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杀夫未遂事件
宋朝堪称中国历史上最富有的朝代,一幅《清明上河图》充分反映了东京汴梁的昔日梦华。如果你仔细看《清明上河图》,就可以发现虹桥右侧最右端的两个人,分别就是乔装成宋人模样的聊公与某甲。
当时聊公在跟某甲说:“兄弟,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颇觉得对不住你。今日有个美差,想让你走一遭,不知如何?”
某甲:“啥美差?我怎么觉得你又没安好心?”
聊公:“登州某村缺个男一号,你去演吧。”
某甲:“啥剧情?”
聊公:“结婚和洞房的戏。娶一房小媳妇儿,年轻漂亮水灵着呢,而且还有激烈的床戏哦亲。”
某甲狂点头:“我去我去!”两人唠嗑的这当儿,一个叫张择端的家伙在远处画了一幅画,把他们都画了进去,这就是后来的《清明上河图》。
公元1068年,北宋熙宁元年的一个夜晚,登州某村。某甲醉醺醺地摸进洞房,倒头酣睡。他刚娶了个小媳妇儿阿云,今年才十几岁。上次两人见过一面,阿云确实长得很漂亮。某甲大喊:“老天开眼啦,聊公不余欺也!”阿云的老娘刚去世不久,阿云还在服丧期间。不过某甲顾不上这些了,他赶紧跟阿云履行当时的结婚手续。现在只等阿云三年丧期结束,即可行周公之礼。某甲幸福地躺在床上,期待着聊公所说的激烈的床戏的到来。
某甲的床头,果然出现了一个纤弱的身影。一道闪电打过,惨白的亮光映照出这个黑影手中拿了一柄利刃。某甲大惊失色,正要喊人,这个黑影举起刀来,对着某甲劈头盖脸砍了下去。某甲在床上挣扎折腾,惨叫连连,用手格挡,身上被砍中无数伤痕,鲜血染红了床单。黑影跟疯了似的,连砍十几刀。
某甲实在受不了了,一跃而起,惨叫一声:“聊公!你个挨千刀的!这就是你所说的激烈的床戏吗?!”黑影见某甲如此悍勇,一怔,随即夺门而出落荒而逃。
第二天,地方县衙正式介入调查,县尉领着几个衙役、仵作到场。首先是伤情鉴定:某甲身上受了十多处轻伤,但是有个手指头被砍掉了。其次是现场的勘验:根据现场情况来判断,犯罪者应该是女人或小孩。种种嫌疑,最后锁定在了某甲未过门的妻子——阿云的身上。
负责调查工作的县尉派人把阿云叫来,连哄带吓:“是不是你砍伤的你丈夫?如实招来。不然我们可就大刑伺候了!”阿云非常害怕,赶紧一五一十招供了。
原来,阿云的这桩婚事是由双方家长所定,阿云并不知道某甲到底是啥样的一个人。那天,阿云见过某甲之后才发现,某甲面貌极其丑陋,已经到了让人看一眼就吐一次的地步了。阿云非常害怕,心想:要是嫁给这个男的,还不如死了呢;那有什么办法可以不嫁给他呢?对了,我把他杀了,不就可以不嫁给他了吗?想到这儿,阿云操起一把刀,来到某甲房间,这才发生了前面的一幕。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但是本案却堪称大宋王朝第一案。好,考验各位的时候到了。在正式判决之前,聊公把与本案有关的宋朝相关法律规定罗列如下。您亲自下个判决,看看本案究竟应该怎么判决。
1.宋律: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之中的恶逆,不论是否造成伤害结果,一律斩刑。
2.宋律:一般人之间的谋杀,徒三年;造成伤害结果,绞刑。什么叫伤害结果呢?按照《宋刑统》的解释,见血就算;如果没有见血,但是肢体折断,也算。某甲又是刀伤又断手指,占全了。顺带说一句,《宋刑统》是宋朝的律典,基本继承《唐律疏议》而来。
3.宋律疏: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之前招供,属于自首,可以减罪二等。
4.宋律:造成伤害结果的,不适用自首。
5.上一条宋律的注:因为犯某罪而造成杀伤结果,犯罪嫌疑人如果自首,可以免去本罪,只算杀伤结果。这条律注比较费解,所以《宋刑统》还举了个例子:比如有人犯抢劫罪,结果不小心把人打伤了,投案自首,那么抢劫罪可免,按照故意伤害罪减二等处罚。
您如果能够耐心把以上法条搞清楚,那么下面就有意思多了。
因为本案可能要判处死刑,县衙门无权审结。所以本案上交到登州知府许遵手中。宋朝跟唐朝略有不同,州一级司法可以审结死刑案件,但是疑难案件需要上奏。许遵是明法科出身,曾经任职大理寺,具有较高的律学修养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许遵听罢阿云的招供,长叹一声:苦命的孩子!虽然阿云并没有杀死某甲,砍掉一个手指头也就算个轻伤。但是根据本朝《宋刑统》的规定,首先,妻子谋杀亲夫,属于“十恶”罪,罪在不赦,斩刑;其次,就算阿云与某甲没有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谋杀罪即便没有杀死人,但是造成伤害结果的,绞刑。无论如何,看来阿云都难逃一死!
