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号“时王式”的金文断代
前文曾反复说过,金文中字面意义上是生称的王号,是作器者追述前朝旧事时使用了该王死后才有的谥号。铜器虽非该王本朝所铸,但铭文记事却发生在该王实际代表的王世。只要我们心中明了这一点,在金文断代过程中,为了操作方便,仍不妨从铭文角度把它们看作所称时王之世的标准器,至于对其形制、花纹、书体的观察则可从下一王世着眼。这样做是麻烦了一些,但客观事物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总不能贪图操作上的简便,就漠然置之。
如果按照上面的原则来处理王号“时王式”的金文时代,是否就可以避免分歧了呢?应该说,绝大部分没有问题。如以利簋为武王时器,献侯鼎为成王时器,遹簋、长
盉为穆王时器,十五年趞曹鼎为恭王时器,匡卣为懿王时器,都是说得过去的。只是五祀卫鼎的情况要复杂一些,需要专门讨论。
五祀卫鼎有“余执龏(恭)王卹(恤)工(功)”之语,发掘报告认为这“是恭王在世之称,且卫鼎、卫盉有荣伯、邢伯、定伯、单伯、伯俗父等恭王时期的执政大臣,所以,我们断定卫鼎(甲)为恭王五年三月所作,卫鼎(乙)为恭王九年正月所作,卫盉为恭王三年三月所作。卫簋有‘唯二十有七年三月’,记卫初受册命,当是穆王二十七年三月。核之以器形、纹饰、铭文字体及铭文内容,亦相符合。”[38]应该说,就铭中“余执龏(恭)王卹(恤)工(功)”的语境来说,恭王确是生称。其“执”为执掌、办理之义,“恤功”为忧勤政事之义,故唐兰释此为“我办理恭王勤政的事”[39]。既然说为恭王办理“于邵(昭)大室东逆
(营)二川”之事,则恭王应犹在世,否则就成了懿王早已继位,大臣还在为死去多年的恭王办理某事,这是不合情理的。根据我们前面对生称王号现象的理解,五祀卫鼎的制作应在懿王时,不过铭文内容是追述恭王时发生的事情。
有的学者虽然同意西周王号均为死谥的看法,但并不主张五祀卫鼎为追记恭王时事,认为“余执龏(恭)王卹(恤)工(功)”作为间接叙述,“本也不是对共王生前活动的直接记录。铭文提到共王,当是追称。此鼎应作于懿王初年,铭记‘五祀’,正是懿王五年。”[40]又有学者认为,“裘卫簋自标‘二十七年’,它同盉便相距三十一年(《史记》载穆王共五十五年),这是不可能的。共王在位年数不明,皇甫谧估计为二十五年。裘卫簋应作于共王末年,盉与鼎作于懿王初年,正与上面的估定相合。”[41]前说忽略铭中恭王是生称这一特点,似乎只是间接地“追称”先王之号,而不是追述先王时事,这与铭文中使用“恭王”一词的语境是不相符合的。后说除具有前说的不足外,还存在把恭王在位年数估计过高的问题。恭王在位年代文献有十年、十二年、十五年、二十五年诸说,由于恭王之父穆王史称在位已长达五十五年,则恭王在位年代就不会太长。如果亦据《史记·周本纪》具有同等价值的“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的记载来推算,假定穆王即位时恭王刚出生,恭王也活了八十二岁,再假定穆王四十岁生恭王,则恭王就活了九十二岁,三十岁生恭王,恭王就活了一百零二岁。父子两代都如此高寿,这样的事是不多的。再说恭王之弟在其侄懿王死后还能继位为孝王,则孝王年寿之高更不可思议了。所以把恭王在位的年数估定到二十七年左右,可能偏高。尽管定卫簋为穆世器,与卫盉、卫鼎相距的时间是长了一些,总比定卫盉、卫鼎为懿世器所面临的困惑要少些。因此,我们认为五祀卫鼎虽制作于懿世初年,铭文内容所反映的仍为恭世之事。
当我们做出上述论断后,接着便产生一个新的问题:既然五祀卫鼎实际制作于懿王初年,则器形同制、内容相关的九年卫鼎也应作于懿王初年,为什么九年卫鼎只称恭王为“王”而不称其谥号“恭王”?过去认为这种生称谥的铜器铭文纪年往往较高,所记之事可能发生在该王晚年,而铜器制作却迁延到下一王世。如董作宾曾举例说,七年趞曹鼎“作于恭王时,故但称王”,十五年趞曹鼎“当作于懿王时,时王已非恭王,故称其谥。”[42]实际情况可能比这种推断要复杂得多。如春秋时的叔夷钟与叔夷镈同为一人所作,铭文亦同记一事,只是文字上略有出入。在镈铭中,齐灵公只称“公”,但钟铭中却是生称“桓武灵公”。春秋已有谥法,则器为死后所作。可见在某一诸侯死后作器,铭文既可生称其谥号曰“某公”,也可不用谥号单曰“公”。这样看来,五祀卫鼎与九年卫鼎虽同作于懿王时,追述恭王在世之事,不论是生称“恭王”还是单称“王”,都是符合当时的礼制的。故五祀卫鼎以及九年卫鼎、三年卫盉均宜定为恭王时器。
以上我们对王号“时王式”的金文时代作了分析,下面就谈谈王号“先王式”金文的断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