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范围的确定
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的投保人资格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和完善。
(一)关于个人的投保资格
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非法人组织等。从美国、日本等国的规定来看,都将个人作为合格的投保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资指南》并没有规定个人的投保资格问题。但目前签订的中外BIT中,很多都将自然人规定为合格的投资者,个人参与海外投资的情况将逐渐增多。况且个人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政治风险并没有表现出特殊性,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状况都是密切相关的,都属于政治风险的范畴。此外,我国在设定外资主体时,将外国个人作为合格的外资主体,但却没有在海外投资保险中将个人作为合格的投保者,这也是不相对应的,而我国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规定了个人可以作为投资担保的合格主体。总之,将个人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主体是合理的,更能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利益,也才更有可能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主体的协调发展。
(二)民营企业的投保资格(https://www.daowen.com)
从美国、日本、德国的规则实践来看,都没有限制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汇中的投保资格,而我国民营企业作为海外投资的生力军,未来的发展前景将很广阔。我们理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合理做法,拓宽海外投资投保人的范围,把民营企业纳入其中,并可以对参与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做出专门性的海外投资保险证制度规定,更好地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保障。
(三)关于特别法人与非法人的资格
目前美国、日本对于投保人资格的规定相当宽泛,范围很广。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而对于非法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虽然我国也规定我国企业或机构控制95%以上的境外法人,可以参与投保,但对非法人、特别法人没有规定。对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应采取更加宽松的投资便利化措施,扩大海外投资投保人的范围,赋予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全部或者95%以上的资产为中国公民所有的境外企业,都给予适当的投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