许遵正在长吁短叹之际,法律史达人聊公前来拜访。聊公先神秘兮兮道:“告诉你一个绝密情报,你上司很看重你的法律才干,有意提拔你去大理寺担任高级职务哦!所以你要好好表现,抓住这个机会为民请命!”许遵眼睛一亮,随即又问:“此案过于棘手,要想让阿云有条活路实在不易。还请聊公指点一二。”
这点小事,当然难不倒聊公,聊公说:“第一,你先把这案子打成普通人之间的杀伤行为,只要不在‘十恶’之列,就好办得多;第二,阿云的自首情节,可以纳入考虑。”许遵茅塞顿开,文思如尿崩,宣布开庭审理。
许遵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宋刑统》规定,服丧期间的婚姻无效。阿云在服丧期间被嫁出去,婚姻无效,因此与某甲不存在夫妻关系。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
第二,县尉不属于司法人员,只是负责刑侦的调查人员。负责审讯的乃是县令。因此阿云在县尉调查期间、县令审讯之前招供,构成自首。
第三,根据《宋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的规定,可以免去“所因之罪”,从而减谋杀已伤二等论处。谋杀已伤是绞刑,减二等是流二千五百里。但本朝太祖时创设“折杖法”,除死刑外,所有刑罚都可以折合成杖刑加劳役。按照本朝的折杖法,应当折合为脊杖十八,配役一年。(https://www.daowen.com)
许遵把初审意见和案件上报。宋初,有三个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州政府上报的疑难案件,分别是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部。三个机构虽然职能雷同,但可以保证君主最后接到案件时,可以从三个渠道了解不同意见,以防止被臣下蒙蔽。这种制度设计,仍然呈现着“祖宗之法”的内在精神。
阿云之案,被审刑院与大理寺接手。案件由地方升级中央。
审刑院与大理寺经过书面审查,认为阿云谋杀某甲,证据确凿;许遵初审意见所谓“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云云,纯属胡扯。《宋刑统》明文规定:“造成伤害结果的,不适用自首。”但是阿云在服丧期间婚嫁,确实婚姻应属无效,不适用“十恶”。最后的复审结果是:按谋杀已伤罪,判阿云绞刑。
宋神宗也没有对此结果表示反对,但可能对阿云心存怜悯,所以采取了个折中的办法,特地下诏允许阿云家出钱赎死罪。阿云死罪虽免,活罪难逃,须为官府服劳役。按理来讲,此案到此可以终结。但是,许遵的较真,使得本案悄然升级。
许遵即将调往大理寺担任高级职务,此时正在接受组织上的考察。阿云案初审适用法律的错误,将成为他职业生涯的一个瑕疵。因此,爱惜羽毛的许遵不服,决定为阿云或者说为自己辩护到底。许遵对大理寺、审刑院的判决提出异议。他的反对理由是:“‘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此乃律注对‘造成伤害结果不适用自首’这条律文的补正,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阿云因谋杀而造成伤害,同时她又自首,那么这个‘谋杀’就可以因自首而免去,减谋杀二等论处。”
宋神宗动了恻隐之心,诏令刑部复审。但是刑部依然支持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意见。此时,组织上对许遵的考察已经结束,将他调任大理寺。但是御史台却不买这个账,弹劾许遵枉法裁判,不宜担任大理寺的职务,请求神宗罢免许遵。许遵勃然大怒:“我许遵究竟有没有枉法裁判,不是你御史台说了算的。我问心无愧,皇上要是信不过,可以下两制议。”
什么叫“两制”呢?制,就是皇帝的诏书。宋代为皇帝起草诏书的有两个机构,一个是以前唐朝就有的位于宫殿外面的中书省,具体指其中的知制诰,这是外制;另一个是皇帝贴身的文字秘书,翰林院学士,这是内制。皇帝有什么拿不准的事情,可以让这两群秘书来商量一下。
到这里,案件再一次升格,神宗皇帝下两制议阿云杀夫未遂案。
两制也很快分成了两派。左派王安石,支持许遵;右派司马光,支持刑部。
司马光认为:“阿云因嫌其丈夫丑陋就敢杀夫,天理难容,根本没有值得从轻的情节。何况法律已经明文规定‘造成杀伤结果的,不适用自首’。所以本案没有什么好争的,按照审刑院和大理寺的意见判就好了。”
王安石反驳:“您读律不细致啊。律文里明明说了‘因犯某罪而造成杀伤结果的,免某罪,只论杀伤的结果’。这是对律文的补充和修正啊。再说了,疏议里面还举例说‘如果因盗杀伤人而自首,盗罪可免,只论伤罪’。因盗伤人,按律当斩;谋杀已伤,按律当绞。如果较重的盗伤人罪尚且适用自首,较轻的谋杀已伤罪为什么反而不适用呢?”
