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后果:普遍语法、联系模式与联结主义
行为模式是由行动者具有特定模式的表象或具有逻辑上与其意向装置相联系的表象这一事实,是人类与动物行为的意向性说明的典型特征。这样,我们说在英国开车的人靠左行驶是因为他们遵守规则:靠左行驶;而他们不靠右行驶是因为他们遵守同一规则。意向内容在因果上的功能是产生其表象的行为。立刻会有两个限定。首先,规则的意向内容本身不产生该行为。例如,没有人开车只是为了遵循规则,而且没有人说话是为了遵循英语规则。其次,规则、原则等可能是无意识的,而且为了实用目的,它们常常不提供给意识,尽管如此,正如我们看到的,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规则,它们必定是(至少在原则上是)意识可进入的。
认知科学中的一个典型策略是试图发现诸如在感知或语言中已发现的复杂模式,然后假定心智表象的组合将以适当的方式说明该模式。在没有意识或浅层无意识表象的地方,我们假定深层无意识心智表象。在知识论上,模式的存在被当作表象存在的证据。在因果上,表象的存在被认为是说明了模式的存在。但知识论与因果论的论述预设了深层无意识规则本体论是完美成立的。我已经试图挑战深层无意识规则本体论,但如果挑战是成功的,知识论与因果论论述一起崩溃。在知识论上,植物与VOR都展示了系统的模式,但根本没有提供深层无意识规则存在的证据——在植物的情形中这一点很明显,在视觉中不那么明显却也是真的。在因果上,行为模式在系统的整个行为中起了功能的作用,但我们理论中的模式的表象并没有辨明在产生该行为模式中起因果作用的深层无意识表象,因为没有这样的深层无意识表象。这在植物的情形中很明显,在视觉情形中不那么明显却仍然为真。
现在,手中有了这一装置,让我们转而讨论普遍语法宣称的规则的地位。我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普遍语法,因为诸如法语或英语的特殊语言的语法,无论它们包括其他什么,明显包括了意识可进入的大量规则。支持普遍语法存在的传统观点可以相当简单地陈述为:所有正常的儿童都能够在其成长的共同体中,没有特殊指定,只根据不完善的、退化的刺激,就学会该共同体的语言以及儿童能够学习特定种类的语言,例如自然语言所示范的,但不能够学会所有种类的其他逻辑上可能的语言系统,这一事实提供了压倒性的证据,每个正常的儿童以某种未知方式在他或她的大脑中具有特定的语言习得机制(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简称LAD),而这一语言习得机制至少存在于部分的深层无意识规则之中。
除了最后的黑体从句,我完全同意前面的“语言习得机制”的论证。惟一的问题是深层无意识规则的假定。该假定与联结原则不一致。对可能支持这些规则存在的证据种类总有很多讨论,这是不令人吃惊的。这些讨论总是非结论性的,因为该假设是空的。
几年前,我对乔姆斯基相信深层无意识规则的属性提出了知识论疑问,并提出任何这样的属性都需要证据证明,规则的具体内容、具体侧面形态在产生该行为中具有因果作用(Searle,1976)。我宣称,只预测合适的模式不足以证明我们在遵循深层无意识规则;此外我们需要规则在模式的产生中是“因果有效”的证据。有了这些限定,乔姆斯基接受这些要求。因为我们同意这些要求,可能值得把它们写出来:
1.“规则”一词的使用不是重要的。研究的现象可以是原则、参数或约束等。然而,关键是:它是在内在意向性的层面上。对乔姆斯基和我而言,它不只是系统仿佛是在遵循规则的问题。语言能力中的规则的作用与诸如植物和行星的行为“规则”的作用,必然是有区别的。
2.“行为”也不是问题。理解句子、语法性直觉以及语言能力的展现,总体而言是我们用“行为”这一短语指称的。使用这一术语并没有蕴涵行为主义,也没有“能力”与“实施”之间的混淆。
3.我们都不认为所有行为(在相关的意义上)是由规则(在相关的意义上)引起的。然而,关键是在该现象的最好说明中,规则“进入”(乔姆斯基的用语)给出说明的理论。
现在,心中有了这些限定,乔姆斯基对该反驳的回答究竟是什么?
