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的法律世界

南北朝的法律世界

南北朝的法制成就,北优于南。原因有许多,第一个原因:南朝除了玄学与世族之外,并未能出现新的足以改变魏晋法制面貌的因子;而北朝则有异族的入侵,虽然历经阵痛,却带来许多新鲜的活力。第二个原因:南朝的开创者们沿袭魏晋以来的老办法,以“禅让”之名行篡窃之实,既然没有以一手一足之烈打下江山,自然只好对旧有的世族作妥协让步,无法兜底变革;而北朝的开创者,多为马上取天下,军国体制转而为政治国家,君主拥有相当独断的力量来重整朝纲、推倒重来。

所以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其中北方法制的成就要远远高于南方。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又要请出某甲同志啦。

第一个有特色的制度,是《北魏律》里规定的“存留养亲”。

什么叫存留养亲呢?举个例子。比如某甲在外面蓄意杀害了张三(某甲:嘿嘿,终于报仇了!),被官府抓获。按理毫无疑问是个死罪,但是官府派人到某甲家里一调查,某甲的爸爸老某甲已经七十多岁了,并且只有某甲这么一个独子,除此之外家里再也没有男性成年家属。某甲如果被处死,老某甲必定晚景凄凉,甚至死路一条。那么官府就可以奏请皇上法外开恩。

皇上接到司法官的奏请,查明事实,一般就启用“存留养亲”制度,让他回家赡养老父亲,为老某甲养老送终。在这过程中,估计官府也是要对某甲监视居住的,不会允许他随便乱跑。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等老某甲死后,官府便将某甲的死罪减为流刑。这种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当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政府减轻养老压力,做到儒家所提倡的“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也是对孝道的一种制度鼓励。可以想见,某甲被暂免死罪之后,一定会尽心竭力赡养老某甲,每天好吃好喝供着,烧香拜佛求老某甲晚一点归天。假如经过他的努力,老某甲活得比某甲还久,那么某甲就可以连后面的流刑也一块儿免啦。

这种“存留养亲”的制度一直保留下来,沿用到清朝,换个名字叫“留养承嗣”。清朝实行秋审制度,在秋审的时候把全国的死刑犯分为实、缓、矜、留四本,分别处理,后面会详细解释;其中的“留”,就是指留养承嗣。清朝有一个案子很有意思,我们可以来看一下。

山西人某甲殴伤张三致死,按律应判死刑。审理后发现,某甲的母亲老某乙已经七十一岁高寿,适用留养承嗣。但是进一步调查,才知道:老某乙年轻时风流成性,道上人给起了个诨名唤作“气死金莲”。现查明某甲并非老某乙的婚生子,而是其通奸所生。

山西司犯了难,向刑部请示:“这种情况,能不能留养承嗣啊?”

刑部查阅历年的案例,发现此前有过两个涉及私生子是否留养承嗣的判例,一个不准,一个准。刑部经过商酌,批复:“根据‘援近例不援远例’与‘哀矜’原则,准予留养承嗣。今后类似案例,一律参照本批复执行。”

第二个有特色的制度,是《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先简单介绍一下《北齐律》。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之后,政权分别掌握在高欢、宇文泰手中。后来高氏取代东魏建立北齐,宇文氏取代西魏建立北周。北齐文宣帝高洋认为《北魏律》还不够精善,下诏修律,是为《北齐律》。《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继《北魏律》之后最了不起的法典,开创的许多体例与制度,一直延续到隋唐。比如,《北齐律》将《泰始律》《北魏律》的前两篇总则《刑名律》《法例律》整合为一篇《名例律》,一直沿用到清末;再比如,《北齐律》将《泰始律》《北魏律》的二十篇,进一步整合为十二篇,一直沿用到宋代。这都是体例方面的创新,且按下不表,此处单说“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里的十条重罪,不是《北齐律》的发明,历朝历代都有相关规定。比如不孝罪,传说早在夏朝就已经确立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但是,直到《北齐律》才把这十条重罪打包推出为“重罪十条”,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这个提炼,是立法技术的一项重大突破:在《名例律》中直接规定此十条重罪不适用八议论赎等各种特权,不得减免罪刑,不享受赦免,这也是前面所说的一种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重罪十条,在后世经过修订,被隋律、唐律所沿袭,称为“十恶”,沿用到清末。这就是我们俗语中说的“十恶不赦”的来源。下面联系《唐律疏议》的规定逐个解释一下重罪十条。

