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意识的不可还原性没有深刻的意义?

四、为什么意识的不可还原性没有深刻的意义?

要完全理解为什么意识是不可还原的,我们必须详细考虑诸如热、声音、颜色、固态、液态等可感知属性的还原模式,必须表明还原意识的努力是如何与其他情形不同的。在每一个情形中,本体论还原都是建基在之前的因果还原之上的。我们发现,一个现象的表层特征是由背后的微观结构的元素的行为产生的。这在两种情况下都为真:被还原现象是“第二性质”的主观现象,如热或颜色;或者“第一性质”的情形,如固态,它既有主观现象的要素(感到固态东西是坚固的),也有很多独立于主观现象的特征(如固态东西能够抗压,不被其他固态物体穿透)。但在每种情形中,对于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还原的要点都是去掉表层特征,用产生表层特征的原因来重新定义原初的概念。

因此当表层特征是主观现象时,我们重新定义原初概念以从定义中排除这一现象。例如,在没有理论之前,“热”的概念是关于温度感知的:其他等同,“热”就是我们感到热的,“冷”就是我们感到冷的。颜色也类似:“红”就是在正常条件下对于正常观察者看到是红的。但当我们有了产生这些现象的理论之后,我们发现是分子运动产生了热和冷的感觉(以及气压上升等其他现象),光线反射产生了某种视觉经验(以及曝光表等其他现象)。然后,我们用导致主观经验和其他表面现象的背后原因来重新定义“热”和“颜色”。在重新定义中,我们去除了任何涉及主观现象以及其他表面效应的东西。“真正的”热现在是由分子运动的动能理论来定义的,当我们接受热的物体时,对热的主观感受现在被看作只是由热产生的主观现象,热的一种效应。它不再是真正的热的一部分。真正的颜色和颜色的主观经验之间的区别也类似。同一模式对第一性质也有效:固态由分子在晶格结构中的振动来定义,而客观的、独立于观察者的特征,如不会由其他物体穿透,现在被视为基础实在的表面效应。这种定义的实现,是通过去除现象的表层特征(无论是主观或客观的),把它们当作真实事物的效应。

但现在注意:世界上符合关于热的特殊形式(如特定温度)的陈述的事实的实际模式,与世界上符合关于意识特殊形式(如痛)的陈述的事实模式很类似。如果我现在说:“房间里很热”,事实是什么呢?首先,这里有一系列“物理”事实,包括分子的运动;其次,有一系列“心智”事实,包括我对热的主观经验,是由运动的空气分子对我的神经系统碰撞产生的。“痛”也类似。如果我现在说:“我痛”,事实是什么?首先,有一系列“物理”事实,包括我的丘脑以及大脑的其他区域;其次,有一系列“心智”事实,包括我对痛的主观经验。因此,为什么我们把“热”看作是可还原的,而“痛”是不可还原的?答案是:我们对“热”感兴趣的不是主观现象,而是潜在的物理原因。一旦我们获得因果还原,我们只是重新定义概念来得到本体论还原。一旦你知道所有关于“热”的事实——关于分子运动,对感知神经末梢的碰撞,主观感受,等等——热还原为分子运动根本没有包括新的事实。这只是重新定义的平常后果。我们不是先发现所有的事实,然后发现新的事实:“热”是可还原的;而是我们只是重新定义“热”,因此还原是从定义而来的。但这一重新定义不是从世界上消除也不倾向于消除“热”(或“颜色”等)的主观经验。它们同样存在。

我们可以不做重新定义。例如贝克莱主教拒绝接受这样的重新定义。但很容易看到,重新定义以及接受它们的后果是合理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控制实在,我们想要知道它的因果机制,我们想要自己的概念在因果环节上符合自然。我们只是用背后的原因来重新定义表层特征的现象。然后好像有个新发现:“热”只不过是分子运动的平均动能,如果主观经验从世界上消失,真正的“热”仍然存在。但这不是个新发现,这只是个新定义的平常结果。这种还原不表明热、固态等并非真的存在,就像美人鱼、独角兽不存在一样。

