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制过眼录

清朝法制过眼录

满族走马入关,取明朝而代之。顺治年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出台。聊公来到修律馆,面见主持此次修律的大学士刚林。刚林得意扬扬吹牛:“此律修制时间之短,世所罕见。”

聊公“哦”了一声,拿起一本来翻看。只见果然条文精审,体例严明。翻着翻着,看到一行字:“准依《大诰》减等。”聊公惊问:“这《大诰》是什么书?好像只有明朝才有《大诰》吧?”刚林面红耳赤,责骂手下:“没删干净!”

聊公悻悻走回来的路上,听到街头两个艺人在表演一门新兴的艺术——相声。

甲:历朝的法律,要说高明,还得数咱《大清律》。

乙:那是。

甲:咱这《大清律》,就把《大明律》换了一个字。

乙:换了哪个字?

甲:把“明”字换了个“清”字!

乙:嗨!

甲:多省事儿啊。

乙:别挨骂了!

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修订,终于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大清律例》,律文共计436条,律后附例1049条。根据学者们对后世诉讼档案的研究和整理,判案中实际很少用到律,所以《大清律例》在制定完毕之后的一百多年里,律文铁打不动,而主要通过修例的办法来适应新的法律问题。

《大清律例》在中国历史上,只不过是律典的一个最后版本而已;但在人类历史上,却自有其地位在。(https://www.daowen.com)

1793年9月14日,英国使者马戛尔尼带领使节团造访紫禁城,给乾隆皇帝贺寿。中英双方为了觐见的礼节而闹得很不高兴。但是,一个小孩子的出现,却打破了这一外交场合的沉闷空气。

这个小孩子,叫斯当东,今年十二岁。年过八旬的老皇帝乾隆爷听说斯当东是使团中唯一会说汉语的人,龙颜大悦,摘下自己腰间系着的一个绣着龙纹的黄色荷包,外加一块翡翠,赐给小斯当东。

小斯当东回国之后,致力于对中国文化的深入了解。他成年之后,花费十年时间翻译了《大清律例》,并且在《爱丁堡评论》上发表了《大清律例评论》:

这部法典最引我们注意的便是其规定的极近情理,明白而一致——条款简洁,意义显霍,文字平易。全不像别的使人嫌怨的东方好自炫的专制君主那样文饰夸张,但每一规定都极其冷静、简洁、清晰、层次分明,故浸贯充满极能使用的判断,并饶有西欧法律的精神。

斯当东所赞美的,并非仅仅是《大清律例》,而是中国自《法经》以后长达两三千年的伟大律统。

清朝比较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乃是会审,包括秋审、朝审等。以秋审制度为例。江苏人某甲犯了个死罪,如果是斩立决、绞立决,当时就处死了。但如果被判为斩监候、绞监候,就得关押在大牢里面,秋后算账。县官把某甲的卷宗材料上交给江苏巡抚张三,同时把某甲送到省会苏州府。张三会同布政使、按察使一起对某甲的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且给出初审意见:“情实”,然后上报刑部。

霜降之后,聊公漫步来到天安门前。秋意萧瑟,天安门前的西千步廊却人声鼎沸。此处一字摆开几十张大方桌,每张桌子上铺着红布,上面堆积着厚厚的卷宗材料。各部院的高官,在此审查材料,一一分门别类。这就是一年一度的司法盛事:秋审。

某甲的卷宗材料也在里边。刑部尚书张三看到某甲的卷宗,皱皱眉头,看了看面前堆叠如山的“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可疑”几大类,再次归入“情实”一类。

审查工作结束之后,张三把所有“情实”的案件,都另造黄册,呈递给乾隆皇帝过目。乾隆皇帝拿一支朱笔,在名单前一一打钩。打了钩的,冬至之前处死;没打钩的,关押在监,明年再来。

乾隆一看“某甲”二字,心里就堵得慌,于是打钩。某甲被处以绞刑。秋审到此结束。

那如果某甲被归入“缓决”一栏,那就明年再来;连续三次缓决,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如果某甲被归入“可矜”,直接减等。如果某甲是独子且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则入“留养承嗣”,经皇帝批准,可以留条性命。如果“可疑”,则驳回重审。

尽管存在形式主义的弊端,无论如何,会审都是矜恤人命的好制度,尤其是在清朝有着诸如文字狱之类弊政的情况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