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日本的海外投资 保险制度

(一)单边制度模式

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贸易保险法》。依据该法规定,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不需要与日本签订双边协议为前提,就可以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获得海外投资保险保障,这就是典型的单边保险制度模式。与美国的双边保险制度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对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更大,限制更小。这种制度模式也促进日本海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满足本国对海外市场需求,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该制度模式也有弊端,主要是涉及代位求偿的问题。单边保险制度模式要进行代为求偿,主要依据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外交保护原则,这样的求偿路径是比较烦琐和曲折的,即只有在东道国政府用尽本地救济仍然不能得到赔偿时,才可以使用有关外交保护原则。

(二)通商产业省的海外投资保险部

日本通商产业省的海外投资保险部专门负责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该部门也具有很重的行政色彩,但也是采用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海外投资保险部具体负责事项包括业务经营、业务审批、保险制度修订、准备金申请与审批等。这样的专门机构为日本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提供了专业化的服务,为保障日本海外投资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投保条件

相比美国而言,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投保条件更为宽松。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事海外投资、具有日本国籍、自然人或法人。对于满足条件的投保人,保险机构都可以承保有关海外投资业务。

对于投保的项目,主要包含几类:一是投向投资东道国开展海外投资的法人或社团的股份、股本(指合伙组织)等,前提是以参加事业经营为目的;二是合营公司的本地股东向该公司出资用资金的长期贷款,其债务偿还期在5年以上者,但以该公司与该股东具有同一国籍为限;三是日本投资者对于投资东道国法人的长期贷款具备直接支配、经营权;四是取得的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需以本国人的名义;五是长期型合同,投资东道国法人为期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仅限于以开发、输入资源为目的。不承保的项目包括向海外投资动机不单纯的事业(例如军火装备、赌博建设、娱乐等为目的的事业投资),阻碍日本对外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等项目。

(四)保险的范围、期限、保费

日本海外投资保险范围也主要是外汇禁兑险、征收险、战争与内乱险。日本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为5~15年,超过15年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经过通商产业省审核、批准。从日本的境外投资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本国提供的投资保险服务相当完备,损失补偿率为95%,较其他国家高。发生保险事故时,日本的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将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率为项目金额的12%。一般项目的保险费率为0.55%,资源开发类型项目投资为0.7%。关于保险金额的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合同中的预先约定金额,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与赔偿率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