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概述

一、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概述

(一)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含义

关于溯因推理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溯因推理定义的观点包括因果说、相关说、理由说、前提说、推断说等。其中,因果说在学界最为流行,它认为溯因推理是从结果探究其原因的推理,所以也称溯因推理;至于推断说,波兰著名的法律逻辑学家齐姆宾斯基在其1976年出版的《法律应用逻辑》一书中认为:“(人们通常认为,)溯因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它的前提是由结论推出来的。但是这一定义还必须做出如下补充:推理的前提不是仅仅由结论逻辑地推出来的,而是由结论和通常被省略的其他前提结合起来逻辑地推出来的。这涉及被省略的前提结合结论与已有前提之间的联系。”[1]

周安平教授在分析上述五种溯因推理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溯因推理是依据思维者的背景知识,借助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逻辑推理。[2]张学立教授辩证地分析了每种定义的优点和不足,给出了自己对于溯因推理的定义:溯因推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结合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借助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一种非归纳的或然性推理。[3]

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溯因推理。广义的溯因推理是从思维进程和思维方法的角度界定的,它是根据事物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既有事实,推断导致该结果的一系列未知条件或者因素的整个思维进程;而狭义的溯因推理是从推理的角度界定的,它是从现有结果反推其可能原因的一种推理。限于篇幅和主题,笔者在这里采用狭义的溯因推理定义。笔者认为,溯因推理是以现有案情事实为起点,反推能够导致它的可能原因的推理,是一种由果到因的倒退式或然性推理。由果到因的推理是“通过援引反映某因果联系的判断,以及反映该因果联系中作为结果的事件存在的判断,进而推出一个结论”[4]

例如,在某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朱某后,用宿迁话与犯罪嫌疑人朱某交谈,犯罪嫌疑人朱某开口竟然说的也是正宗的宿迁话。远在千里之外的犯罪嫌疑人朱某一开口说的竟然是宿迁话!如何解释这个十分反常的现象?警方推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土生土长的宿迁籍人,那么他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脱口而出的就是宿迁话。据此,警方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朱某很可能是土生土长的宿迁籍人。警方这里就是以现有反常现象为推理起点,推出了导致这一反常现象的可能原因。当然,如果所谓的反常现象能够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反常现象也就不再是反常现象了。

溯因推理在侦查思维中的应用极其广泛,对于侦查思维工作具有特殊的作用,以至于刑事侦查人员特别是破案专家对此都倍加推崇。溯因推理是侦查思维中最常用的一种推理,而且可以相当有效地反推出案情事实,可以说是侦查人员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著名侦探福尔摩斯就曾说过:“我已经对你说过,凡是异乎寻常的事物,一般都不是什么阻碍,反而是一种线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最主要的事情就是能够用推理的方法,一层层地溯因推理。这是一种很有用的本领,而且也是很容易的,不过,人们在实践中却不常应用它。在日常生活中,向前推理的用处大些,因此人们也就往往容易忽略溯因推理这一层。如果说有五十人能够从事物的各个方面加以综合推理的话,那么,能用分析的方法推理的,不过是个把人而已”“大多数人都是这样:如果你把一系列的事实对他们说明以后,他们就能把可能的结果告诉你,他们能够把这一系列事实在他们脑子里联系起来,通过思考,就能得出个什么结果来。但是,有少数人,如果你把结果告诉了他们,他们就能通过他们内在的意识,推断出所以产生这种结果的各个步骤是什么。这就是在我说到‘溯因推理’或者‘分析的方法’时,我所指的那种能力。”[5]

如同溯因推理的定义未形成共识一样,溯因推理的形式和类型也尚未形成共识。当然,溯因推理的形式和类型取决于对溯因推理的界定。溯因推理的提出者皮尔斯将溯因推理称为“外展法”,并明确指出:“尽管外展法很少受到逻辑规则的约束,但是仍然是逻辑的推理。诚然,其结论只具有或然性或者猜测性,不过它仍然有完整的、确定的逻辑形式。”[6]美国科技哲学家N.R.汉森则明确地将溯因推理的形式表示为:

某一令人惊异的现象P被观察到;

如果H是真的,那么P理所当然地得到解释;

所以,有理由认为H是真的。[7]

溯因推理的这一模式就是“皮尔斯—汉森模式”。

也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一般情况下,如果A发生,那么B将发生;

在某一具体情况下,B发生;

