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虚构案例的唐朝命运
经历了一路的漫游与攀爬,聊公终于领着你来到了东亚法律史的巅峰:《唐律疏议》。
唐高祖李渊曾经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在此基础上加以修订,颁布《贞观律》。到李世民的儿子唐高宗李治的永徽年间,就《贞观律》稍事修改,又颁布了《永徽律》。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难题。
当时的科举考试,专设一门“明法科”,相当于今天的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合体,专门选拔法官。考生们纷纷抱怨没有标准的辅导用书,各个培训机构也各讲各的,跟阅卷组批卷的标准答案相差很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高宗命令长孙无忌、于志宁等重臣广召法律专家,对《永徽律》的律文进行注疏。这一个工作,受到当时经学的影响:唐朝也曾经组织经学大师对南北朝以来的经说进行整理,最终确立了《五经正义》,作为官方标准用书。而注疏,正是经学中间最经常用到的注释手法。
长孙无忌们经过一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这部《永徽律疏》,经过唐高宗的批准,颁行天下。一方面作为考生的标准参考用书,另一方面也作为判案的依据。这部法典,一直保存至今,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留下来的法典,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下面,我们就来近距离观赏一下这部传奇的法典:《唐律疏议》继承了《北齐律》以来的律典规模,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后世可能因版本流传导致法条的分合,今本为五百零二条)。每当要具体讲解法典的时候,我们就要请上我们伟大的男一号——某甲!欢迎某甲闪亮登场!
首先必须说明一下,《唐律疏议》之所以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一个非常大的原因在于它承袭和完善了许多之前我们已经详细讲解过的制度,比如五刑、十恶、八议、准五服以治罪……所以此处不再赘述,我们挑几个唐律中比较有特色的规定来讲解。
某甲对某乙怀恨已久,听了聊公的撺掇,上龙虎山拜高人为师,修炼了一身好功夫。有一日,某甲找某乙寻仇,一掌击中某乙,某乙惨叫一声,飞出一丈多远,然后拍拍灰尘站起身来,将某甲告到县衙。县老爷令仵作检验某乙伤情,结论是只擦破了点皮肉。某甲心头暗喜之际,只听县老爷一声喝令:“且保辜十日,再作定夺!”
某甲闻听此言,心惊肉跳,连忙目询聊公,聊公曰:“唐律规定保辜制度,伤害结果尚不明确、伤情处于变化状态的,设立一个‘保辜’期限,以手足伤人为十天,以他物伤人二十天,以兵刃及汤火伤人三十天,折跌肢体及破骨五十天。加害人需对被害人在保辜期限之内出现的一切死伤结果负责。”某甲顿时面如土色。某乙回家,该吃吃该喝喝,到第九天上,突然惨叫一声,吐血数升,内伤发作而亡。县老爷把某甲抓来,依谋杀已杀罪判个斩刑,喝令拖出斩首。眼看某甲即将伏法之际,正义之使者聊公一声断喝:“刀下留人!”
众人疾视之,聊公戟指县令:“按唐朝的规定,县衙无权审结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只能判个笞、杖,打打板子而已,为的就是慎刑。你竟敢公然违背,该当何罪?”
县老爷垂头丧气,吩咐左右:“那把某甲押送到州里去吧。”聊公又一声狮子吼:“岂能就此罢休?唐律规定,应当移送管辖而不移送者,杖一百!”随后不顾县老爷的苦苦哀求,到州里状告县令。县令自另有法制裁,按下不表。
且说某甲被押送到州里,州一级司法只能审结徒刑及以下的案件,流刑、死刑案件须申报大理寺审理,于是复令人将某甲押送大理寺。
大理寺开庭审理某甲以气功殴杀某乙案,大理寺丞一脸狞笑,大喊:“升堂!”某甲往上一瞧,这大理寺丞正是世仇张三,心下暗叫一声“苦也”,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看来此遭凶多吉少!
