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内容方面

三、审查内容方面

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查内容主要从几个角度来进行,包括我国、东道国和海外投资企业。对我国来说,审查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与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东道国主要包括对当地投资环境、安全状况及与我国的政治外交关系等方面;对海外投资企业主要考虑是否有海外投资实力、项目的可行性等方面。但我国审查机构在下述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几个海外投资审查部门对海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的条件及标准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在实际的操作中可能带来一些不确定性。例如,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几种禁止海外投资的情形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我国法规和国际条约、损害我国的对外关系、我国机制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对这些规定的内涵和边界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一方面给予了这些审查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会给海外投资的审查事项带来不确定性。再比如,发改委在进行海外投资项目核准时,除了要对核准是否需要符合国家法规、国际条约、我国相关政策,是否违背双赢,是否损害国家主权和利益等因素外,还要求对海外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进行审查。但是对于投资主体的实力如何衡量,依据什么标准,是否考虑注册资本或者总资产,还是考虑经营状况或是赢利能力等,都不太明确。这些都可能导致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预见性,也会产生海外投资审查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控制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列举方式的问题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审查主体对审查的内容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范围限定,但是不同审查主体采取的是不同的列举方式,有的是肯定方式,有的是否定方式。例如,商务部采取的是否定的方式;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的是肯定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查条件进行了肯定方式的列举;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也采用的是肯定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的核准条件必须考虑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外汇管理和产业政策等。总体而言,肯定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外投资的便利化,而否定方式为海外投资提供了比较宽松的投资条件,增加了海外投资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