所以,在某一具体情况下A可能发生。[8]

除此之外,溯因推理的形式还有齐姆宾斯基模式、波利亚模式等。在比较各种溯因推理形式的基础上,笔者倾向于赞同何向东教授提出的模式,即溯因推理的形式为:

E      (待解释的案件事实)

如果H,那么E (关于猜测的原因可以解释待解释的案件事实)

所以,可能H  (关于原因的猜测可能成立)

就溯因推理的独立性问题而言,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9]还有学者从心理学、逻辑学、哲学角度论述了溯因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10]有学者在将溯因推理与演绎推理、(狭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进行全面的比较后认为溯因推理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不同于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新的推理类型。[11]有学者提供了溯因推理独立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12]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不是独立的推理,因为它或者可以划归为演绎推理(就其推理形式而言),或者可以划归为广义的归纳推理(就结论的或然性而言)。

笔者倾向于赞同实战部门同志的看法,即溯因推理不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而是假言推理直言推理乃至假言推理的特殊形态。这是因为,从推理形式上看,溯因推理的形式采用的是假言直言推理肯定后件或然式。

至于溯因推理形式的有效性问题,有学者甚至多数逻辑学者认为溯因推理采用的是假言直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因此溯因推理在形式上是无效的;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比如,有学者在给出了溯因推理的新形式后,认为溯因推理从形式上看是普遍有效的。[13]有学者从模态推理和古典必然性推理的两个角度论证了溯因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14]有学者从现代模态逻辑的角度论述了溯因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是一种必然性推理;但是,即使溯因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其结论也是或然的。[15]也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不是一种必然性推理,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必然性推理。这个条件就是在前提中穷尽引起某种结果的一切原因,在引起某种结果的各种原因中,如果能将可能引起某种结果的其他原因一一排除掉,留下一个唯一的原因,这个唯一的原因就是真正的原因。于是,溯因推理就从或然性推理转换为必然性推理”[16]

笔者粗浅地认为,多数逻辑学者认为溯因推理是无效的,乃是因为他们将溯因推理的结论表述为一个实态(直言)判断“P”。如果采用或然性判断“可能P”作为溯因推理的结论,将正如一些学者主张和论证的那样,溯因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只是其结论是或然性判断而已。(https://www.daowen.com)

(二)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要素

从溯因推理的上述形式结构可以看出,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等要素。

1.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大前提:关于已知案情事实的判断

该前提是溯因推理的大前提,也是溯因推理的起点,没有此前提就无所谓溯因推理。从形式上看,溯因推理的大前提一般表现为单称肯定判断。

2.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小前提:断言案情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假言判断

该前提是溯因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溯因推理所依据的一般性知识;从形式上看,它一般表现为假言判断,它的前件和后件分别是可能原因的猜测和已知案情事实。此前提是溯因推理中基本性的前提,它表述了溯因推理的推理根据。

对于溯因推理的小前提陈述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是陈述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学者认为是陈述条件关系的判断,有学者认为是陈述相关关系的判断,有学者认为是陈述推断关系的判断。[17]笔者认为,溯因推理的小前提是断言前件和后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假言判断。

3.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结论:对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进行猜测的或然性判断

溯因推理的结论就是对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的一种猜测,在形式上它表现为一个或然性判断。“可能”作为一种模态,可以分为客观模态和主观模态。无疑,溯因推理结论中的模态“可能”表示的是主观的模态,它只是在主观的意义上被使用,只是一个标志着对溯因推理的结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信的概念,反映了一种不十分肯定的认识。从逻辑上说,当“Q”和“如果P,那么Q”真时,只是给侦查人员思维中断定“P”可能真提供了某种支持,只为侦查人员在某种程度上相信“P”可能真提供了证据,因为“Q”真只表明了“P”真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在事实上肯定“P”真。在未经证实或者确证之前,溯因推理的结论都存在可信度问题,而且这种可信度有高低之分。基于证据支持程度的不同,溯因推理的结论的可信度或者可靠度可以借助于概率等定量分析工具进行描述或者刻画。

因此,对于溯因推理的结论“可能P”,应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意义来加以理解,即当我们断言可能P时,意味着P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这不同于现代正则模态逻辑中的模态词“可能”的含义。因为在现代正则模态逻辑中,可能P并不意味着可能非P,所以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的结论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不能真正确认。[18]

(三)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特征

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具有推理进程的逆向性、推理规则的灵活性和推理结论的或然性三个基本特征。

