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外投资的审查一般都经历了从非常严格到很宽松的发展过程。如韩国从1996年起对限额以下的海外投资实行投资自由化;印度2003年后也开始改进海外投资的“自动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无须政府事先批准。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海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在海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上也应当与时俱进,放松核准制,逐步向自动许可制度或备案登记制过渡。
(一)自动许可制度
自动许可制度是指在投资者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相关文件的规定期限内,主管部门未采取措施,即视为自动许可或核准。自动许可制度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的发展中,为很多国家逐渐采用。该制度具有很多的优势,如程序简便、期限明确,具有确定、快捷、高效等特点,同时还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海外投资的便利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我国2009年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采取了一种较为特殊的核准制度,比较接近于自动许可制度。按照这个特殊核准规定,我国海外投资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并且不属于能源和矿产类投资、不在国内招商、不属于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不属于特定国家、地区的,海外投资者只需要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材料并打印申请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只要海外投资者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管部门就可以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这样的特殊审核制度,实际上仅仅对形式进行的审查,比较接近自动许可制度。据此,可以考虑将商务部的形式审查制度改为自动许可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二)备案登记制
备案登记制是不需要经过行政主体的实质性审查,只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即可取得海外投资资格。对目前不需要设立核准的事项,可以考虑取消核准制度,用备案登记制度来代替,这样可以彻底消除现有核准环节对海外投资带来的障碍。如我国发改委在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查时,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了备案制度,这是对海外投资自由化的一定程度的肯定和实施。但这样的制度也仅仅在发改委审查海外投资项目中采用,并且使用的范围也有限,仅针对数量不多的中央企业,而其他大多数企业不能够享受这一待遇。这就使得本来占尽各种优势资源的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中也在审批环节获得了较多的优势地位。因此,登记备案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当扩大登记备案制度的使用范围,可以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的海外投资都适用备案制度,而不应有企业类型的区别。这样就使各种企业在海外投资审核时能够享受同等待遇,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有利于让企业在海外投资市场能够更快速地抓住商机,增强企业在海外投资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还应当扩大登记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能仅局限于海外投资项目,还应当适用于所有海外投资,凡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只要进行登记备案就具有法律效力。从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可以考虑完全采用登记备案制度,并可以让企业自己对海外投资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也应当采用放宽的政策,登记备案即可,这样有利于发挥中小民营企业的特点,能在海外投资市场中更灵活、更便捷地发挥自身优势。
总之,自动许可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公开、便捷和高效的原则,对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便利化,促进海外投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在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备案制的使用范围,并注意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对严格限制需要核准的领域外,其他领域都可以考虑使用登记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