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对象方面

二、审查对象方面

(一)结构不均衡

我国目前从事海外投资的主要是国企、民企,但是存在结构很不均衡的现象。在当前,民企虽然发展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是从海外投资存量来看,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并且会利用自身的政策优势,让海外投资的利益最大化,并存在行政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方面的问题。这就很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会考虑太多相关因素,致使海外投资活动违反市场规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导致整个海外投资项目的失败。民企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方面存在很大差距,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要弱很多。而个人海外投资目前还没得到正式明确,还没有从法律制度上加以承认,投资主体结构整体单一且缺乏竞争力。基于此,我国海外投资主体还应当继续完善,并且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https://www.daowen.com)

(二)个人投资地位的问题

对于个人的海外投资地位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明确承认,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有不少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海外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也使个人海外投资的发展受到很多的制度障碍而无法真正落实。虽然我国的一些文件涉及鼓励个人海外投资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审查和实施的部门文件中没有任何的具体规定,个人的海外投资主体地位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事实上,目前以个人身份进行的海外投资大量存在,很多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的,通过一些隐秘的方式进入海外投资市场,有关部门也比较难监管,这对我国海外投资的规范化发展带来很大挑战,也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整体上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