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1.外汇管理立法层级与体系问题
外汇管理法规层级较低、内容繁杂,缺乏稳定性与系统性。现行外汇管理的最高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这与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地位不太相符,不符合金融法律体系完整性的要求。与其他行政法规一样,《外汇管理条例》只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专门规范外汇管理某些业务的只能通过其他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完成,专门规范某些外汇业务的外汇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外汇管理条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但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除了《外汇管理条例》外,现行有效的还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均与《外汇管理条例》级别相同,这些外汇管理法规有的是《外汇管理条例》颁布前发布实施的,有的是在《外汇管理条例》颁布后发布实施的。除此以外,我国制定有100多部与《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文件。频繁的外汇立法创制缺乏系统规划,而在数量众多的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一致性及相互衔接。由于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权威性、系统性相对较差,使得其在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上难以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监管手段较单一
外汇监管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必须考虑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结合运用,才可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但目前,我国对外汇业务监管主要是行政手段,对经济手段和市场调节手段的法律制度是不健全的,这样可能导致外汇市监管手段单一,对外汇业务的开展及外汇制度的完善是十分不利的,也不利于经贸投资便利化和监管效率的提升。虽然运用行政手段对外汇资本项目进行监管,确实在一定时期和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长期采用事前行政审批制度,可能导致对事中检查和事后核销措施执行不力。同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在当前我国相关立法不统一、缺乏系统性的情况下,外汇管理局与其他涉及负责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工作协调和职权划分时,会出现很多复杂的问题。
(三)外汇监管制度问题
1.外汇账户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对外资和海外投资的外汇账户管理实行了不同的规定和标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和《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行细则》的规定,来我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一家银行可以开立一个外汇账户;而我国境内企业要进行对外投资,却对开立外汇账户进行了严格限制。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除了列出的几类境内机构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我国其他类别的海外投资企业都必须将经营所得外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外汇收支管理问题
在外汇收支管理方面,主要涉及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监管问题。我方作为WTO成员国,在WTO协议中也做出了经常性项目可自由兑换的承诺。但目前,全球经贸领域发生很大变化,服务贸易作为单独的贸易领域,其发展速度非常迅速。特别是很多发达国家的服务业的出口巨大,我国作为服务贸易进口大国,出现了大量资本项目资金通过经常项目转移的现象,可能严重影响国际收支平衡。目前,我国有关经常项目下服务贸易的大部分规定散见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中,造成了查阅的不便和执法成本的增加,降低了外汇管理法规的可操作性,给逃汇提供了空间。
3.个人海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制度问题
依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财产转移、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少量政策涉及个人。即使有个别政策涉及境内个人海外投资,但由于目前个人购汇还限制在年度总额5万美元以内,而且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规则,因此导致可操作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