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混合保险制度模式
德国综合了美国和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采用双边和单边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形式上并不要求要以双边条约的签订为适用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提倡与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更好地实现代位求偿权。特别是在政治风险较大的东道国进行海外投资,可以进行双边模式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在政治稳定的投资环境,单边模式也是可以采取的。总体而言,混合投资保险制度是不对等的,以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这样的制度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海外投资的优势,扬长避短,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为保护德国的海外投资利益和鼓励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机构设置
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分为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两大块,两种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审批机构是德国政府的部际委员会,属于国家管理机关,负责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申请、审批。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是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大公司均为国有性质。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的日常工作是根据部际委员会的审批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因此,在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上,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是通商产业省的下设部门,属于国家集团,其审批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一个机构。与日本的机构设置不同的是,德国的保险机构设置中审批机构是政府机关,经营机构是国有性质公司,两个机构性质不同,独立性更强。
(三)投保条件
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合格的投保人表述为:在德国境内有居住地,企业类型要涉及产品的生产、采购、销售及运输。投保人的投保项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以资本、商品或劳务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且享有对企业的投票权、控制权、同意权、利润处分权等;二是向在总部位于德国的企业为建立投资东道国分支机构或营业部提供资本金;三是贷款,指具有资本参加性质的贷款。
(四)保险的范围、期限、保费
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范围除了政治风险外汇禁兑险、征收险和战争与内乱险外,还针对其他风险增加了一些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例如迟延支付险和货币贬值险。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最长保险期限是15年,特殊情况可以最长至20年。保费分为4个区间:保险期限小于5年的费率为0.6%;保险期限大于等于5年,小于10年的费率为0.5%;保险期限大于等于10年,小于15年费率为1.0%;保险期限大于等于15年,小于20年费率为1.5%。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规定海外投资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减去资本回收、资本设备损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