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的故事

“律”的故事

作为一座里程碑,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下秦朝之前“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知道,最早诞生的乃是礼起于祭祀,刑起于兵。最早刑无定法。有官司,先把你拉去审。证明你的确犯罪,那就内心大致裁量一下,看看“劓刵椓黥杀”这五刑之中哪一款比较能与你的罪行相当,于是匹配起来作出判决。这就是最早的刑法。

时间的流逝逐渐展露出人类的理性。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使得司法者内心的裁量标准以文字的形式牢牢镌在了历史上,呈现在平民的视野里。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乃是李悝的《法经》。在这部法里面,已经按照罪名或曰相关门类来组织法典的编纂了。以前的“大辟之属有多少条罪,宫之属有多少条罪”已经不见了,而是成为“盗”这个门类下有多少相关法条,每种盗罪相应判什么刑罚。这样的法条结构模式,已经与今天类似。

商鞅挟《法经》入秦,历史进一步地发展。一个被日本学者称为“律令法体系”的法律形式体系逐渐成形。商鞅变法,其法律工具乃是“令”。什么叫“令”呢?就是国君的命令,往往是针对一时一事的实施细则,具有强制性。这样的法律形式,特点是灵活。在《商君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垦令》《为田开阡陌令》等大量的令。每个令也许都只管一时一地,而未必需要长久地遵守。简单来讲,这些令都具有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战国时代,任何国家每天都在大量地生产出“令”,作为调节国家生活的工具。

商鞅并不满足于此。《黄帝四经》之首是《经法》,《经法》首句便是“道生法”。作为道家末流的法家代表,商鞅们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令”调节国家生活的高效,这与纵横家们通过口舌来撬动国际局势使之瞬息万变有什么区别?法家更追求的乃是“道”的人间代表,恒常而不易的“法”。所以商鞅作出了一个大的改革,真正的一字千金之改——改法为“律”。

“律”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律”就是标准音。古人认为,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相对的,高低、胖瘦、大小、深浅,都是相对的。但是,有十二个音的音高是绝对的,是校正其他音高的绝对标准,这就是“十二律”。有个成语叫“黄钟大吕”,就是十二律中的前两个音。音高到什么位置可以叫黄钟可以叫大吕,这是确定的。怎么取得这十二个律呢?古人用十二支“琯”——乃是以白玉特制的乐管(简陋的便以竹管),有长有短,都有一定的规格,插在地里。长短参差的一端深入地下,齐平的一端露在地上。管子里面填上芦苇内壁的薄膜烧成的灰(因其最轻,叫作“葭灰”)。插的地方有讲究,须是西北的阴山背后,太阳终年照不着的地方,周围蔽之以布幔,外面筑室,以保证吹不到风。这是用来勘候地气。

好了,到了冬至。我们知道,冬至这一天,太阳直射南回归线,离我们最远,理论上是阴气最重的时候。同时,太阳一移动到南回归线,立刻向北移动,阴极而生阳,这叫“冬至一阳生”。阳气从地下向外生发,第一根最长的、最深入地下的管子(九寸长,因九乃阳数之极)立马感受到了,管子里的灰自动腾出,并发出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便叫“黄钟”。时间子时,节气冬至。这个音乃是其他十一律的基准。聊公拿着《汉书·律历志》给大家解说道。(https://www.daowen.com)

说了半天,这个跟“法”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律有一个“绝对标准”的意思在里面,天下万物,都要以此为基准,绝不可违犯。那么我们前面又讲过,早期国家打仗“师出以律”——跟着这种乐声受指挥从而进退。也就是说,律成了一种“军法”。这样律又有了第二个意义:强制。大致隐约包含着“标准”和“强制”意义,而显义又是“乐音”的词,就是“律”。这样一个词,被商鞅加以利用,成为“法”的代名词。《尔雅》解释“律”的时候,说“律,法也”,把律与法等同。从显义上看的确没问题,但是翻译所流失的便是隐义:标准和强制。

今天的“法”这个字,也含有这两个意义,但是当初未必有。最早的“法”,经常在“方法”“法度”的意义上使用。所以商鞅改“法”为“律”,使得律成为国家生活的基准,成了法的所有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我们看后来发掘的秦简,许多都以“律”为名而不再叫作法了。

那么第二种,继续保留下来的法律形式便是“令”。令主要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时效性比较强。法制史教科书往往说它“灵活”。灵活一词的反义词常常是僵死,而僵死乃是贬义,所以灵活常常会被理解为褒义。事实上不是。请大家在中性的立场上看待这个形容词。要知道,“灵活”对于法律而言未必是好事情。

第三种,乃是制和诏。制和诏乃是皇帝的命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皇帝随便下个命令都可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第四种,廷行事。廷行事很可能是指官府成例,也就是以前的判例作为后案的参考性法律文件。

第五种,课、程、式。课有考核之意,如《牛羊课》就是对饲养牛羊进行考核的法律。程有规格之意,如《工人程》。式有格式之意,如《封诊式》。

总之,我们且记住商鞅改法为律的本意,记住什么才有资格称为“律”,以及在律之下效力其次的乃是令,之下才是别的杂七杂八的制诏之类法律形式。这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因为有些法律,它是如此基本,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法律了;有些常识,它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常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