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秦王朝
秦王朝作为一个巨无霸企业的破产,照例地,下面我们进入清算程序。
秦国最初只是一个边陲附庸,甚至被视为蛮夷,起点不可谓不低。应该说,从秦国到秦朝的道路上,巨星级牛人无比多。秦穆公、百里奚、秦昭王、商鞅、张仪、范雎、楼缓、蔡泽、吕不韦、李斯、白起、王翦、蒙恬、秦始皇……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一段惊天地泣鬼神,令学者注目令百姓咋舌的今古传奇。但是要论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我们在这一章花了整整四节来浓墨重彩描绘的商鞅。
商鞅变法,乃是时代的必然。前面我们讲过,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效率的理性时代。王道也好帝道也好,在这个时代一律没有市场。亡国灭嗣的战争近在肘腋,容不得半点时间用于清谈。开口曰利,闭口曰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这样极度重视效率的时代,大致形成了这样几股有实力取得天下的势力——这几股势力,大约也就构成人类历史上掌握政权的所有资源了:政治、军事、文化、经济。
最早归并为一或者说从来不曾分离的乃是政治和军事,原因还要追溯到西周初年。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方不同。西方所谓城邦,多为某聚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兴建起来的,乃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是经济中心。而西周的封建制,政治意味更浓,是理性设计的结果,各诸侯国的国都,几乎无一例外在最初的时候是地方政治和军事重镇,后来才逐渐发展为经济都会。军事几乎从来不曾脱离于政治的控制。
其次被压制的是经济。战国末年,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对民间经济发展的不过度干预,涌现了一批大商人。例如,以牧马闻名而被封君的乌氏倮,以采矿发家而能以财自卫的寡妇清,甚至以财富操控政治的吕不韦,等等。这些人富可敌国,并且拥有私人武装。按照司马迁的说法,能够“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凭的就是一个“富”字。但是民间工商业阶层的发达,最终遭到了国家强有力的压制。
最后我们来看文化,秦朝特别重视对文化的压制(而非操纵)。焚书坑儒这样的“事业”实行的结果,乃是儒墨道等百家都成为在野学说,甚至成为被通缉、被严禁的学说。而法家学说,也没有被很好地利用——秦始皇杀韩非而用其《韩非子》,无异于明确昭告天下:法,只有朕有权设计和解释;术,朕以外无人得妄加揣度;势,朕以外无人得拥有权力分配之权。
这样的国家能不能长寿?在今天,没有外国干涉内政的情况下,可以;在古代,不行。为什么?技术条件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我们看秦朝为了实现对天下的控制,又是造长城,又是修驰道。这样的浩瀚工程,我们今天只有在打《帝国时代》这类游戏的时候,才敢这么狂想这么蛮干。而秦始皇居然在刚刚统一、百废待兴的时候,真的这样做了。历史学者李开元先生算了一笔账:当时在一线服徭役的,至少有一百五十万人;那后勤就需要至少九百万人;连累到家属,至少是四千万人。而整个秦朝,总人口大约也就五千万人。动员范围如此之广,尽管秦朝有动员能力超强的郡县制度,但是当时的技术条件能否对几千万被动员人群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监督呢?
商鞅变法,废封建而推行最有效率的郡县制,基本精神乃是中央高度集权,政令层层下达。但是有两个问题要我们注意:
第一,从秦国到秦朝疆域的剧增。
一个面积如此辽阔的国家,在公元前221年的技术条件下,如何通过高度集权来实现政令法律的上传下达?如何有效地实现商鞅当初设计的初衷?我们知道,在今天中央高层们比较头疼的问题之一,依旧包括地方上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何况两千两百年前的秦朝。(https://www.daowen.com)
柏杨先生在《中国人史纲》第一章总结了一个图表,乃是十八世纪的中国,驿马从北京到各地所需时间。举个例子,从北京到广州需要56天,加急则为32天。这还是在中国几千年来官路驿站不断修建完善成一个较发达的交通系统的情况下,那在秦朝呢?可想而知,一个法令从咸阳发到桂林的时候,其时效性针对性还有多强,而由于文字的刚刚统一,其解读又会多么五彩缤纷。甚至一些边疆地区,比如南越,基本处于南霸天任嚣和赵佗控制之下,俨然一方独立王国。法律固然早在春秋就公开了,但是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又有多少?从中央到地方各郡,从郡再到县到乡里,是否能保证法律的公开具备实际意义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怀疑的。事实上,秦朝的灭亡原因之一就在于普法工作做得不好,我们后面再提。
第二,从秦国到秦朝被统治人群的变迁。
商鞅当年变法所耍的小戏法“徙木立信”想必大家还记得。这给秦国的父老们一个信号:政府要开始守信了。从商鞅一直到秦始皇,无数政令法律的颁布和严格执行,都为这个信号加强了后续效果,从而使得秦国人的法律文化心理发生了质变。以前遵守法律,乃是出于害怕受到责罚。反复了几代乃至十几代人之后,就变成了一个无须思考的常识:法律当然要遵守了。为什么?没有为什么。但是后来急剧的领土扩张,使其他国家的百姓也成了秦国的黔首。那么他们对法律怎么看?也如秦国人一样吗?又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上传下达既不通畅,法律心理又各不同。秦朝的法治实践究竟到达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可想而知。再加上立法技术的种种缺陷(由于秦朝时间太短,这个缺陷要到“汉承秦制”的汉朝才显现出来),法律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以及文化界的不配合,秦王朝摇摇欲坠矣。
暴动发生在大泽乡,一伙戍卒因雨失期了。为首一个叫道:“失期,法皆斩。如今报到也是一死,造反也不过是个死罪。兄弟们,反了吧!”群情汹涌,天下遂起而亡秦族矣。
可怜而被冤枉的秦王朝。根据睡虎地秦简关于徭役的《兴律》规定: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
失期三天以内,无罪;失期五天以内,口头训诫;失期十天以内,罚款;失期十天以上,加倍罚款;如果碰上下大雨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换句话讲,按照秦律,“遇雨失期”的戍卒们,很可能是无罪的。
坑灰未冷山东乱,陈胜原来是法盲。普法工作做不好,害死一个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