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为广大海外投资国家所采用的。合营企业的基本理念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企业形式,而海外投资中的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来自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投资者成立的企业,其核心特点仍然是对企业的管理、经营、风险、收益等方面的共与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则的规定,合营企业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1.股权式合营企业
这种形式的合营企业强调资本或股份的权利,合营各方将按照投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海外投资中的一种常见企业形式。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独立法人,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权利机构和经营机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公司经营和决策过程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契约式合营企业
这种企业是指各合营者通过签订合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合营中双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这种合营企业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法律地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合营各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不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而是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因此,契约式的合营企业运行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合营各方达成的协议,对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合营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处理等事宜,均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充分体现了合营各方的意思自治。
(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独立经济实体。外商独资企业是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很多资本充足的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广泛采用这种形式。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所以其国籍仍然属于东道国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外商独资企业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财产权上,外商企业的全部资本都来源于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并对企业享有完全的财产权,海外投资者对企业的利润和收益享有独立权利,同时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和亏损。
(三)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是指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所有企业,这些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分公司、分行、代表处、办理处等经济形式,就可以成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遵照东道国法律和程序,在东道国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其仍然属于外国企业国籍,其活动也要受外国企业国籍国法律的约束;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享有独立的资本,不能对外独立地进行经济业务,也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然也不能对外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