1.推理进程的逆向性

溯因推理是从已知案情事实(Q)出发,借助于背景知识(如果P,那么Q)去逆向推可以导致该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可能P)。这种思维的方向正好与人们常规思维的方向相反。一般而言,人们习惯于根据事物之间的规律性知识,从条件出发去探求结果。而溯因推理却是以已知事实为起点,借助于相关背景知识,去逆向推导使得已知事实产生的可能原因。这类似于数学中的倒推分析法,即从待解释的事实出发,通过分析各种背景知识和初始条件,一步步往回探索,从而发现或者选择能够对已知事实提供最佳解释的侦查猜测,这与常规思维过程相反,有利于破除思维定式。

一般说来,侦查工作始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通常面对的是既有案情事实,而需待探索的则是作为能够导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的其他相关案情事实。侦查人员只能根据已知的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开展侦查工作。刑事个案诸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进行溯因推理的客观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整个侦查思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既有案情事实,去反推足以导致既有案情事实的一系列可能原因的过程。

2.推理规则的灵活性

运用溯因推理去探究既有案情事实产生的可能原因,所受的逻辑规则的约束较小,因而灵活性较大,是一种很具创新思维的推理方法。有些案件发生的机制具有非观察性,不可进行直接的经验描述,对它们的认识只能是大胆地进行创造性的猜测。对于这一点,很多哲学家和科学家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当代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亨佩尔这样高度评价溯因推理的创造性:“从材料到理论的过渡需要创造性的想象力。科学假说与科学理论不是从观察事实中导出,而是被发明出来借以解释这些事实的。它们包含着对所研究的现象之间可能具有的联系的猜测。”[19]其实,不仅科学研究中的溯因推理如此,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同样如此。有学者认为,溯因推理是最能体现创造性也最需要侦查人员发挥创造性的推理方法——此言有理。

溯因推理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甚至给人一种“自由创造”的直觉、顿悟之感。有人据此认为溯因推理是非逻辑的、纯直觉的。这是错误的。无疑,溯因推理是侦查思维这种创造性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从现有已知案情事实到其可能原因的探索确实没有唯一的逻辑通道,也不可能遵循纯逻辑的固定程序来推理,而是需要侦查活动的主体——侦查人员发挥其创造性思维能力,透过现象挖掘其内在本质,揭示其深层机理。如果没有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侦查人员确实难以找到隐藏于案件事实背后的本质。但是,需要借助于创造性思维的溯因推理并不因此而是非逻辑的和纯直觉的。这主要是因为溯因推理也是一项以相关科学原理为指导,以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材料为依据的理性思维活动。在侦查思维中,虽然侦查人员借助于直觉、想象等方式也可能产生侦查猜测,但是有的侦查猜测一闪而过,旋即被侦查人员抛弃,而有的侦查猜测被侦查人员保留下来并最终予以证实,这不能不说溯因推理是具有较强的理性的。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提出并坚持某一侦查猜测,多是运用了溯因推理等推理方法才得以实现,溯因推理并非某种超逻辑的、纯心理学的东西。

3.推理结论的或然性

虽然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是其结论是一个或然性判断“可能P”。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结论的或然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溯因推理的形式决定了溯因推理结论的或然性。

从理论上看,对于小前提假言判断而言,即使后件被大前提已知案情事实所肯定而在事实上真实,也不能据此推出小前提的前件也在事实上真实,而是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基于此,溯因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或然性判断,而不能是实态直言判断。齐姆宾斯基指出:“我们从真前提出发而得出假结论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有理由期望结论是真的,这样的推理就是或然推理。”[20]由于能够蕴含后件的前件往往并非只有一个,因此即使小前提中的前件不成立,其他的可能原因仍然可以蕴含后件从而使得小前提仍然成立。

(2)侦查思维的推测性决定了溯因推理结论的或然性。

侦查思维工作主要是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以后才开始展开的。只有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来收集案情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和研究,才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条件等。在侦查开始阶段,不仅很难把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部收集,而且对已经收集到的材料真假也一时难以分清,加上现场的人为或自然的破坏等因素都使得侦查人员很难作出必然性、确定性的结论。从现实来看,受认识能力、客观物质条件以及推理者的背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溯因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或然性判断。结论以或然性判断的形式出现,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过于武断或者草率地做出断言,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留下检验和修正结论的空间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