1.反逆,即唐律中的(下略)谋反。某甲看秦始皇做皇帝,心里不服,怀揣督亢地图内藏匕首,图穷匕见,刺杀秦始皇,这就是谋反。或者某甲自己黄袍加身,后来被抓了,这也叫谋反;如果某甲黄袍加身,成功了,这叫革命。

2.大逆,即谋大逆。某甲看祭祀汉高祖的高庙里有宝贝,去偷来了,这就是谋大逆。如果是玩鬼吹灯盗墓,得看盗的是哪一朝的墓:前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本朝,谋大逆。

3.叛,即谋叛。某甲看宋朝没前途,索性自己搞吧!于是自称“呼保义及时雨”,上水泊梁山拉了一票人替天行道,这就是叛。或者某甲看宋朝没前途,投降了金国,这也是叛。

4.降,也是后来的谋叛。某甲替宋朝打仗,被敌军生擒活捉,五花大绑押送到贼帅面前。贼帅见了,慌忙下堂,喝退军卒,亲解其缚;把某甲让在正中交椅上,纳头便拜叩首伏罪,说道:“亡命狂徒,冒犯虎威,望乞恕罪!”某甲大义凛然:“无面还京,愿赐早死!”贼帅道:“将军何出此言?我看将军深明大义,倘蒙不弃,愿共倡大义!”某甲长叹一声,归降敌军。主动谋叛叫“叛”,被俘而降叫“降”。

以上四项(唐律中归纳为三项)都是直接威胁国家政权或皇帝本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只要处于“谋”(即犯罪预备)的阶段,就可以成立犯罪。

5.恶逆。某甲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尊亲属,都属于恶逆。

6.不道。分为三种情况: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某甲对张三怀恨在心,寻仇上门,把张三一家三口全部灭门,这是不道;碎尸,某甲把张三约出来杀死,然后细细切作臊子,拿荷叶包好了卖给鲁提辖;蛊毒厌魅,某甲找苗民学了一种蛊,下在张三身上使张三慢慢腐烂,或者买个巫蛊娃娃在上面写上“张三”,每天拿大头针扎,这都是不道。

“不道”这一条,在“重罪十条”之中挺特殊的。另外九条罪名,要么威胁国,要么危害家,都是带有典型儒家意识形态的犯罪;唯有“不道”,是普通犯罪中罪大恶极者。

7.不敬,即大不敬。也分三种情况:偷皇上的东西,某甲跟武林同道们打赌,三盗皇帝的御宝九龙杯;给皇上吃、用的东西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比如某甲身为御厨,拿螃蟹炖柿子给皇上吃,食物相克中毒了,也是大不敬;对皇帝不尊重,比如某甲指着来送圣旨的使者大骂“死太监”。

8.不孝。某甲被爸爸老某甲打了一顿,怀恨在心,去官府告老某甲侵犯人权,不孝。某甲没办法,只好私力救济,辱骂老某甲,不孝。某甲一天只给老某甲吃一顿饭,不孝。某甲心想我惹不起我还躲不起?跟你分家,我搬出去住!不孝。某甲大怒,跟人说:我老爸死了。不孝。老某甲终于死了,某甲得到死讯如释重负,一点哀伤之色都没有,不孝。某甲不给老某甲办丧事,不孝。某甲在给老某甲服丧期间,娶了一房姨太太,不孝。某甲在给老某甲服丧期间出去看周杰伦演唱会,不孝。

