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自然的正义
就在关于正义原则的分析行将完成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突然提醒我们,所要寻找的东西是[100]“正义本身(just simply)和政治的正义”(1134a24-26)。这个表达式足够含糊,以至于我们无法知道,这说的究竟是两个东西还是一个东西,以及,究竟城邦是不是正义本身的处所。这个问题将会在理解友爱和正义的关系时表现出重要性。政治正义统领了自由的和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根据数目还是根据比例,以法律之下的自足为名,它导向一种公共生活。它涵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和特殊意义上的正义,把它们都作为合法的和平等的形式。[75]其他人类关系可以在一种派生的意义上受正义标准的统辖——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专制正义”(despotic justice),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家长正义”,以及夫妻之间的“家政正义”(economic justice)等等;不过,家室是一个人的私人领域,在那里不可能有不正义,因而也不可能有原本意义上的正义,因为对于自己的东西来说,没有人会去伤害自己(1134b9-13)。亚里士多德表明,与那条迫使正义等同于内在灵魂秩序的苏格拉底原则不同,这条苏格拉底原则实际上要求把正义限制在可用于城邦的原本意义上——在这个城邦中,独立的主体之间可以交往互动。
只有当polis建立之后,正义才有其原初语境,然后才有可能发生如下问题:是否有出于自然的正义,抑或,是否所有正义的事物都只是出于习俗才如此?亚里士多德对这个问题的谈论方式,是《伦理学》中最著名的几处诡秘的和藏头去尾的讨论之一。这种讨论与它之前之后的讨论都只有很少的明显联系,即便不是完全没有联系。[76]当然,自从亚里士多德观察到我们所有那些关于正义和美尚之物的“不确定的”意见引起疑问以来,即在追问这些东西中是否有出于自然的东西(1094b14-16)以来,可以说伦理学的全部探讨都是在这个问题的笼罩之下进行的。那个疑问从来没有在美尚问题上得到过明确说明;而如果说有某种事物“出于自然”的话,那么,什么是“出于自然”之物的问题,显然首先是从多种多样的法律中产生出来的,而每一个共同体都宣称他们的法律代表了正义。[77]
出于自然的东西,就是在任何地方都拥有同样力量(power)或潜能(capacity,dunamis)的东西,无论人们认为还是不认为它是这样。[78]相比之下,习俗则似乎从一开始就按另一种方式决定,而一旦确立下来就不再无足轻重:出于习俗的正义之所以是正义的,乃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被普遍同意了的(1134b18-21)。[101]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例子——一个米纳(mina)的囚徒赎金,一只山羊或两只绵羊的献祭等等——表明,一种法律中的偶然因素源于需要把数目规定附加上去,而可理解的原则还是在其自身内部的。不过,这里令人惊奇的是献祭的突然出现,而这一点在《伦理学》中是如此罕见。一种关于献祭的法律看起来像是一个特别好的例子,以便说明那种没有任何理由作为条件,而只是像以前传下来的那样存在着。在它的特异性中,它只要求遵循照做,虽然恰恰因此而导致关于献祭的一般功用的问题被提起,以及连带地,还会提起被人敬拜的诸神或神的问题。[79]
亚里士多德观察到,有些人认为所有正义的事物都是出于习俗的。这种观点是基于如下假设:出于自然的事物是不变的,而且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火在希腊和波斯一样燃烧——而正义的事物显然是可变的。对于这种观点,亚里士多德不乏诡秘地回应说:“事情不是那样的,不过,在某种意义上是那样的。”在我们中间——无论在诸神中间情形如何——所有事物诚然是可变的,但是,仍然有某些东西是出于自然的。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诉诸右手自然比较强壮的现象,虽然每个人都有可能变成左右开弓的(ambidextrous,1134b33-35)。在这个例子中,“自然”是指一种内在能力,这种能力处处相同,至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相同。这种意义上的自然并不决定什么是可欲的,也不排除某些变形,以便带来更加值得欲求的东西,就像某些自然能力可以通过习性养成而转变成美德那样。[80]亚里士多德似乎卷入了与柏拉图笔下的雅典来的外邦人的对话。雅典外邦人用右手更强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出于自然之事的问题。在考察男孩和女孩是否应该接受相同教育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尤其是涉及战争中如何运用武器的问题时,他突然转向对流行的用手方式的抱怨:根据自然,人的两只手是同等的强壮,就像两条腿的关系一样,但是母亲或保姆通过教我们单用右手的习性导致了孩子们的“偏废”,虽然每个人其实都是可以左右开弓的。[81]柏拉图是不是要让他笔下的雅典外邦人来代表那种真的相信我们生来都是左右开弓的人,这一点还是成问题的。但是,如果雅典外邦人隐含的意思是说,左右开弓——或者它所意味的男女平等——应当被视为可欲的状况,那么,诉诸自然天赋这个标准便可以成为一种特别有效的论证。[102]亚里士多德显然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自然作为原初给定的状态,虽然不至于如此固定不变以至于妨碍那种可被视为理想状况的事情的发展,但是,它也并不能决定那种状况是什么样的,也不能用来做论证的根据。[82]
右手有较强的力量,这一点被用来说明某种意义上的自然;不过,这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最终的用法。在他的最终用法里,自然被用来作为一种凌驾于那些仅据合约建立起来的正义性之上的标准。那些习俗性的正义事物并不是处处一样的,因为不同地方的政制不一样。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多样性差别反映了对正义的个别理解,而这些个别的正义则是激发各种政制的东西。不过,亚里士多德总结说,只有一种政制在每个地方合乎自然,因而是最好的。当然,很可能这个“最好”[的政制]存在且只能作为“天上的范本”而存在,根据这个范本,一个人也许可以在自身之中建立一个城邦。[83]如果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任何一种城邦,那么,它就显示了polis[城邦]及其正义的局限。[84]关于一种出于自然的最佳政制的设定,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来提醒我们,任何实际城邦的法律都是相对于其政制而定的,因而相对于最好的来说,都有可能是有所欠缺的。于是,我们就有必要节制一下最初的断言:即遵守法律足以堪称正义。那种断言属于那些受到过良好教养的得体之人的“如此”,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正义的讨论——如果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话——则导致了一种困惑,这种困惑将会使人不满足于“如此”,而且注意到那种寻求“为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