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待续

未完待续

1.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历史使命终于完成。

2.2010年6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房产纠纷案件时,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里的“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来表彰孝道。

3.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传统的矜恤原则,得到了现代法律的认可。

4.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草案中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亲亲相隐”的古老原则,终于在现代立法中摸索着重建。

5.《圣经·传道书》:“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6.《庄子·应帝王》有个故事:“南海之帝为倏,北海之帝为忽,中央之帝为浑沌。倏与忽时相与遇于浑沌之地,浑沌待之甚善,倏与忽谋报浑沌之德。曰:‘人皆有七窍,以视听食息,此独无有,尝试凿之。’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当代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正复如是。

7.中国传统的法律,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律”,包含了律、令、格、式等具体的法律形式;一个层面是“法”,用韩愈的话说,叫作“大经大法”。任何一个朝代,有了这个“法”,则昌;没了这个“法”,则亡。与“律”的完备与否,关系不大。黄宗羲所谓“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也正是这般考量。这才是中国法律史的精髓所在。

8.如何承续“法”,使我们这个时代不仅有律,并且“有法”,正是阅读法律史的功用。

9.传统就是活在现在的过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人能够另起炉灶。

10.再回顾一遍丘吉尔的那句话:“你回首看得越远,你向前也将会看得越远。”这也许就是读史的好处吧?

11.传统的功能不应当是为现行制度背书。我们以传统观照现实,不是为了滞留在当下,而是为了走向未来。这才是中国法律史“托古改制”的微意。

12.人能弘法,非法弘人。中国的事情,很少取决于法律文件怎么写,而取决于中国人怎么做。所以,不要仅仅把实现法治的希望寄托于修改法律文本。只要从现在开始做,你就可以改变现状。(https://www.daowen.com)

13.希望将来我能有底气对女儿说:“我那个时代的法律,不如现在的完善;但是现在的法律,是我们这一代人努力的结果。”

14.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雾亦如电,应作如是观。——《金刚经》

15.自然,也不满于现在的,但是,无须反顾,因为前面还有道路在。而创造这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第三样时代,则是现在的青年的使命!——鲁迅《灯下漫笔》

16.未完待续。后面的法律史,由全体中国人一起来写。

17.终于到该说再见的时候了。某甲,一起出来谢个幕吧。

18.曲终人未散,感谢各位的观影。再见。

聊 公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笔

二〇一二年元月五日凌晨草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修订一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