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 完善保障机制

3.3.5 完善保障机制

(1)深化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扭转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及“重建设、轻管理”局面,初步建立与区情、水情、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养经费保障机制和奖罚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鼓励组建专业化工程维修养护队伍,积极探索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等多种社会化、专业化工程管护模式。

(2)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总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落实分类计价制度,不同水源、不同行业实行差别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干支渠水价+末级渠系水价”,试点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计量设施等措施,形成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2016年完成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方案,力争到2020年农业用水按运行成本收费。

(3)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发挥水利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积极发展BOT(建设-经营-转交)、TOT(转让经营权)、BT(建设-转交)等水利项目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加大金融支持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政策和中长期、低成本贷款。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好过桥贷款、专项基金、抵押补充贷款等优惠政策,缓解地方筹资压力。

(4)全面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健全水法规体系,加强水法规体系顶层设计,把水利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加快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农田水利等方面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水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