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
当前,鉴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海外投资的运作依据主要是《投保指南》。该文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承包主体、承包范围、投保人、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承保机构
由于海外投资保险是投资母国承保机构提供,承保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向投资者赔付后,取得代位权向东道国追偿,需要母国的政治和信用支持。因此,私人公司一般无力承担此重任,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会专门制定保险机构承担海外投资者保险责任。目前,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2003年,中信保签发了第一张承保海外投资的保单,从此开启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道路。中信保以《投保指南》作为主要的工作业务操作规范以及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评估依据。投保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承保机构、适格的投资、适格的投资者、承保险种等。
中信保属于政府出资建立的全资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及附属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中信保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公司业务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据此看来,中信保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国有独资商业公司并无二致,这与其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需要的特殊身份是不相称的。此外,该《通知》也未明确我国政府为出口信用保险(包括海外投资保险)提供保险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最终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建议在新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终极保险人,还应明确规定中信保代表我国政府经营相关业务,同时制定中信保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指定机构。
(二)投保主体
中信保目前承保的仅仅是中资企业及银行,不包括个人。具体规定在中信保的《投保指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但95%以上的股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者机构控制,则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或者机构投保);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他。[3]依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主体为境内法人,包括境内法人控股95%以上的境外企业。而“其他”这一规定属于兜底规定,为未来我国投保主体范围的扩大提供了可能。
此外,我国在确定适保投资者范围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对外签订的BITs,尽可能做到一致。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但私营企业正在迅速崛起,两类企业均应纳入承保范围。但目前还未对个人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规定相应的审批机制,个人投资者也未纳入承保范围。鉴于自然人也是中外BIT保护的投资者,时机一旦成熟,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承包范围。再者,我国签订的BIT未用“法人”一词,通常是用“实体”或“企业”,包括公司、基金会、信托、社团、协会及合伙、机构、合资企业等,无论性质赢利与否,无论形式的何种责任,均可以逐步考虑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投保范围中。
(三)承保范围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险别的范围包括:征收险、汇兑限制险、战争及政治暴乱险、违约险。征收主要表现在东道国通过政治权力采取没收、国有化和征用等方式,暂时或者永久剥夺投资者所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对其自身资产的支配使用权和控制权的行为。汇兑限制主要体现为东道国限制投资者换汇自由,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无法及时转化为自己想要兑换的货币。或者,抬高汇兑的成本,意图阻止投资者让货币汇出本国的行为。战争及政治暴乱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发生政治革命、恐怖活动、骚乱、叛乱、政变、内乱以及其他与战争类似的行为,而导致投资者资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永久性地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违约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府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且拒绝赔偿,以及经过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违反或者不履行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协议且拒绝赔偿的行为。
各国承保险别的规定应当适应形式的发展需要而逐步发展。我国可以在新形势下,拓展承保范围,出现新的非商业风险,可以与时俱进,提供更多的险种。此外,在我国对外签订的BITs中,也基本包含了征收、资本自由转移、战争及内乱条款,有的还包含“保护伞条款”,即将东道国与我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也纳入BIT得到保护范围。据此,我国承保的四种险别与中外BITs均有直接关系,在以后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中信保新业务及相关保险合同中,均可考虑将险别的内涵、范围与中外BITs的相关规定相协调。
(四)赔偿与争端解决
海外投资索赔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人向承保人进行索赔;二是承保人向东道国代位求偿。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一般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或原则来进行索赔。国内的索赔程序包括:出险通知、承保主体核定保险的索赔、保险赔付。在具体的保险赔付争议解决方面,目前国内法部分没有进行程序性规定,还无法很好地保障海外投资者的获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