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厅〔201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等学校附属的高职(专科)学院、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统筹组织的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教师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国家、省级培训的统筹规划、年度任务部署和绩效考评,出台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区域、机构合作,推进优质资源共享共用。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打造培训名师队伍,开发培训资源,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制订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任务,发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和条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检查指导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各市州教(体)育局要围绕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的整体目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出台本地区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统筹国家、省和市州级培训。负责推荐教师参加国家、省级培训,并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实施好本市州承担的国家、省级培训任务,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需求调研,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整合集中本单位优质资源,申报承担相关项目任务。落实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经费等条件,做好后勤保障,高质量实施项目任务。加强培训教学、学员、考核结业和经费使用管理,开展项目总结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培训档案和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培训师团队建设。
第七条 职业院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为教师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坚持学以致用、重在实践,推进培训成果转化,有效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视培训成果在校内推广和示范。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八条 参加国家、省级培训的教师,必须是我省职业院校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所教专业、课程或从事的工作与培训专业、课程或培训主题相符。师德良好,身心健康。
第九条 市州和学校选送培训对象的指标,由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依据当年各市州或学校培训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市州和学校平衡,以及上年度市州和学校培训对象实际落实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培训对象由市州和学校负责推荐。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对象由市州教(体)育局推荐,高职高专院校培训对象由学校推荐。培训对象推荐名单由市州教(体)育局和高职高专院校统一上报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对不能满额完成培训指标的市州和学校,下年度将适当核减其培训指标。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确定后,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统一分配至相关培训基地。培训对象一旦确定,不得更换。对报名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自动放弃培训的教师,将通报所在市州或学校,三年内不再给予其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的机会。
第四章 培训依据
第十二条 制定了统一培训与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的相关内容及组织方式等依据相应《标准》执行,未制定《标准》的培训项目,培训的相关内容及组织方式等依据相应培训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省级培训项目的相关《标准》由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发,经省职教培考委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实施。培训实施方案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培训基地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承担基地每年遴选一次,原则上由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教育部财政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优质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申报。根据培训需要,邀请部分本科学校、其他职业院校和规模企业、机构作为补充。且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热心承担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任务;
(2)具有满足教师培训所必需的培训管理机构与教学团队,具备满足培训与考核要求的硬件环境,有符合要求的后勤生活保障条件等;
(3)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培训理念和《标准》或实施方案要求,培训内容和实施办法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4)需校企合作开展培训的项目,基地须已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校企能共同实施培训;
(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的培训经验(经历),社会信誉较好,学员满意度高。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院校或企业、机构自主申报,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经省职教培考委审定,报教育厅批准后确认。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省级培训规划的市州级培训,培训基地由市州教(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发文确定,报省职教培考委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培训与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投诉、举报的培训基地,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将及时查实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1)由于培训组织工作不力,培训条件得不到保障,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2)由于考核组织工作不严,影响过程考核成绩客观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培训管理工作混乱,发生教学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培训组织
第十八条 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培训基地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接受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成立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配备专职班主任、信息管理员等。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有关培训组织管理包括培训报名管理、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质量管理、培训安全管理、培训成绩管理、培训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
(1)培训报名管理。培训基地分期次制定《培训实施方案》与《开班通知》,至少于开班前7天报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网上发布。根据下发的培训学员名单,至少提前5天逐一联系培训学员,指导其提前完成网上注册,通知报到相关事宜,完成报到组织工作。每天向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报告学员报名与报到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2)培训过程管理。建立培训过程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过程各环节的检查、督导与考核,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防止各类教学事故与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以简报方式向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汇报培训实施情况。培训时长为20天内的项目,每期培训不少于2期简报;培训时长为40天及以上的项目,每期培训不少于4期简报。