正在某甲绝望之际,聊公再次挺身而出:“唐律规定,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师生、仇人等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之申请。请问某甲,你可要申请回避?”某甲犹如绝望之中捞到一根救命稻草,连呼:“要!要!”经有关部门核实,张三与某甲确实互为仇隙,于是责令张三回避,换狄仁杰来审。聊公旁白:“此乃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狄仁杰审理案件,认定此为杀人罪,又没有六杀之从轻情节,遂拟某甲为死刑,斩首。聊公曰:“且慢。狄仁杰,我先为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是‘六杀’。”狄仁杰说好。
所谓六杀,指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想杀人还没动手,是谋杀;事先没想杀人,临时起意把人杀了,是故杀;斗殴中把人杀了,斗杀;想杀某甲而杀了某乙,误杀;掺入意外因素致人死亡,比如往楼下扔垃圾高空坠物把人砸死了,过失杀;本来杨康和穆念慈比武相亲,结果杨康把穆念慈活生生打死了,以力相戏而杀人,戏杀。这六种杀人情形,处刑都不一样,由重到轻大致是故杀、误杀、斗杀、戏杀、谋杀、过失杀。某甲不存在从轻的情形,是典型的预谋杀人既遂罪(即谋杀已杀),所以按律应该判斩刑。
某甲举手提问:“谋杀这种情形,很难讲啊。我心里想想就算呢,还是要有实际表现?”狄仁杰给某甲普法:“谋杀,一般是指两人以上合谋,两人都招供了,那就构成谋杀;如果是一个人想杀人,那必须已经进入预备阶段,有确凿的证据。好了,现在判你斩刑。你有没有同案犯?”某甲摇头。(https://www.daowen.com)
聊公又喊声“停”,说:“假如有同案犯,则要区分首犯从犯,且要区分从犯是否对杀害结果负实际责任,从而判处不同的刑罚。狄仁杰,你继续。”
狄仁杰点点头,又问:“可有造意者?”某甲茫然,问聊公:“啥叫造意者?”聊公曰:“《唐律疏议》有云:‘造意者,谓元谋屠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合斩。’”某甲依旧一脸茫然:“俺听不懂。”聊公急了:“就是说,谁给你出的杀某乙这主意!”
某甲恍然大悟:“哦——你。”说罢,用手一指聊公,聊公扑通一声双膝跪倒虎目含泪,早已被左右衙役摁翻在地,绑了个四马倒躜蹄。
狄仁杰判了两人斩刑,又问:“有没有别人知道你要杀人而没有如实报告官府的?”某甲想了想,说:“有三个人。第一,与我同居共财的某丙;第二,我的老爹老某甲;第三,我家的奴婢丁阿姨。这几个人不但没有协助司法机关大义灭亲,反而帮着俺逃跑。”狄仁杰说:“那管不着。”聊公曰:“这是中华法系之一大特征,叫作‘容隐’制度。咱们可以详细讲解一下。”
所谓容隐制度,最早来自《论语》中的一个情景对话,咱们温习一下。
叶公对孔子说:“俺们乡有个正直的人,他老爹偷了只羊,他大义灭亲,勇敢向司法机关举报,从而把他老爹绳之以法。多么正直啊!”
孔子“呀呀呸”吐了口浓痰表示唾弃:“俺们村正直的人不是这样。”
叶公:“那是哪样?”
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你的画风和语气为什么突然变了?”
时间飞速流转,眨眼到了汉朝。汉朝人有一个非常固执的观念,他们认为孔子所编订的六经,都是在为汉朝人制宪立法。所以汉朝出现了“引经决狱”这样的创举。但凡经文或经义之中与司法沾边儿的条文或理念,都直接被汉朝人采纳入律或者引用来进行司法。孔子和叶公之间的以上对话,被汉朝人归纳为“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也就是说,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犯罪。这就体现出了国法对于“家”的呵护,使得残酷冰冷的法律与国家机器之下,还有一种脉脉温情得以维系。
这一原则发展到了唐朝,被吸纳入律,成为“同居相为隐”制度。内容有三项:第一,同居共财之人、大功以上的近亲属、奴婢与主人之间互相包庇窝藏的,不构成犯罪;第二,小功以下亲属互相包庇窝藏,减一般人三等处罚;第三,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犯罪,不适用上面两项规定。
这个规定,有效解决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狄仁杰瞪了聊公一眼:“你废话真多。此案到此审结,移交刑部复核。且将这两名人犯押下,听候发落。”
聊公大喊一声:“慢着!你可知某甲唐装虽然穿在身,可人却并非中国人?”案情顿时峰回路转,聊公即将运用他高明的法律知识,为自己与某甲进行最后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