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同一性理论
逻辑行为主义被认为是分析真理。它断言了心智概念和行为概念之间的定义关联。在近期关于心灵的唯物论哲学史中,它被“同一性理论”(identity theory)所取代。“同一性理论”宣称,心智状态,作为偶然的、综合的、经验的事实,与大脑状态和中枢神经系统状态之间具有同一性(Place,1956;Smart,1965)。根据同一性理论,认为有独立于物质实在的心智现象,在逻辑上并非是荒谬的。事实上它恰恰表明了我们的心智状态(如痛)等同于人们神经系统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痛”被等同于C纤维的刺激。〔5〕笛卡尔认为有独立的心智现象似乎是对的,这恰恰从事实上证明他是错的。心智现象只不过是大脑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状态。心灵与大脑之间的同一性被认为是经验的同一,就像闪电和电子发散之间的同一性那样(Smart,1965),或像水和H2 O分子那样(Feigl,1958;Shaffer,1961),二者之间是经验的、偶然的同一。闪电只不过是电子流,各种形式的水只不过是H2O分子的集合,这些都是科学发现的问题。
和对待行为主义一样,我们能把同一性理论的困难分为两类:“技术性”反驳和常识性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常识性反驳采取了两难推理的形式。假定同一性理论像支持者宣称的那样是经验真理。如果这样,那么必须有该现象的逻辑独立特征,使同一性陈述左边的辨别方式不同于右边的辨别方式(Stevenson,1960)。例如痛等同于神经生理学的事件,那么必然有两套特征:痛的特征和神经生理学的特征。这两套特征使我们掌握综合同一性陈述的两边。例如,假定我们有个陈述:
痛的事件x等同神经生理学事件y。
我们理解这个陈述,是因为我们明白同一个事件通过两种不同的属性——痛的属性和神经生理学的属性——而等同起来。但如果这样,我们似乎要面对一个两难:要么痛的特征是主观的、心智的、内省的特征,要么不是。如果它们是,我们就没有真的去除心灵,我们仍面对某种形式的二元论,虽然是属性二元论而不是实体二元论。我们仍将面对心智属性,即使我们去除了心智实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把“痛”看作是某种神经生理现象的主观心智特征,那么它的意义会变得完全是神秘的或未说明的。像行为主义一样,我们遗漏了心灵。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具体说明我们经验的主观心智特征。
我希望这一点很清楚,即这只不过是重复了对行为主义的常识性反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写成这种形式的两难:唯物论的同一性的多样性要么遗漏了心灵,要么没有,如果它遗漏了,那么它就是错的;如果它没有,它就不是唯物论。
澳大利亚的同一性理论者认为,他们可以回答这一反驳。答案是尽量用“话题中立的”词汇来描述所谓的心智特征。这种想法即描述心智特征,而不提及它们是心智的(Smart,1965)。确实可以这样做:我们可以提及痛而不提及它们是痛,正如人们可以提及飞机而不提及它们是飞机。即人们可以说“属于美联航的某个财产”来提及飞机;人们可以通过说“我体内发生了某个事件,就像我看到橙子时发生的一样”来指称黄橙的余像。但人们可以提及一个现象而不具体说明它的本质特征,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或没有本质特征。即使我们的描述没有提及这些事实,它仍是痛、余像、飞机。
对同一性理论的另一个更为技术性的反驳是:每一种类型的心智状态都有且只有一种神经生理状态与之相等同,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即使“我相信丹佛是科罗拉多州的首府”等同于我大脑中的某个状态,也很难相信每个相信丹佛是科罗拉多州的首府的人在他(或她)的大脑中也有着同样的神经生理构造(Block and Fodor,1972;Putnam,1967)。即使所有人类的痛等同于人类的神经生理事件是真的,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其他物种的痛等同于其他类型的神经生理构造。总之,期待每一类型的心智状态等同于特定类型的神经生理状态,是太过分了。事实上它像是一种“神经元沙文主义”(neuronal chauvinism;Block,1978),认为只有像我们自己的神经元的实体才具有心智状态。
对同一性理论的第三个技术性反驳来自于莱布尼茨定律。如果只有当两个事件具有所有的共同属性,它们才是同一的,那么心智状态不能等同于物理状态,因为心智状态具有物理状态所不具有的某些属性(Smart,1965;Shaffer,1961)。例如,虽然我的痛在脚尖,但是我相应的神经生理状态从脚尖直到丘脑甚至更多。那痛究竟在哪儿呢?同一性理论对待这一反驳没有太多的困难。他们指出,分析的单元是具有痛的经验,这一经验(与整个身体意象一起)大致发生在中枢神经系统(Smart,1965)。这一点在我看来,唯物论绝对是正确的。
对同一性理论的更激进的技术性反驳,是由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1971)通过下述模态论证提出的:如果痛真的等同于C纤维刺激,那么它必须是一个必然真理,就像同一性陈述“热等同于分子运动”一样是必然真理。因为这两个表达式的两边都是“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它意指表达式指称的是它的本质属性。我拥有的痛的感觉必然是痛的感觉,因为任何等同于这一感觉的都是痛;这一大脑状态必然是某种大脑状态,因为任何等同于它的都必须是某种大脑状态。因此同一性理论宣称痛是某种大脑状态,并且这一特定的痛等同于某一特定的大脑状态,这使得我们必须接受,痛觉总体上是大脑状态以及特定的痛是特定的大脑状态,二者都是必然真理。但是看起来这些都是不对的。说痛觉总体上必然是大脑状态,或者说我现在的痛觉必然是某种大脑状态,都是不对的,因为似乎容易想像某物种拥有类似的大脑状态而不感到痛,感到痛却不拥有这类大脑状态。甚至可以设想一种情境,我有这种实在的痛却没有这种实在的大脑状态以及我有这种实在的大脑状态却没有痛。
关于模态论证的争论持续了一些年,而且还在持续(Lycan,1971,1987;Sher,1977)。从我们现在感兴趣的观点来看,我想提醒留意的是,它本质上是常识性反驳披上了精致的伪装。对同一性理论的常识性反驳是说你不能毫无遗漏地将心的东西等同于非心的东西。克里普克的模态论认为,心智状态必然等同于物理状态,但它又不能是必然的,因为心智的不可能必然是物理的。正如克里普克引用巴特勒(Butler)所说的“一切都是它自身,而非其他东西”〔6〕。
无论如何,任何种类的心智状态都等同于某种类型的神经生理状态,这一想法看来的确太有力了。但它后面的唯物论哲学动机可以通过弱化的论旨得到保留,即对于每一个心智状态的殊型事例,都会有特定的殊型神经生理事件与之相同一。这种观点被称为“殊型—殊型同一性理论”(token-token identity theories),它们很快取代了“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type-type identity theories)。有人认为殊型—殊型同—性理论可以避开克里普克的模态论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