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相关制度规定

一、域外国家相关制度规定

(一)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发达国家,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也一直保持海外投资大国的地位,其投资的领域广、投资区域大,一直秉持自由的海外投资政策;通过立法,支持和鼓励本国企业走向海外,寻求全球发展。政府积极为海外投资企业创造条件,一方面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方面的扶持力度,在融资信贷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海外投资企业经营进行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国家,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小企业法》,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管理局,目的是尽可能地为小企业予以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此外,为了促进海外投资便利化的落实,美国政府还成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美国贸易发展署等机构,专门为美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信息搜集、融资信贷优惠、投资担保多方面的服务。其中,小企业管理局还专门在财政资金的划拨、人员的培训、提供贷款或担保等方面进行多种服务;在程序方面,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要求和申请、审核的程序简化。

通过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海外投资提供融资信贷服务。对本国海外投资的领域进行方向性指导,鼓励在战略性资源领域加强投资力度,进行专门性的融资信贷优惠。同时,对中小企业的项目进行特别服务,专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贷进行服务。提供的信贷资金形式灵活多样,覆盖范围广,让更多人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走向海外,拓展海外经济的发展,成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资金和信贷来源。

(二)日本

日本因为自身资源的局限,是一个典型的外向型经济,海外投资是其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就逐渐开始布局海外投资版图,到70年代后,日本经济高速崛起,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后,很快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海外投资的规模开始飞速增长,起步虽晚,但成长很快,这与本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完善的海外投资进入支持体系。从开始布局海外投资时,日本就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长期以来不断改进,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法律政策支持,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金融支持法律体系。主要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小企业设置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织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高度化资金融通特别会计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金融机构合并及转换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客观上极大地促进了本国海外投资的全面发展。

二是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金融公库。这两个机构主要是为日本的“走出去”战略服务的。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政府借款和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外重要资源的开放与获取,维持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国内企业从事海外投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是依据《政策金融共库法》对中小企业提供放款、资源证券化业务、信用保险业务等。专门供应长期资金、提供政策性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提升本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韩国

一是制定系列法令。韩国与日本的基本国情有很多相似之处,通过系列法令,建立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促进海外投资过程中,也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并形成了很多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系列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等。这些具体法律对促进韩国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是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产业银行,以及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设计的海外投资业务主要是海外投资资金贷款、海外事业资金贷款等,为韩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条件优惠的资金支持,并针对海外投资的优惠贷款设置了海外投资信贷和海外项目信贷两种形式。韩国产业银行为本国的知名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海外投资资金,为企业的国际化战略保驾护航。产业银行是金融专业银行,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政策性银行,超过六成的业务为投资银行业务,为企业提供包括贷款和担保、投资金融、进出口金融外汇等国际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