司马光再反驳:“因为‘盗’和‘伤’本来就是两个罪名,所以可以拆分。而杀人未遂造成伤害结果,这本来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怎么能够拆分成‘谋杀’与‘伤害’两个罪名?所以,‘谋杀’当然不是‘伤害’所因之罪,自然也就无法因为自首而免除。”
王安石反驳:“咱们来看一个具体条文:‘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已伤、已杀分明就是三种独立的情况,所以有三个不同的量刑。为何不能说谋杀是伤、杀之因?”
两边争论不休,御史请求增加两制参议人数,神宗遂命令吕公著、韩维、钱公辅三人复议。这三位认为:“一部法律的律文互相之间可能冲突;一部法律的律文,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奇罪怪案。明确了这两点前提,那么我们就不能把争议的焦点仅仅集中于律文本身,而应该体会立法者的本意。”
他们认为,立法者设立轻刑、设立重刑、允许自首,三种做法看似不同,背后的立法精神则是一以贯之的:“有的罪刑,采报复论,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等于刑对加害人造成的伤害;有的罪刑,采威慑论,只要你犯了,就要剥夺你的生命,这是为了防止更大恶果的产生;有的罪刑,采教化论,如果有挽救的余地,那么允许自首。如果只看到损伤不允许自首、谋杀已伤要处绞刑,而看不到因犯杀伤可以免所因之罪,那就是只明白报复论、威慑论,而不明白教化论,先王立法之本意就有所缺损了。如果不允许谋杀已伤者自首,那么今后谋杀已伤的犯罪人想想横竖也是一死,干脆不留活口,说不定还能瞒过去。这样会造成更大的恶果,因此不如按照许遵、王安石的判决意见行事。”
宋神宗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干脆就在这年七月下了一道敕,试图以此彻底终止这个法律争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宋神宗站在左派一边力挺王安石。但是群情激奋,纷纷要求由二府再议。二府,就是宋朝的两个宰相机构:中书省和枢密院。二府合议,是宋朝最高级别的会议。宋神宗说:“律文甚明,不须再议。”群臣哪肯罢休?宋神宗无奈,只好由中书省、枢密院二府合议。二府合议的结果,仍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前后拖了已经有一年时间,这一年整个中央核心的运转中心就是这位名不见经传的小女子阿云。最后没有办法,第二年,宋神宗用敕令再次把案子压下来:按照朕之前颁布的那个敕令来办事。
十几年后,宋神宗驾崩,王安石倒台,司马光上台,立刻废除了神宗的敕令,严禁谋杀已伤者自首。当然,阿云案本身在当年已经得到判决并且执行,不会以后法来翻案。到这里为止,整个事件才算最终尘埃落定。好,案子并不复杂,但是为什么有资格号称大宋第一案呢?
阿云案的整个经历,聊公已经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约,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去翻看《宋史·刑法志》《文献通考》等材料。在本案中,论辩双方所体现出来的高度的法律素养和法理学养,以及宋朝司法制度的高度发达与文明,想必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华法系之高度发达,其内核精神并不在于包公和展昭,而在于朝堂之上的这种论议。
枝节虽多,我们仔细一捋,可以发现至少有这么几个。
第一,从律法之争到礼法之争。
本案争论的几个法律细节,一个在于阿云谋杀某甲,究竟要不要把妻子谋杀亲夫(即便婚姻无效)的情节纳入量刑考虑;一个在于阿云被县尉调查之时招供,是否算自首以及对于谋杀已伤能否适用自首。对于这几个问题,王安石一派主要纠缠于法律规定,而司马光则更多援引条文背后的“礼”的精神。司马光认为,夫乃妻之天,此乃三纲之义。仅仅因为某甲长得丑陋,就随便拔刀砍人,天理何在?婚姻即便无效,但无效婚姻下事实上的夫妻关系,难道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吗?对于这样根深蒂固的礼法观念,王安石派只能从条文上反驳,很难伤其实质。
第二,从律敕之争到变法之争。
宋神宗下的敕令,无论刑部还是司马光一派,均不予承认。司马光认为,律乃祖宗成制,不可以敕破律。否则的话,祖宗定的大法都不作数,后面的皇帝随便想一出是一出,把老祖宗的良法美意破光了,那还得了?而王安石则力挺神宗皇帝的敕令,认为“祖宗不足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似乎司马光是严格的法治主义者,更为可取。但是,这两派之所以如此纷争,很大的原因在于对变法的不同意见。当时,王安石正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之下准备变法,而司马光则是温和的改革派,反对尽弃祖宗之法的激进变法。如果敕能破律,那么将来变法的道路就通畅得多;如果敕不能破律,那么变法就是纸上谈兵。所以双方你来我往,为这么一个小案件撕破了脸皮。
换句话讲,“阿云案”唯一的局外人,或许就是阿云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