(3)培训质量管理。根据培训实施方案制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遴选优秀师资担任培训讲师,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辅讲教师,建立培训教学质量信息采集、信息反馈、考核评估等监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改进和弥补。
(4)培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为参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定高温、突发停水、停电、学员身心异常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有序应对各种可能的突发事件,保持正常的培训秩序。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向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报告。
(5)培训成绩管理。过程考核成绩每次考核结束后1日内、结业考核成绩在考核结束后2日内,登录相关培训管理平台录入培训学员电子档案。过程考核成绩纸质文档须由指导教师签字确认,结业考核成绩纸质文档须由考核专家和基地负责人签字。
(6)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工作方案、培训实施方案、开班通知、学员花名册、结业考核方案、学员成绩册、培训考勤表、培训简报、培训过程照片(不少于10张)、培训总结、部分学员心得或总结(不少于5份)、项目绩效报告等业务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同时,将成册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发送至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
(7)后勤保障管理。重视培训学员的生活服务与管理工作,努力改善食宿条件,切实加强食堂卫生、饭菜质量监督和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身体健康、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负责培训过程的监控和不定期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报到前,须登录相关管理平台报名、注册,按系统要求,录入真实的个人信息。相关信息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统计分析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以及教师个人培训学分统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员要按时到培训基地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事先向培训基地说明理由,并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培训期间,学员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向培训基地提不合理要求,有意见必须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守则:
(1)自觉转换角色,树立“学生角色”的自我意识,尊重教师,树立谦逊、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2)严格按培训日程参加全部学习,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准请假,不准缺席。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须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向培训基地提出,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病历证明),经培训基地同意后,方可离开。
(3)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或实训室,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不旷课。上课和实训期间关闭通信工具或调为无声状态。
(4)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技能训练、专业考察和企业实践,按时提交作业或实训作品。每天认真填写培训日志,并登录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管理系统填报。
(5)遵守住宿管理规定。不损毁住宿设施,不私自搭接电线电器,不留宿他人,不因娱乐影响自己和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6)仪表端庄,待人礼貌,自尊自爱,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赌博,不酗酒,不私自下水游泳。
(7)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在学习场所吸烟、吃槟榔,不乱扔果皮纸屑,保持学习场所整齐清洁。
(8)爱护公共财物和教学设施,损坏或丢失按培训基地有关规定赔偿。
(9)在集体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员累计请假超过培训总课时的15%,或无故旷课2次及以上者,不予结业。对严重扰乱培训秩序者,培训基地有权终止其培训,并通报所在单位。出勤情况和违纪情况,由培训基地如实计入其学员手册。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员手册进入教师业务档案。获取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教师资格认证、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牵头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作为评选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考核结业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员考核包括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结业考核原则上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培训时长为2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结业考核可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委托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省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的项目,须至少于培训结业前7天由培训基地向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结业考核实施方案。结业考核考点原则上设在各个培训基地,考核专家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派遣,各考点根据考核要求负责准备场地、设备、材料等,安排考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结业考核内容依据各项目的具体培训内容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不徇私舞弊,保证考核成绩客观、公正。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专家资格,责成所在单位做出相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员考核总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与结业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所有项目考核及结业考核成绩均合格,方能认定考核成绩合格。出现严重违纪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考核总成绩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合格且总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学员可参加优秀学员评选。评选采用基地推荐,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审核确认的方式。荣获优秀学员称号的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颁发“优秀学员”荣誉证书。每期次评选优秀学员名额不超过参培总人数的20%。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校教师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情况将作为评价地方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水平、专业建设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级培训项目经费原则上由省下拨至培训基地,主要用于培训相关材料采购、设备租赁、资料印刷、学员食宿、师资费(含讲课费和工作人员费用)、培训场地费、交通费等。其中,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资料、交通费、讲课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7〕7号)有关规定执行。需下达至送培单位的培训经费,按照送培人数及相关标准下拨。
第三十四条 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送培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当年完成相关费用报账工作,撰写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对成效突出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并在下年度遴选培训基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职业院校及参训教师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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