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我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

总体而言,我国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的发展是由严格到宽松的演进过程,这是与我国海外投资发展历程相吻合的。

(一)海外投资初期阶段

这一阶段我国对海外投资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在改革初期,我国经济结构的相对封闭性,经济活动的开放性才刚刚起步,发展海外经济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当时国内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需要大量地引进外资,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对发展海外经济,当时还不是关注的重点。因此,对从事海外投资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很少数量的企业才有资格从事海外投资活动。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有关海外投资政策才有所放松,一些制度才开始逐步建立。如《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就是其中的代表性文件,试图对海外投资活动的审批程序进行适当简化,放松了对海外投资活动主体的严格限制政策,对从事海外投资活动的企业数量进一步放宽。从总体上来看,当时仍属于严格审查阶段,对海外投资企业的限制较多。

从这一阶段海外投资的现实实践情况来看,总体上也是不太乐观的。很多海外投资企业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则,对东道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情况缺乏了解和分析,对海外投资项目的整体评估判断也经常不客观真实;再加上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欠缺,导致海外投资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令人堪忧。这就进一步促使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政策采取谨慎态度,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来严格限制海外投资活动,进一步加强管理。

这一阶段的审查内容都是实质性的,相关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在内容上,既要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审核,包括项目本身的行业领域、项目的前期投入、项目的预期收益、项目的实施环境、项目的整体评估等问题;也要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已经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这样严格的审查方式,实际上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限制,当然也和我国该阶段的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二)全面核准阶段

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WTO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与世界全面接轨的阶段。此时,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力度加大,国内各个经济发展领域都逐渐与WTO规则要求相结合,各个领域的法规修订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在海外投资领域,随着“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实施,海外投资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海外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拓展,海外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不断扩大,海外投资的流量和存量也在持续、快速地增加。现有海外投资的严格审查机制难以满足我国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改变对海外投资主体的严格限制成为当时的焦点问题。对此,我国考虑开始改变审查制度。(https://www.daowen.com)

2004年开始试点,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海外投资的主体审查程序进行了重大改变。该《决定》赋予企业更多的海外投资权利,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也进行了有效的改变。随后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规定了需要核准或备案的海外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随后出台的系列政策,将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4年《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都对海外投资的审查制度做了改进,逐步放宽了审查的标准和范围,基本适应了当时海外投资的发展趋势。但在随后几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快速推进,2004开始确立的一些核准标准也出现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情况。例如,有的标准太高、涉及部门过多导致权利重叠、职权不清等问题。于是,在2009年又继续推动核准制度向前发展,依据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对海外投资的核准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对海外投资核准制度全家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宽,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化。

总之,这一阶段海外投资的审查制度总体是由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进程,相关法律制度很好地反映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现实发展需要。

(三)备案核准阶段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对海外投资的整体管理制度和模式改革指明了总体方向,明确鼓励国内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走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鼓励海外投资形式的创新,倡导发展绿地投资、跨国并购、联合投资等形式。基于这一要求,有关海外投资审查制度的政策改革就亟须推动了。

这一阶段,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推进和实施,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需要,极大地缩减了需要核准的海外投资项目范围,开始实施备案制度,后来发展到以备案制取代全面核准制的阶段,这些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外投资的便利化发展。具体而言,鉴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海外投资的飞速发展,对外投资的总量超过了引进外资的总量,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投资国。为了在法律制度上积极改变,满足海外投资发展的需要,我国进一步更新海外投资核准目录,大大缩小项目的核准管理,只对敏感地区的海外投资项目和海外投资达到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核准管理。除此之外,其他海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在具体行业方面,也只有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海外投资项目才进行核准管理,其他行业均实行登记制。

而2014年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海外投资审查制度进行了新的改革,对海外投资项目金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也实施备案制,进一步缩小核准管理的范围。同时,2014年商务部颁布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对之前的全面核准制做出了修改,明确规定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制度。2014年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此前的海外投资项目全面核准制度做出了修改,这就和商务部的规定形成了一致对应。这些制度的改变,很好地使用了新情势下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为海外投资便利化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