9.不义。某甲杀害自己的上司,杀害自己的老师,都属于不义。某甲死了,老婆某乙把某甲给他爹服丧期间干的烂事儿也全干一遍,都属于不义。所谓“义”,就是拟制亲属关系,比如义父子、义兄弟,引申起来包括义齿、义肢。两个人之间没有血缘,比照有血缘的亲属关系,就是“义”。长官是你的“父母官”,老师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夫妻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夫是妻的天,也略相当于天地、君臣、父子关系。

10.终于到第十个啦,也是最刺激的一个:内乱。内乱,拿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乱伦。什么?你问啥叫乱伦?小学生请自觉绕路。

后来的《唐律疏议》把“叛”“降”合并,增加“不睦”,就是传说中“十恶不赦”的“十恶”了。你把“恶逆”里的罪行,针对自己其他亲属犯一遍,就是“不睦”。第5、8、9、10条加上“不睦”,这五项重罪都是严重破坏家族伦理的犯罪。(https://www.daowen.com)

捎带纠正一个偏见:“十恶”是不是都要判死刑?是不是一定量刑最重?这倒未必。谋反判得最重,主犯从犯都要处斩,亲属连坐,家财充公。但是像不孝罪下的供养有阙,只要徒刑二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只要徒刑三年。“十恶”的设置,文化意义大于刑罚意义。

第三个有特色的制度,是《北魏律》确立的新的五刑制度。

前面咱们讲过,蚩尤发明的五刑是劓、刵、椓、黥、杀。后来三代时期被改造为墨、劓、膑、宫、大辟。这两套五刑,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以毁伤人身体发肤的肉刑为主。

秦汉没有系统的五刑制度,到曹魏《新律》,依据“古义”重新确立了死、髡、完、作、赎的新五刑。虽然“托古”为五,但却“改制”而变肉刑为毛发劳役刑为主。

《北魏律》集魏晋以来立法之大成,确立了死、流、徒、杖、鞭的五刑。汉文帝时期实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之后一个最头痛的问题——死刑太重而生刑太轻、刑等之间严重跳位断档,由于流刑被立为正刑而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后世的隋唐律,把鞭刑改为笞刑,从而一直沿用到清末。今天的刑法,正刑仍然是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以说是一个更新版的“五刑”。中国人设立刑罚,为什么执着于“五”这个数字呢?在古代来讲,一、三、五、七、九是阳数,五是阳数之正中。而杀人是阴气很重的事情,要用中正阳刚的五来克制阴气。

第四个有特色的制度,法律职业化。

曹魏时期的卫觊有句名言:“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用一句西方法学家的名言来表述就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一群法学家制定的法典,却由这个国家素质最低下的一批人来执行。”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卫觊提出要实现法律职业化,办法就是在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律博士,专门精研律学,负责培训司法官员。这个职位从曹魏到宋,沿用不替,直到元朝才被傻乎乎地废除。

北齐时期,除了沿袭历代负责监察的御史台,又把负责审判的廷尉改名为大理寺外,还在尚书台之下设立了专门主管司法行政、兼理审判的机关:都官尚书。都官尚书在隋唐有一个很响亮的名字——刑部尚书。至此,中国当代三大法司都有了古代的对应物:最高法院—大理寺,最高检察院—御史台,司法部—刑部。

第五个有特色的制度,刑讯的规范化。

口供在古代是“证据之王”,即便有了充分的证据,但如果撬不开犯人的嘴,得不到犯人的亲口招认,也很难零口供定罪判刑。无论中西,皆是如此。所以,套取口供的方式,也就是刑讯逼供,就成了司法侦查的重要环节。

秦汉时期,已经有对刑讯的限制,但并没有可供执行的细则。南朝的陈,出台了一项对刑讯加以限制的规定。

某甲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官府捉拿。县老爷大喝一声:“你既然死活不招,休怪本县无情!测立!”某甲正莫名其妙,早被王朝马汉拖到门外。只见门外有一圆滚滚滑溜溜的小土包。王朝马汉先将某甲摁倒在地,打了三十大板,然后架起,戴上手铐脚镣,让他站在土包之上。某甲刚挨了一顿毒打,身体虚弱;这小土包的顶部又实在狭小,浑身的重量都吃在两个脚底板上,实在吃不消。