我们不能说意识也一样吗?在意识中我们有“物理”过程和主观“心智”经验的区分,为什么意识不能重新定义为神经生理过程,就像我们用物理过程来重新定义“热”?当然,如果我们坚持重新定义,也能够做到。我们只需用定义,例如“痛”就是产生痛的感觉的神经元活动模式。如果这一重新定义实现了,我们会像对“热”那样实现对“痛”的还原。然而把“痛”还原为物理实在仍然使痛的主观感受未被还原,就像对“热”的还原使热的主观经验未被还原。还原的部分要点在于去除主观经验,把它们从真正现象的定义中排除出去,定义那些我们最感兴趣的特征。但当我们最感兴趣的是主观经验自身,就没有办法去除了。在“热”的还原中区分了主观现象和背后的物理实在。实际上这种还原的总特征,是用“实在”而非“现象”来定义。我们不能对意识做这种“现象—实在”的区分,因为意识自身存在于现象。关注现象时我们不能做“现象—实在”的区分,因为现象就是实在。

为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意识不能像其他现象的还原方式那样来还原,不是因为实在世界包括了特殊的东西,而是因为其他现象的还原依赖于区分“客观物理实在”和纯粹的“主观现象”以及从被还原现象中消除现象。但在意识的情形中,它的实在就是现象,因此如果我们试图去除现象,只把意识定义为背后的物理实在,还原的要点也就失去了。总体而言,我们的还原模式有赖于拒绝属性出现的主观知识论基础作为性质的最终组成部分。我们通过感受和观看发现了热和光,但后来我们用独立于知识论的方式来定义这些现象。意识因为很普通的原因,对于这一模式是个例外。因为这种还原遗漏了知识论基础——现象——对于知识论基础本身也就失效了。在这种情形中,现象就是实在。

但这表明,意识的不可还原性只是我们定义活动的语用学的平常后果。这样平常的结果也只有平常的意义。它对于我们整个科学世界观的统一性没有深刻的形而上学意义。它不表明意识不是实在终极成分,或者不能成为科学研究的主题,或者不能进入我们关于宇宙的整个物理观念;它只是表明,如果我们用原先的还原方式,意识根据定义就被排除在这种还原模式之外了。意识不能还原不是因为某些神秘特征,只是因为根据定义,它就在我们根据实用理由选择的还原模式之外。在没有理论的时候,意识就像固态,是某个物理系统的表层特征。但和固态不同的是,意识不能重新定义为背后的微观结构,不能仅仅把表层特征看作纯粹是真正意识的效应而不失去主要的意识概念。

迄今为止,本章的论证是从唯物论的观点出发的。可以把我的观点总结如下:一方面,把热、颜色、固态等的可还原性与意识状态的不可还原性相对照;另一方面,意识状态的不可还原性不反映实在结构上的区别,而是我们定义活动的区别。我们也可以从属性二元论的观点来表述:意识的不可还原性与颜色、热、固态等的可还原性的对照只是表面的。当我们把“红”还原为光线反射时,并没有消除红的主观性;我们只是不再称主观的部分为“红”。我们通过“还原”没有消除任何主观的现象;我们只是不再用老名称来称呼它们而已。无论我们是从唯物论还是从二元论的观点来看不可还原性,我们仍然认为宇宙的物理实在包括不可还原的主观物理成分。

要给这部分讨论作出结论,我想表明什么是我说的,什么不是我说的。我不是说意识不是一种古怪的、奇异的现象。相反,我认为应该对进化过程出现了能够产生和维持主观意识状态的神经系统感到惊奇。正如我在第四章提到的,意识现在对于我们是神秘的,就像人们以前认为宇宙必须是按照牛顿原理运作时电磁也是神秘的一样。我说的是一旦(主观的、定量的)意识的存在被认可(没有明智的人能否认它的存在,虽然很多人企图这样做),那么它的不可还原性就没有什么古怪的、奇异的或神秘的了。因为它的存在,它的不可还原性是我们定义活动的普通后果。它的不可还原性没有任何不适当的科学后果。此外,当我说意识的不可还原性时,我是根据标准的还原模式来说的。没人能先验地否认一场大的思想革命会给予我们一种新的——现在是不可想像的——“还原”概念,根据这种“还原”概念,意识是可还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