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论无意识

五、弗洛伊德论无意识

我想把我的无意识概念及其与意识的关系同弗洛伊德的概念进行比较,来为本章作出结论。在我看来,在我们的脑壳中有大量的神经元存在于神经胶质细胞中,有时候这一巨大的、复杂的系统是有意识的。意识是由低层次元素(大概在神经元、突触和柱状体层面上)的行为产生的,因而它是整个系统的较高层面的特征。我不是暗示存在关于意识或关于神经生理学的任何简单东西。在我看来,二者都是异常复杂的,尤其正如我们看到的,意识有很多种不同模态:感知、情感、思想、疼痛等。但根据我的观点,这些全部都是在大脑中进行的:神经生理过程与意识。根据我的观点,讨论无意识心灵,只不过是讨论神经生理学产生意识状态与意识行为的因果能力。

这就是我的观点。弗洛伊德的观点是什么呢?我把无意识心智生活的真实属性看作是符合客观神经生理学本体论,但通过用它产生有意识的主观心智现象的能力来描述,弗洛伊德〔5〕把这些属性看作是符合作为此时此地心智状态存在的心智状态。即弗洛伊德认为我们的无意识心智状态的存在既是无意识的,又是甚至在无意识时仍然发生的内在意向状态。甚至当它们是无意识的时候,它们的本体论仍是有心智的。他能使得这样的图像融贯吗?这就是他所说的:所有的心智状态都是“本身无意识的”。而把它们带入意识只不过像是感知一个对象(1915,1959年重印,第4卷,尤其是104页注脚)。因此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心智状态之间的区别,不是两种心智状态的区别,甚至不是心智状态的两种不同存在模式之间的区别,而是所有的心智状态实际上就其本身(an sich)而言是无意识的,而我们称为的“意识”只不过是对存在模式为无意识的状态的感知。仿佛无意识心智状态实际上就像心灵阁楼中的家具,要把它们带入意识,我们得走上阁楼并用我们的感知照亮它们。正如家具“就其本身”而言是看不见的,所以心智状态“就其本身”而言是无意识的。

可能我误解了弗洛伊德,但我不能发现或提出这一理论的融贯解释。甚至我们撇开感知的意识状态,而把我们限定在诸如信念与欲望的命题意向状态,在我看来,该理论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不融贯的。首先,我不能使他的无意识本体论观点与我们所知道的大脑知识相一致;其次,我不能在感知与意识之间构建出一个融贯版本的类比。

第一个困难是:假定我有一系列无意识心智状态。当我是完全无意识时,在我的大脑中惟一进行的是发生在特定神经元构造中的神经生理过程。因此什么神经生理过程与构造被认为是组成了无意识心智状态?请注意无意识心智状态必须具有纯粹心智状态这一特征。首先,它们必须具有侧面形态;其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必须是“主观的”,因为它们是我的心智状态。很容易看到这些条件对于意识状态是如何被满足的——这些状态被经验为具有侧面形态。很难但仍有可能看到它们对于无意识状态是如何被满足的,如果我们以我建议的方式来想像无意识本体论——作为能够引起意识状态与事件的神经生理学。但是,非意识的神经生理学如何能够此时此地具有侧面形态与主观性?神经生理学实际上允许不同层面的描述,但没有一个客观的神经生理层面的描述——从突触裂片的微观解剖到诸如海马状突起的大容模器官——是侧面形态或主观性层面的。

弗洛伊德显然认为,我的大脑除了具有无论怎样的神经生理特征,还有某个层面的描述,在此,我的无意识心智状态虽然是完全无意识的,但是具有我的意识心智状态的每个特征,包括意向性与主观性。无意识具有意识所有的一切,只不过是减去了意识。但他没有说清楚在大脑中,除了神经生理事件还有什么过程会组成无意识主观性与意向性。

弗洛伊德给我们提供的无意识存在的证据,总是病人所做的行为仿佛他具有某一特定心智状态,但因为我们独立地知道病人没有这样的意识心智状态,弗洛伊德假定了无意识心智状态作为行为产生的原因。一个证实主义者可能必须说这一假定具有的惟一意义是病人有这样的行为,但这样的行为通常是由意识状态引起的。但弗洛伊德不是证实主义者。他认为在那儿有什么东西引发了行为,它不是神经生理的,也不是有意识的。我不能使这一观点与我们所知道的大脑知识相一致,而且除了二元论,例如弗洛伊德假定了非神经生理心智现象的集合,很难解释它;而且这似乎放弃了弗洛伊德早期的建立科学心理学的努力(Freud,1895)。

意识与感知之间的类比是什么?有的观点认为,心智状态就其本身而言既是心智的又是无意识的。一旦采纳了这个观点,说明意识是如何符合该图像的,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心智状态就其本身而言是无意识的观点,似乎会有意识是完全的伴随的、不是任何意识状态或事件的本质部分的结论。在我看来,弗洛伊德接受这一结论,而且如果意识是任何意识状态的伴随的、非本质的特征,意识与感知之间的类比是一个试图让意识符合图像的方法。一旦无意识的理论被给出,感知的类比看起来是不可避免的。要说明关于意识的事实以及无意识理论,我们被迫假定意识是一种状态与事件的感知,它们的内在本性是无意识的。

但这一解决办法使我们刚出油锅又入火炕。正如我们在对内省的讨论中看到的,感知模型需要有感知对象与感知行动的区别。弗洛伊德需要这一假定来说明意识是伴随的结论,例如这一殊型意识思想可以减去意识存在。让我们试图认真对待这一类比。假定我看到一辆自行车。在这样的感知情境中,有感知对象与感知行动的区别。如果我拿走感知,仍然有一辆自行车;如果我拿走自行车,仍然有无对象的感知,如幻觉。但正是这些区别,我们不能用于有意识的思想。如果我试图拿走意识思考中这一殊型思想,如布什是总统,我什么也没留下。如果试图从有意识思考中拿走该思想的殊型现象,我没有成功地拿走任何东西。感知行动与感知对象的区别不适用于意识思想。

此外,如果我们坚持把无意识状态带入意识的现象存在于先前对无意识心智现象(就其本身是无意识的)的感知之中,我们似乎得到的是无穷的后退。因为接着产生了问题:感知行动是什么呢?——它是否是心智现象?如果是,它必须“就其本身”是无意识的,而它会出现对于我而言是意识到该行动,我会需要更高层次的行动来感知我的感知行动。我对此不敢肯定,但是看起来好像一个无穷后退论证就快发生了。

这一感知类比的最终困难如下:感知需要假定感知对象施加一个因果冲击给我的神经系统,这导致了我对它的经验,因此当我接触或感受到某物时,感知的对象产生了某个特定经验。但在感知对象本身是无意识经验的情形中,这如何可能呢?

总结一下,在我看来对弗洛伊德的观点有两大反驳:第一,我们没有无意识本体论如何与神经生理本体论相匹配的清楚概念。第二,我们没有如何把感知类比应用于意识与无意识关系的清楚概念;而且如果我们认真对待它,我们似乎会很荒谬以及无穷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