假定我们最成功的说明与描述模式给琼斯一个原初的、可理解的状态,包括特定规则(有固定参数的原则或其他类型的规则),并且用这些来说明琼斯的行为;即规则形成了他使用和理解语言的最佳解释的核心部分,而且按照我们能够提出的最佳理论,直接地、至关重要地行使……我不能看到有什么东西对规则有因果有效性,超越这些规则是在行为的说明理论中假定的状态的组成要素,而且进入我们对这一行为的最好解释之中。(Chomsky,1986,pp.252-253)
在同一节中,乔姆斯基也引用了迪莫波洛斯(Demopoulosand)与马修斯(Matthews,1983)的观点。
正如迪莫波洛斯与马修斯(1983)所说,“理论明星不可缺少诉诸从语法上得到概括描述的内部状态,这当然是把行为产生的因果作用归因于这些状态的最佳理由,[而且,我们还可以补充说,归因于它们相关的构成元素]”。(Chomsky,1986,p.257)
因此,想法是这样的:“规则是因果有效的”,这样的宣称由下面的事实得到证明,即关于行为的因果理论假定了种种状态,规则是这些状态的构成要素。我要对这一观点所做的反驳现在应该是明显的:在表述“最佳理论”需要假定普遍语法的深层无意识规则的过程中,三位学者都预设了这些规则的假定是完全合法的开始。然而一旦我们质疑该假定的合法性,那么情况似乎是:“最佳理论”或许也把证据当作联结模式,这些联结模式不是由以某种方式反映这些模式的心智表象导致的,而是由根本不需要与模式具有相似性的神经生理结构导致的。硬件产生了在上面定义意义上的联系模式,但联系模式对于产生该行为模式没有起因果作用——它们只不过是那些行为模式。
具体说来,普遍语法的证据更简单地由以下假设说明:人类大脑中有先天的语言习得机制,而LAD限定了人类能够学习的语言形式。这样就有用装置结构时硬件层面进行的说明,而且也有功能层面的说明,描述哪种语言能够由婴幼儿在应用这一机制中获得。说有附加的普遍语法的深层无意识规则并没有进一步增加预测或说明能力,而且实际上,我已试图表明该假定无论怎样都是不融贯的。例如,假定儿童只能学习包括某种具体形式属性F的语言。现在,这是LAD使之可能学习F语言而且不可能学习非F语言的证据。但仅此而已。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儿童具有深层无意识规则“学习F语言而不学非F语言”。而且对该假定没有给出任何意义。
这一情况和以下观点非常类似:人类只能够感知一定光谱范围内的颜色。没有正式的训练,他们能够看到蓝色与红色,但他们不能看到红外光或紫外光。这是他们有限定他们能够看到什么颜色的“视觉能力”的压倒性的证据。但现在,这是因为他们是在遵循深层无意识规则“如果它是红外的,看不到它”或“如果它是紫外的,看不到它”吗?对于我的知识而言,没有论证被提出来表明“普遍语言语法”规则与“普遍视觉语法”规则有什么不同的地位。问问你自己,你究竟为什么不愿意说存在这样的普遍视觉语法?别忘了,其证据和普遍语言语法规则的证据一样好,实际上在形式上是相同的。我相信答案是:就我们知道的其他所有事物来看,非常明显,没有这样的心智层面。有一个以特定方式而非其他方式起作用的硬件机制。我在这里表明,在深层无意识普遍视觉语法与深层无意识普遍语言语法之间,其地位没有不同:二者都是不存在的。
注意,要拯救认知科学范式,说我们能够简单地决定把规则与原则的归属看作是仿佛意向性是不足够的,因为仿佛意向状态不是真的,根本没有因果能力。它们什么也说明不了。仿佛意向性的问题不只是它是无所不在的——它是——而它的身份特征没有给出因果说明,它只是重新表述了真正意向性的归属要解决的问题。让我们看一下这一点是如何应用于现在的实例的。我们试图通过假定普遍语法的规则来说明语言习得的事实。如果是真的,这会是语言习得的真正的因果说明。但设想我们放弃这种说明形式,只是说儿童的行动仿佛他是在遵循规则,但他当然不是真的这么做。如果我们这么说,我们不再有说明。原因现在公开了。我们把一个心理学说明变成了思辨的神经生理学。
如果我是对的,我们犯了一些令人吃惊的错误。为什么?我相信部分是因为我们已然认为如果系统的输入是有意义的,输出也是有意义的,那么其间的所有过程也必然是有意义的。当然,在认知中有很多有意义的过程。但在我们不能发现有意义的意识过程的地方,我们假定有意义的无意识过程,甚至深层无意识过程。而被挑战时,我们诉诸最有力的哲学论证:“它还能是其他什么吗?”“它还能有什么其他运作吗?”深层无意识规则满足了我们对意义的要求,而且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理论吗?任何理论都比根本没有理论好。一旦我们犯了这些错误,我们的深层无意识理论就开始运作了。但假定输入输出的意义性表明其间一系列有意义的过程,这是错误的,它违反了联结原则,假定了原则上不可进入的无意识过程。
这一整个研究的未预期到的后果之一是,我已然无意中来到了对联结主义的辩护——如果这是一个正确的词。在它们的其他优点之中,至少有些联结主义模型表明一个系统可能如何将有意义的输入转变成有意义的输出,其间却没有任何规则、原则、推理或其他种类的有意义的过程。这不是说现存的联结主义模型是对的——可能它们都是错的,而是说它们不是全都明显地错了或是不融贯的,就像违反了联结原则的传统认知主义模型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