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准入概念

一、外资准入概念

外资准入属于市场准入的范畴,最早由美国提出,主要应用于服务领域。基于投资与贸易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准入也是投资领域的重要问题。在国际投资法理论与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以外国投资机构建立为准,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外资运营阶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一般而言,对于外资准入的理解,从东道国的角度看,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何种投资、投资的领域、出资的形式、投资的方式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等内容;从投资者角度讲,是指国际直接投资进入东道国管辖领域的权利和机会。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外资准入。又有人将这一权利称为“准入权”(Rights of Admission)。而广义上的外资准入除了“准入权”外,还包括东道国是否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本国进行设业,即“设业权”(Rights of Establishment)。准入权和设业权的区别在于后者包括的不仅是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