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国家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制度分析
(一)非洲国家投资便利化的发展情况
从21世纪初期开始,很多非洲国家为了推进投资便利化进程、鼓励外资资本进入国内市场、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行了很多推动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一是减少了大量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为了更多地为外资提供准入渠道,很多国家扩大外资准入,主动积极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积极促进自贸协定的签署。例如,很多国家规定减少外资准入的行业和形式限制,大多数国家运行外商独资企业的存在;加强对本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外资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为满足对外资的巨大需求,很多非洲国家主动与其他国家开展投资协议谈判工作,建立合作机制,举办相关投资论坛,积极探索海外投资事宜。
二是多举措改善投资环境。在国内法的制定和完善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简化外资审批手续,更加高效地为外资提供服务。在税收和资金的汇兑方面,减少限制,提供便利。建立各种新式的开发园区,积极引进劳动密集型、高科技产业等项目;在土地的使用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措施。
三是加强服务能力。很多非洲国家设立专门的投资引进机构,负责对接投资项目,进行吸引投资的各种宣传。例如,进行投资推介、投资环境和法律的咨询和投资审批服务,协助外国企业与本国政府机构的有效沟通,对投资考察的“一站式”服务。总之,非洲国家在投资咨询服务方面改善了很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例如,坦桑尼亚2016年建设投资中心服务窗口、简化投资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以便吸引更多的本地和外来投资,共投入了95亿美元。
(二)主要非洲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法律制度
总体而言,非洲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关便利化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但非洲国家通过不断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本国的投资便利化建设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一些法律制度的出台也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带来了便利。下面主要列举一些国家的投资便利化法律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埃及。埃及政府很早就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包括比利时、芬兰、发过、德国、希腊、意大利、日本、利比亚、卢森堡、摩洛哥、荷兰、罗马尼亚、新加坡、苏丹、瑞典、瑞士、泰国、突尼斯、英国、美国等国家。我国于1994年与埃及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埃及共和国关于投资保护的协定》;1997年,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在国内法方面,埃及制定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有1981年颁布的159号法《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1997年颁布的8号法《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颁布的83号法《经济特区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公司法》适用于所有投资;《投资保护鼓励法》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部门的国内外投资,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
二是摩洛哥。我国于1995年与摩洛哥政府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2002年双方又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此外,摩洛哥政府还与其他很多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与阿根廷、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埃及、萨尔瓦多、几内亚、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韩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斯洛伐克、利比亚、芬兰、贝宁、喀麦隆、中非、乍得、克罗地亚、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捷克、丹麦、美国、多米尼加、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也门、马来西亚、荷兰、阿曼、波兰、葡萄牙、卡塔尔、英国、阿联酋、乌克兰、土耳其、突尼斯、叙利亚、瑞典、苏丹、西班牙等近5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该国对外资的引入。在国内法方面,与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投资法》,该法规定了在促进投资的税收、金融、地产、行政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及其实施领域等。其他的经济类立法主要包括《商法》《商业仲裁法》《股份有限公司法》《无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隐名合伙公司法》《经济利益联合组织法》。另外,还对设计投资的合同要求、企业组织形式和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三是苏丹。苏丹政府在1997年和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为了更好地引进外资,苏丹的国内法律制度也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和修正,如1999年苏丹政府制定了《鼓励投资法》,取代了1996年版的《鼓励投资法》,并在2000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三部分的内容,出台了《2000年鼓励投资条例》,后来更名为《苏丹共和国1999年鼓励投资法》(2000年修订版),并2007年又对《鼓励投资法》进行了部分修订。2013年,苏丹政府再次修订投资法案,出台了《2013年鼓励投资法》,该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在苏丹投资的范围、形式、优惠政策等内容。从以上内容的列举,可以看出苏丹政府对外国投资的看重,对自身法律的完善频率是很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来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此外,苏丹政府还对与投资有关的《民法》和《苏丹自由区法》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和修订,很好地配合了专门投资法的适用。
四是突尼斯。我国政府与突尼斯政府在2004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2002年两国政府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此外,突尼斯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包括与法国、德国、希腊、阿尔巴尼亚、几内亚、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意大利、约旦、韩国、科威特、黎巴嫩、比利时、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荷兰、尼日尔、阿曼、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南非、西班牙、苏丹、瑞典、瑞士、叙利亚、多哥、土耳其、阿联酋、英国、美国、也门、阿尔吉尼亚、阿根廷、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智利、刚果、科特迪瓦、捷克、丹麦、埃及、埃塞俄比亚、芬兰等国家签订了大量双边投资条约。在国内法方面,突尼斯有关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投资鼓励法》《商业民事法》《商业法》《劳动法》《个人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等。
五是利比亚。目前,我国还没有和利比亚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就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达成一致。该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主要包括法国、德国、冈比亚、印度、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埃及、埃塞俄比亚、伊朗、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摩洛哥、葡萄牙、卡塔尔、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南非、韩国、西班牙、瑞士、叙利亚、突尼斯、土耳其、阿尔吉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等。在国内法方面,1997年利比亚政府出台了旨在鼓励外国人投资的5号法律《鼓励外国资本投资法》。该法律就外资项目立项的条件、对外资项目的豁免、外国投资者享受的权利和优惠、运行外国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的保护和保障等做出了规定,由隶属于经贸投资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负责实施。此后,利比亚政府对该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在海关法、所得税法、公司法、外国资本法、汇率制度、外资汇出制度等方面,利比亚政府对外资设立的公司和外国投资者行为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六是阿尔吉利亚。阿尔吉利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很多双边投资条约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双边投资条约方面,主要与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法国、罗马尼亚、西班牙、德国、约旦、马里、越南、埃及、保加利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土耳其、丹麦、也门、捷克、希腊、马来西亚等国签订了相关协定。我国政府于1996年与阿尔吉尼亚签订了《鼓励和保护双边投资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方面,阿尔吉尼亚主要与英国、法国、突尼斯、利比亚、摩洛哥、比利时、意大利、罗马尼亚、土耳其、叙利亚、保加利亚、加拿大、马里、越南、巴林、阿曼、波兰、埃塞俄比亚、黎巴嫩、西班牙、也门等国签订了相关协定。我国政府于2006年与阿尔吉尼亚政府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国内法方面,与投资相关的是2001年颁布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的《投资法》,加大了对外资的开放力度。此外,阿尔吉尼亚财政部也会每年对投资领域颁布一些财政部法令,对投资领域做出一些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