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说明的逻辑

三、功能说明的逻辑

我要提出的观点看起来是,毫无疑问有三种不同层面的说明——硬件的、功能的和意向的——而在关注深层无意识过程之处,我们应该用硬件说明、功能说明来代替意向说明。但实际上,情况比这更为复杂。在关注功能说明之处,层面的比喻是有点误导人的,因为它提出不同于因果层面的单独的功能层面。这不是真的。被称为“功能层面”的根本不是一个单独的层面,而是用我们的兴趣来描述的因果层面之一。就人造物与生物个体而言,我们的兴趣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它们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而功能层面可能是内在于系统的。别忘了,谁能否认诸如心脏的功能是泵压血液?但要记住,当我们说心脏的功能是泵压血液时,惟一的事实是心脏确实在事实上泵压血液;这一事实对我们非常重要,在因果上与所有其他对我们同样重要的事实相关,例如泵压血液对于保持生命是必需的。如果使我们对心脏惟一感兴趣的是它发出跳动声音或者它对月球施加引力,我们会对它的“功能”(相应地对于诸如心脏疾病)有完全不同的概念。直截了当地说,除了它的多样的因果关系,心脏没有任何功能。当我们说它的功能时,我们是在讨论那些我们附加了某些规范重要性的因果关系。因此深层无意识层面的消除,标志着两个主要的变化:它去除了整个心理因果的层面,而且它从机制的规范成分转为机制的观察者所看的。例如,注意利斯伯格(Lisberger)用来描述VOR功能的规范词汇。“VOR的功能是通过生成平稳的相等或相反于脑袋移动的眼睛运动,来稳定视网膜映像。”而且,“准确的VOR是重要的,因为我们需要稳定的视网膜映像来保持好的视觉”(Lisberger,1988,pp.728—729)。

在另一方面,意向层面与非意向功能层面有所不同。虽然二者都是因果的,内在意向性的因果特征把因果与规范相结合。诸如遵循规则以及根据欲望和信念行动等意向现象,真正是因果现象;但作为意向现象,它们总体而言是与诸如真与假、成功与失败、一致与不一致、合理性、错觉、满足条件等规范现象本质相连的。〔3〕总之,意向性的实际事实包括了规范元素,但关注功能说明之处,惟一的事实是纯粹的、盲目的物理事实,而惟一的规范在我们之中,只是存在于我们的观点之中。

因此,放弃相信很多心智现象在原则上是意识不可进入的,导致把大脑看作像其他的器官一样。像其他任何器官一样,大脑具有一个功能层面——实际上很多功能层面——的描述,而像其他任何器官一样,它可以描述为仿佛它是在做“信息处理”并执行任何数量的计算机程序。但是,大脑的真正特殊特征,即使它成为心智器官的特征,是它有能力产生并保持有意识的思想、经验、行动、回忆等。

无意识心智过程的概念以及无意识心智过程原理的相关概念也是混淆的来源。如果我们把意识过程看成“纯粹”心智的,我们可能想到某个东西在一个人的脑袋中无声地哼唱曲子。明确地有一个过程,而且它具有心智内容。但也有一种“心智过程”的意义,其中它不意味着“有心智内容的过程”,而是“关系到心智现象的过程”。在第二个意义上的过程可能具有或者不具有心智内容。例如,根据老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应该有由A的感知引起我想到B的过程,而该过程是根据相似原则运作的。我看到A,而A与B相似,那么我将有倾向形成B的意象。在这一情形中,我从A的感知到B的意象的过程并不必然地涉及任何附加的心智内容。应该有该过程运作的原则,即相似性,但存在符合该原则的过程并不意味着除了A的感知、B的思想或B与A相似的思想之外有更多的心智内容。它尤其不意味着当有人看到A并想到B时,是在遵循“如果我看到A并且A与B相似,那么我应该想到B”的规则。总之,连接心智内容的过程除了关系项根本不需要有任何心智内容;尽管我们对该原则的理论讨论与思想当然会有指称该原则的内容。这一区分将证明是重要的,因为在认知科学中很多讨论是从在引发意识现象的意义上是“心智的”过程(例如大脑中产生视觉经验的过程)这一论述,转到这些过程是在有心智内容、信息、推理等的意义上是心智过程的论述。在大脑中产生视觉经验的非意识过程当然在一个意义上是心智的,但它们根本没有心智内容,因而在该意义上不是心智过程。

要使这一区分更为清楚,让我们区分诸如遵循规则等具有在因果上产生行为的心智内容的过程以及没有心智内容但连接心智内容与输入刺激、输出行为与其他心智内容的过程。我将称后一集合为“联系模式”(association pattern)。例如,如果我吃了太多比萨,我胃疼,这里确定有联系模式,但没有规则遵循。我不是在遵循规则:当你吃太多比萨时,胃疼;它只是这样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