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伴随性
近年来,有很多被称为“伴随性”的关于性质间的关系(例如Kim,1979,1982;Haugeland,1982)。在心灵哲学的讨论中,人们经常说“心智”是伴随在“物理”之上的。这一断言的意思是心智状态完全依赖于相应的神经生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心智状态的不同必然包括在神经生理状态上相应的不同。例如,我从渴的状态转到不渴的状态,那么我的大脑状态中必须有些变化对应于我的心智状态变化。
我提出的心智状态伴随在神经生理状态之上,是从下述方面说的:类型同一的(Type-identical)神经生理原因会有类型同一的心智结果。因此以著名的“缸中之脑”(brain-in-the-vat)为例,如果你有所有分子都类型同一的两个大脑,心智的因果基础会保证它们具有同样的心智现象。根据这一伴随性关系的特点,心智伴随在物理之上以物理状态对于相应的心智状态构成了因果上的充分原因这一事实为特征,虽然不一定是必要原因。这种伴随性的定义,只不过是用另一种方式来说:同样的神经生理保证了同样的心智;但同样的心智不保证同样的神经生理。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伴随性是因果伴随性。伴随性的讨论最初是在伦理学中引入的,原先不是一个因果概念。在摩尔(Moore,1922)和黑尔(Hare,1952)的早期著作中,认为道德性质伴随于自然性质之上,例如两个物体不能只是在“好”上有所不同。如果一个物体比另一个更好,前者必然有其他特征比后者要好。但这个道德伴随性概念不是因果概念,即:使得物体好的特征不是导致它成为好的,而是组成了它的“好”。但在心/脑伴随性的情形中,神经现象导致了心智现象。
因此至少有两种“伴随性”概念:建构概念和因果概念。我相信只有因果概念才是对心身问题讨论很重要的。在这方面,我的观点与通常的心之于物的伴随性观点有所不同。因此金(Kim,1979,特别是第45页注脚)宣称,我们不应把神经事件与附带发生的心智事件的关系想成是因果的,他实际上宣称,附带产生的心智事件除了它们在有“直接因果作用”的神经生理事件上的伴随性之外,没有因果状况。“如果这是伴随现象论,让我们尽量扩大它”,他兴致勃勃地说(p.47)。
我不同意这两个断言。从我们所知的大脑的一切来看,宏观的心智现象全都是由更低层次的微观现象产生的,这在我看来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从下至上的因果作用没什么神秘的,它在物理世界中很常见。此外,心智特征是伴随在神经元特征之上的,这一事实绝没有取消它们的因果效力。活塞的固态因果地伴随在它的分子结构之上,但这没有使“固态”成为伴随现象;类似的,我现在的背痛之于我脑中的微观事件的因果伴随性,没有使“痛”成为伴随现象。
我的结论是:一旦你认识到从下至上从微观至宏观形式的因果作用,“伴随性”概念在哲学中不再有任何作用。关系的形式特征已经在微观—宏观形式的因果作用的因果有效性中表达了。伦理学的类比只不过是混淆的源泉。大脑的宏观心智特征与它的微观的神经元特征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于“好”与使它好的特征之间的关系,把它们放在一起是让人混乱的。正如维特根斯坦在某处写的:“如果你把不同的家具包装在足够多的包装纸中,你能使它们看起来具有同样的形状。”
〔1〕这一点的更多讨论参看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