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主体审查制度的完善

三、海外投资主体审查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查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个人的海外投资主体地位还未明确。但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扩大海外投资活动的主体范围势在必行,这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具体实施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查制度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我国海外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无论是在海外投资历史上的地位,还是在进行海外投资的领域,无论是海外投资的流量,还是海外投资存量,都具有很多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海外投资多元化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实际运行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如市场化运作不畅、收益率低、资产流失等。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引导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能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必须对当前的审查制度进行改进。一是应当从全局战略考量,加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二是改进海外投资的审查质量,对海外投资审查的内容进行改革,明确海外投资的目的与功能;三是健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实时、有效的海外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组织企业及时进行海外资产的产权登记。

(二)完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查制度

民营企业在我国海外投资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对民营企业走向海外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投资领域往来的日益频繁,民营企业将会更多地参与海外投资活动。同时,与国有企业相比,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营方式、效率和成本等方面有自身的优势。对此,我们应当加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在很多方面对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查做了改进和完善,未来应当继续改革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查制度。(https://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目前对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查相对严格,还存在企业所有制差异所带来的歧视性待遇。未来,对我国民营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查,应当充分考虑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自身优势。相关制度的设计或改进应当具有针对性,可以考虑单独制定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查机制和制度,总体方向应当比国有企业的审查制度更加宽松,没有必要使用统一的审查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解放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自身优势,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灵活、高效的特长。

(三)完善个人海外投资的审查制度

从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个人参与海外投资活动的事实早已存在,只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个人在海外投资中的法律地位一直加以确认。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进,我国个人参与海外投资的机会将会更多,个人海外投资活动也将更加频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正式确认个人的海外投资主体地位,对我国海外投资的更大发展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这既有利于促进海外投资审查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更好地对个人海外投资活动进行更好的监管。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制度肯定了个人的海外投资主体地位,尽管存在开放程度的差异,但是都通过法律制度予以确认。其中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国内市场比较成熟,对个人海外投资的态度是比较宽松和开放的。这几个国家在个人海外投资的审查中,除了对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与国家安全的海外投资有一些审查外,其余基本上没有管制要求。而印度、巴西、南非等金砖国家虽然属于新兴经济体,但也有条件地进行了个人海外投资的开放。

我国目前只有在外汇管理中对个人海外投资有明文规定,并在几个地方进行了个人海外投资的试点。2013年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合格的个人海外投资制度,这对推进个人海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海外投资审查机构的联合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参照现有法律制度,借鉴域外个人海外投资审查法律制度,系统研究个人海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的个人海外投资法律制度,赋予我国个人海外投资的主体地位,为个人海外投资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