站了约莫一小时三刻钟的光景,某甲已经脚软筋麻,去了半条性命了,王朝马汉这才将他架下土包,丢进大牢。

深夜,聊公夜探监狱。某甲见了聊公,仿佛见了救星:“聊公!救命啊!我真的是冤枉的啊!”聊公宽慰某甲:“我也知道,但是剧情需要,你且吃几日苦。南陈的刑讯已经规范化了。这种测立之法,每次让你站上去之前先打三十大板,每天顶多站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三刻钟。并且每十天都只能逢三、逢七刑讯。你只要熬过五次,就不得再对你刑讯啦。”某甲坚毅地点点头。

果然,断断续续挨满一百五十大板之后,县老爷只好将某甲无罪释放。

上面一种是疲劳刑讯法,还有一种南梁的饥饿刑讯法。犯罪嫌疑人某甲被抓起来关着,不给他吃饭。饿到第三天,某甲已经眼冒金星,官府通知某甲家属聊公前来送饭。送饭也有规格:稀粥八两。某甲狼吞虎咽喝完粥,感觉这是世界上最美好的食物,胃部渐渐恢复了知觉,更加强烈的饥饿感一阵阵袭来,官府继续让某甲饿着。但是这种饥饿刑讯法,不能超过十天。

虽然刑讯在制度上的真正禁止与废除最起码要到清末,但在南北朝已经有了规范化,使得暗无天日的牢狱之中也见到了一线制度的光明。

除此之外,死刑奏报制度也开始实行:各地的死刑案件,必须上报中央,由皇帝进行书面审核,地方官再也不能只手遮天;会审制度开始萌芽:南陈每年三月由众多中央高官共同审理囚犯;直诉制度开始形成:朝廷门外设立“登闻鼓”,有重大冤情者可以直接击鼓鸣冤……

这些制度虽然都还处于草创时期,也都还很简陋,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这些制度也都使得一般司法官员不敢任意妄为而有所忌惮,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百姓甚至于罪犯的人权。

当然,魏晋南北朝法制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以下诏修纂《北齐律》的北齐文宣帝高洋为例。此人即使放在暴君辈出的南北朝,也是罕见的变态。他在朝廷之上陈列大锅、矬子、长锯、碓臼,一旦看哪个臣子不爽,就亲自操刀,屠杀碎尸,然后命令左右大臣吃掉。有一次,高洋游览佛寺,领悟杀生会造孽,于是把监狱里的死囚犯全部召集出来放生。他找人用竹篾编织成翅膀,绑在死囚犯的背上,然后让这些死囚犯从高台之上跳下去,拍打翅膀飞上自由的天空。结果这些死囚无一例外,全部摔死,高洋哈哈大笑。

《北齐律》取得空前的立法成就,北齐皇帝再创暴君的新高度。两者并行不悖。外族入侵,以野蛮刺激衰朽、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在实践层面将法制破坏无遗。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完全脱节,是北朝法制的最大问题。相比之下,南朝法制倒要人性化得多。章太炎曾写《五朝法律索隐》,讴歌东晋南朝法律实践之美善。

让我们给这段历史一个总结吧。

中世纪,在欧洲总让人联想到分裂、黑死病、宗教裁判所;在中国也同样让人联想到大分裂、杀戮和动荡。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时刻,无论西方还是中国,人类的理性始终成为映照黑暗天幕的启明星,而人类的法律也始终都在蹒跚前行。这时候人类的大船已经驶入了历史的三峡,千回百转,风险浪急,茫无头绪找不到出路。聊公站在船头,心情却并没有一丝沉郁。因为聊公明白,不论时间长短,历史三峡终必有通过之日——

到那时,“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我们在喝采声中,就可以扬帆直下,随大江东去,进入海阔天空的太平之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