为“旨在建立与特定企业长期利益关系的投资”。该投资对“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有重大影响”。新加坡学者M.索纳拉扎(M.Sornarjah)将境外直接投资定义为“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从一国向另一国流动,其目的是在该资产所有人的全部或部分控制下使该资产增值”。澳大利亚学者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认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国的一家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获得该国一家企业的控制权”。综合而言,海外投资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包括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或居民个人等,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经跨越国界和地区流动与配置形成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并通过跨国运营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海外投资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外投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外投资包括海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国际借贷和部分海外援助。狭义的海外投资仅指海外直接投资。本书取用的是狭义的海外投资,即仅指对外直接投资。
狭义的海外投资也叫对外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或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也就是对投资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海外投资。主要特点是海外投资者对投资所设立的企业享有一定的股权,对企业的经营享有支配权和控制权。具体而言,海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包括:[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验管理为目的而取得该外国企业的股份,或收购、兼并原有企业;在外国设立独立的全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联合举办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在国外设立分公司、营业所、工厂、分店,或购买原工厂以扩大分支机构;收购外国公司上市股票,成为该外国公司的股东;单独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参与东道国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在这些主要的投资形式中,投资者对股权的控制比例具体要求多少才是直接投资,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国家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但是拥有股权的比例不是唯一标准,很多海外投资项目会将股权和非股权因素结合,从而实现对投资项目实施实质性影响和有效控制。(https://www.daowen.com)
广义的海外投资除了包含直接投资之外,还包含国际证券、国际贷款投资等,指海外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权或提供贷款的形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资本输入,这种投资不需要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投资者的投资者目的在于取得企业的利润分成,不以控制或支配企业(或项目)的经营为目的。具体而言,海外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为获取股息或利息而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公司债券;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提供贷款,包括政府贷款、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进出口信贷、购买他国发行的债权、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公司债券等。
具体而言,海外投资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海外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多元化。海外投资既可以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资本,也可以以无形资产形式来表现资本。二是参与海外投资活动的主体多样化。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海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三是海外投资是投资过与东道国之间的跨国投资。海外投资活动是有别于国际贸易和国际信贷的资本跨国经营运作的活动,是为了获得预期收益而将本国的国际货币资本及国际产业资本跨国投放到海外的一种形式。四是海外投资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价值增值。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回报,这种回报既可以是经济回报,也可以是政治价值的回报。总之,海外投资是投资者为了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跨国经济活动;是由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引起的,是国家之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价值的增值。它可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可能是一种所有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