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机构或进行专门立法
2026年03月11日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进行专门立法
如前所述,我国海外投资主体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外汇局等。但是各个审查机关的审查职能存在不清晰或重叠交叉的情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存在管理不清楚、审查程序过于复杂等情况。对此,可以考虑进行一定的改革,对当前的审查主体职权进行整合,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我国海外投资的所有审查事宜,明确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的相关事项。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很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置了自己的专门机构,来统一管理海外投资的审查事宜。例如,我国台湾省的投资审查委员会、韩国的银行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日本的财务省等。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审查机构可以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和保障,有利于海外投资的便利化,促进海外投资顺利健康发展。这样可以解决多头、多层次管理的问题,大大提高海外投资审查事项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同时,也可以考虑整合当前的法律制度,制定海外投资审查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如《海外投资监管法》或《海外投资审查法》。这样有利于在海外投资审查过程中进行集中和统一管理,能够依据海外投资发展的具体情势,迅速、便捷地从法律层面做出回应。可以与前面建议设立的海外投资委员会进行很好的匹配,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法律来进行海外投资的审查事宜,这对我国海外投资审查制度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当然,统一制度专门法律并不意味着所有海外投资主体的审查制度都完全一样,还是应当在专门立法中根据不同海外投资主体的差异性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