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的融资信贷法律制度规定

二、我国海外投资的融资信贷法律制度规定

(一)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对海外投资长期实施限制政策,对海外投资的企业有专门的规定与行业要求,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逐渐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政策。主要表现在1997年十五大提出的“鼓励发挥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1年的《“十五”计划纲要》和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都提出了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对坚持“走出去”战略进行了新的定位与解读,开始了全面肯定资本“走出去”的战略。2006年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2007年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从具体措施方面做了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对外投资的起步很晚,政策的限制时间较长,海外投资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关注领域;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立法的层级较低,大多是一些政策性的导向规定,缺乏专门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在海外投资的融资信贷、保险外汇等领域的法规,更是缺乏专门性规定。

在现行的融资信贷制度中,促进海外投资的文件主要包括2004年发改委与进出口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2005年发改委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发改委与其他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些就构成了我国海外投资有关信贷和融资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其中的《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涉及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些新举措,包括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信贷等多种信贷样式,并积极鼓励开展境外股权、资产为抵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制,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担保和保险业务,创新业务范围和种类,以适应新形势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需要。

(二)主要融资信贷机构

目前,具体负责实施海外投资融资信贷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https://www.daowen.com)

1.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信贷支持机制,这是我国政策制度赋予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职责。依据我国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会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大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会对这些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及国际结算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并在担保保证金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申请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并具备一定涉外经营管理经验;投资项目获得的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出资额的30%;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对个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资海外投资险;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从这些条件可以看出,这些政策规定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和大项目,国内的中小企业很难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获得这样的信贷融资服务。

2.国家开发银行

依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拟订年度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计划,并由国家开发银行在每年的股本贷款规模中,专门安排一定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扩大资本金,提高融资能力。这些政策性的职责安排,就决定了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境外重点投资项目,包括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对于这些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将提供相应的融资贷款。此外,国家开发银行还将提供以下支持与服务: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大额、稳定的中长期非股本贷款支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合作,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协助落实融资方案;提供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分析、风险评估等服务;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信用证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配套金融服务;提供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服务。在具体的申请条件方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一样,主要针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海外投资,中小企业很难过的相关的信贷支持和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