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承保主体定位
2026年03月11日
一、明确承保主体定位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唯一承保机构,享有保险业务的审批权与经营权,导致自身定位不清晰。美国和日本虽然也是审批权和经营权一体,但是分属两个不同的部门。而德国是典型的审批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审批权属于政府部门,经营权属于保险机构。我国属于审批权和经营权议题的国家,但中国出口保险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既像公司一样市场化运作,又具有政府的审批职能,这样就很难在二者之间平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满足“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考虑转型、升级和改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以考虑学习德国的立法体制,让审批权与经营权相分离。(https://www.daowen.com)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模式,由政府与国有企业分工协作,政府专门部门负责审批,国有企业负责业务经营。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海外投资公司”,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按照公司经营体制机制来运营管理,但又由政府来领导,由国家财政拨款运营,可以以海外投资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并且,由我国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组成相应的审查委员会来行使审批权。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商业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部门,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现实情况较为熟悉,在对外投资的管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对保险赔付做出适当安排。外交部的参与可以对海外投资风险作出适当评估,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风险评估预测。发改委的参与,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流向做出总体性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