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海外投资审查的配套制度
我国海外投资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取消审查和积极监管。实际上,很多发达国家往往也会干预和监管本国的海外投资活动,只不过是通过一些间接方式来完成的。因此,我国对海外投资审查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依据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参考和借鉴域外经验,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完善鼓励和引导制度
从很多发达国家对本国海外投资的监管经验来看,除了对本国海外投资企业进行宽松、专业的监管以外,往往不会通过海外投资的核准制度来直接干预本国企业或个人的海外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方式来鼓励和引导本国的海外投资行为。通过完善本国海外投资领域的制度体系,达到间接鼓励和引导海外投资有序进行的目的。例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间接的方式鼓励和引导,达到对海外投资的调控和影响。依据这一制度规定,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者要想获得OPIC提供的政治风险保险,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将投资投向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必须符合美国的利益;一般仅限于海外投资;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应该是发展中国家,且国民收入较低等。[1]再比如,加拿大对本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一般不加以限制,主要通过实施保护本国海外投资中的各种利益来间接促进海外投资。加拿大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政策,甚至连直接促进海外投资的专门机构都没有,但可以通过出口发展公司、国际开发署、商业发展银行等机构,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保险和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等间接手段来带动资本的对外输出。
我国完全可以研究、参考和借鉴传统海外投资国家的成熟经验,从体系化的角度来考虑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对于海外投资的监管,我国也可以采用间接的方式来积极鼓励和引导,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海外投资核准制度。特别是在优化海外投资的国别地区分布、投资结构、投资目标和竞争等问题,都可以采用通过投资鼓励和投资保险的引导措施来实现,而不必列入核准条件。这样做既有利于简化海外投资审查的程序,也有利于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建设以全方位地保障海外投资便利化的实现。
(二)加强事后管理和服务
我们所阐述的海外投资审查制度是海外投资行为进行的一种事前干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事前措施往往很难在千变万化的海外投资活动中起到良好的效果。比如,海外投资审查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要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准确判断,这样的要求是很难准确实现的,这就很可能导致现有的制度难以有效地对海外投资活动或项目进行监管审核,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海外投资项目,何况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或潜在性。此外,对已经按照程序规定获得海外投资证书的企业,事前的审查措施可能对他们的海外投资行为引起的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也无能为力。因此,加强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事后管理可能显得更加重要。比如,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海外投资活动的动态监管制度、海外投资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海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评估与监管制度等。[2]还可以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和处罚措施,对在海外投资活动中违反我国海外投资的监管法律制度、东道国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企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建立健全完善的事后监管制度,与事前的监管审查制度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引导我国海外投资健康发展。(https://www.daowen.com)
此外,目前我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服务与支持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对获得海外投资项目的企业进行的事后服务措施尤为缺乏。对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转变自己的职能,积极改变服务理念,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为海外投资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域外很多国家的机构服务措施是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我们也应当以更加积极和主动的态度来服务和支持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相关事宜,引导我国海外投资实现便利化。
(三)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的自我监管制度
海外投资是企业进行的一项商业行为,我国政府部门对海外投资企业的监管与审查是一种重要的保障环节,但是企业本身的监管能力与机制建设,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市场经营和利益保障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从事海外投资过程中,企业应该建立自身的海外投资监管制度,应当依据自身的相关监管机制,进行风险与效果评估,科学论证,然后才决定是否进行该项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自身是否有海外投资的能力,海外投资的资金来源能否解决,投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如何,有哪些潜在的投资风险,自身的防范措施和能力是否具备,投资可能面临哪些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海外投资的市场前景如何,会产生哪些同行竞争,违反投资和经营的后果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企业自身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或核准制度不可能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投资情况都起到作用;政府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融资信贷制度、财政支持制度等,主要是对海外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起到外在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海外投资企业要真正实现对投资风险的管控和避免,还得加强自身的监管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治理制度,特别是加强出资人的监督控制权、保障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完善风险管控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为此,我国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改革,实现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制度建设,完善海外投资企业的治理制度,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自我监管体系,切实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投资利益和投资活动的顺利发展。
【注释】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210页。
[2]余劲松,曾华群.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