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联结原则的论证
这两个特征——无意识意向状态必须是内在地心智的以及它必须具有某个特定侧面形态——对于我们的无意识观念具有重要后果。它们将提供论证的基础,表明我们把无意识心智状态的概念理解为只不过是意识的可能内容,只是一种虽然不是有意识的并且可能因为不同原因不可以进入意识,但仍然是那种可以是或者可能曾经是有意识的东西。所有无意识意向状态在原则上都是意识可进入的这一想法,我称之为“联结原则”(connection principle),我现在将更为仔细地构建支持它的论证。为了清晰性,我将标出论证中主要步骤的序数,虽然我的意思不是说该论证是来自公理的简单演绎。
1.存在内在意向性与仿佛意向性之分;只有内在意向性才是真正心智的。在本书以及前面提到的文献中,我已较长地论证了这一非常明显的区分,所以我这里不准备重复这些论证。我相信区分是正确的,放弃它的代价将会是一切都是心智的,因为相对于这个或那个目的,一切都可以看作仿佛心智的。例如,水从斜坡流下可以描述成仿佛它有意向性:它试图通过机灵地寻找最小阻力的路线来到山脚,它做信息处理,它计算石头的大小、斜坡的角度、重力的作用等。但如果水是有心智的,那么一切都是心智的。
2.无意识意向状态是内在的。当我说一个睡着的人相信“乔治·布什是美国总统”,或者当我说一个醒着的人具有仇恨其父亲但压抑了的无意识,我是在非常当真地说的。这些属性没有比喻的或仿佛的。如果我们不把它们当真,无意识的属性就丧失了其说明能力。
3.无论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内在意向状态总是具有侧面形态。我已经用艺术术语“侧面形态”来表示意向性的普遍特征。对它可以作如下说明:无论我们感知或思考任何东西,我们总是在某些侧面而非在其他侧面来这么做。这些侧面特征对于意向状态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使之成为心智的一部分。侧面形态在意识感知的情形中最为明显:例如想一下看到一辆汽车。当你看到一辆汽车,它不只是一个对象,由你的感官来记录,而是你实际上通过某个视角以及某些特征而具有该对象的意识经验。你看到的汽车有某一形状、有某种颜色等。总体而言,意向状态也和意识感知一样如此。例如一个人可能相信天空中的某颗星是晨星,而不相信它是暮星。例如一个人可能想要喝杯水,却没想要喝一杯H2O。对于暮星和一杯水有无限多数量的真实描述,但被相信或被欲望的只是在某些侧面,而不在另外的侧面。每个信念与每个欲望以及实际上的每个意向现象,都有侧面形态。
此外注意,侧面形态必定与行动者有关。例如正是从行动者的视角出发,他可以要水却不要H2O。在意识思想的情形中,侧面形态影响的方式就是它构成了行动者思想或经验一个论题的方式:我可以想我渴望喝水,却根本不去想它的化学成分。我可以想它是水却不想它是H2O。
这对于有意识的思想与经验有效是很清楚的,但它如何对无意识的心智状态有效?理解我们问题的一个方式是问,无意识意向状态的什么事实使得它具有它所拥有的特殊侧面形态,什么事实使它成为心智状态?
4.侧面特征不能由第三人称的、行为的,甚至是神经生理学的谓词来穷尽或完备地描述。这些都不足以彻底解释侧面形态。关注心智状态的行为证据,包括甚至是关于人的行为原因的证据,无论多完备,总是遗漏了意向状态的侧面特征。在出现该方面的行为的知识基础与该方面本身的本体论之间,总是有推论鸿沟。
一个人可能实际上表现出找水的行为,但任何找水的行为也将是找H2O的行为。因此如果不涉及心智成分,行为没有办法是“要水”而不是“要H2O”。注意,我们可以让这个人对问题“你要水吗”作出肯定的反应,对问题“你要H2O吗”作出否定反应,这是不足够的,因为肯定与否定的回应本身不足以确定其解释问题与答案的侧面形态。没有办法仅仅从行为来决定这个人用“H2O”意指的是否正是我用“H2O”来意指的,这个人用“水”意指的是否正是我用“水”意指的。没有一定数量的行为事实可以组成一个人表达他在某个侧面想要什么而在另一侧面不想要什么。这不是个知识问题。
虽然不那么明显,但这同样也是真的:没有一定数量的神经生理事实,在神经生理的描述之下可以构成侧面事实。即使我们有关于大脑的完美科学,即使这样完美的大脑科学允许我们把脑窥镜放入人的脑壳,来看他想要水而非H2O,同样会有一个推论——我们会仍然必须有某个似律关联,来使我们从对神经结构与神经元触发的观察推论出它们实现的是想要水的欲望而非想要H2O。
因为神经生理学事实总是在因果上对于任何系列的心智事实是充分的〔3〕,有着完美的因果知识的人,可能能够至少在由神经术语描述的事实与由意向术语描述的事实之间有着似律关联的那些很少的情形中,从神经生理的描述推论出意向的描述。但即使在这些情形中(如果有的话),仍然有一个推论,而由神经生理学术语描述的仍然不是由意向描述的。
