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理论
区域经济合作理论是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相关的重要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区域经济合作包含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个方面。国外学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范围很广泛,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路径、制度建设、投资效应、贸易效应等方面。有学者提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可能路径——整合与扩张——并明确了两种方法在谈判时间、协议范围和成员国发展方面等演变参数的不同之处,以及每种路径的区域协议背后的驱动力;还从演变参数和驱动力角度分析了亚洲区域性协议的三种可能路径:东盟自由贸易协定,TPP和亚太贸易协定。有学者以中国和朝鲜跨国经济合作为例,分析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制度建设,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中朝经济合作必须解决法律和制度弱化问题,否则将会影响跨国经济合作的领域和程度。有学者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公司研发投资的影响进行研究,发现主要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会促使公司加大内部研发力度,从而提高技术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素市场的便利使得公司更容易将技术外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研发投资的影响驱动力主要在于产品市场,即公司不仅加大内部研发还会将更多技术外包。有学者对区域一体化协议的贸易投资效应进行研究,采用引力模型和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投资效应的解释力超过了贸易效应。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主要类型有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关税同盟(Customs anion)、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经济同盟(Economic anion)、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https://www.daowen.com)
优惠贸易安排是最低级、最松散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表现在各成员国仍然保留原有的关税制度和结构。自由贸易区理论以米德为代表,认为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偏转”效应,因而有必要采用“原产地原则”。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的独立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理论主要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其收益进行解析,是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高一级的一体化形式。关税同盟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弗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认为其实质是集体保护贸易。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维纳对关税同盟理论做出进一步解释,在《论关税同盟问题》文中提出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注重对关税同盟实际效果的定量分析,开创了战后关税同盟理论研究的新阶段。关税同盟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完全竞争理论,有一定的局限,对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例如行政费用的降低)分析较多,对动态效应(例如对成员国就业、产出、物价水平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不足。共同市场是指成员国之间除了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外,成员国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流动,如允许劳动、资本等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有学者对共同市场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大市场理论”,认为共同市场的目的是把以往被保护主义分散孤立的小市场统一起来,组合成大市场,通过大市场激烈的内部竞争,实现大批量生产等的技术利益和规模效应。经济同盟将成员国的经济组织形成一个整体,具有统一的货币、社会福利等制度及其相应的机构,并在一定程度上执行共同的对外经济政策。与前几种形式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新的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完全经济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目前还未形成这种形式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