5.但是无意识心智状态的本体论,在它们是无意识的时候,完全存在于纯粹的神经生理学现象中。设想一个人是在酣然的无梦睡眠之中。现在,当他是在这一状态中时,说他有很多无意识的心智状态就是真的。例如,他相信“丹佛是科罗拉多州的首府”、“华盛顿是美国的首都”等。但他的什么事实使得他具有这些无意识信念?在他完全无意识的时候,惟一可能存在的事实是神经生理事实。在他的无意识的大脑中惟一进行的,是出现在神经元结构中的神经生理事件的序列。在状态是完全无意识的时候,除了神经生理状态与过程之外,别无他物。
但现在我们似乎有个矛盾:无意识意向性的本体论完全存在于第三人称的、客观的、神经生理学的现象中,但同样,该状态具有不能由这些事实组成的侧面形态,因为没有在神经元与突触层面上的侧面形态。
我相信对这一疑惑只有一种解决办法。通过指出如下事实,该矛盾被消解:
6.无意识意向状态的概念是一个可能的、有意识的思想或经验的状态的概念。有很多无意识的心智现象,不过在它们是真正的意向的程度上,它们必须在某个意义上就算是在无意识时,也保持它们的侧面形态,但我们给出它们在无意识时保持侧面形态的惟一意义,是它们是意识的可能内容。
这是我们的第一个主要结论。但我们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很快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在前面两个句子中,“可能”是什么意思。别忘了,该状态因为大脑损伤、抑制或其他原因有意识地出现,这是相当不可能的。因此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它必然是思想或经验的可能内容?这一问题导致下一个结论,它实际是第6步的进一步说明,而且由步骤5与6一起蕴涵。
7.无意识本体论存在于大脑能够引起主观的、有意识的思想这一客观特征之中。当我们把某些东西描述为无意识意向状态时,我们是在用它产生意识的因果能力来描述一个客观的本体论。但这些因果特征的存在,是与“在任何给定情形中,它们的因果能力可能被其他干扰因素(如心理压抑或大脑损伤)所阻碍”这一事实相一致的。
由不同形式的病理学干扰的可能性并不改变“任何无意识的意向状态在原则上对于意识是可进入的东西”这一事实。它可以是无意识的,不仅在它不是发生为此时此地有意识的这一意义上,而且在行动者因为这种或那种原因不能把它带入意识的意义上,但是它必定是能够带入意识的那种东西,因为它的本体论是由它产生意识的能力来描述的神经生理学的本体论。
自相矛盾的是,我关于心灵观点的朴素心灵主义导致了一种无意识心智现象的倾向分析;它不是“行为”的倾向,而是有意识的思想(包括体现在行为中的有意识的思想)的“倾向”——如果用词得当的话。这是自相矛盾的,甚至是讽刺的,因为心智的倾向观点是为了去除诉诸意识而引入的;而我通过论证无意识信念实际上是大脑的倾向状态,但它们是产生有意识的思想与有意识的行为的倾向,来努力试图使这一传统转向。这种因果能力的倾向归因,从常识上对于我们来说是很熟悉的。例如,当我们说一个实体是漂白剂或毒药,我们是把一个产生特定效应的倾向性的因果能力归于化学本体论。类似的,当我们说一个人是在无意识地相信“布什是总统”,我们是把产生特定效应(即具有特定侧面形态的意识思想)的倾向性因果能力,归于神经生理学本体论。这样,无意识意向性的概念相对于它在意识中的显现而言,是潜在物。
总结一下:支持关联原则的论证有点复杂,但它背后的推动力是很简单的。只要问你自己,世界上什么事实被认为符合你的论述?当你论述无意识意向性时,除了神经生理学事实之外,别无这一情形的其他事实。除了用神经生理学术语描述的神经生理状态与过程,别无他物。但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意向状态具有侧面形态,而在神经元层面没有侧面形态。因此关于符合归于内在侧面形态的神经生理结构的惟一事实,是该系统具有因果能力来产生有意识的状态与过程,那些特定的侧面形态正是在此的展现。
突现的整体图像是这样的。在我的大脑中除了神经生理过程就没有其他过程,有些是有意识的,有些是无意识的。无意识的神经生理过程中,有些是心智的,有些不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不是在意识中,因为根据假定二者都不是有意识的;区别在于心智过程是意识的候选,因为它们能够产生意识状态。这就是全部。我的所有心智生活都是局限在大脑中的。但在我大脑中什么是我的“心智生活”?只有两样东西:意识状态与在给定合适情况下能够产生意识状态的那些神经生理状态与过程。让我们称原则上对于意识是可进入的那些状态为“浅层无意识”(shallow unconscous),而称那些甚至在原则上也不可进入的为“深层无意识”(deep unconscious)。本章至今的主要结论是:没有深层无意识的意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