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运用溯因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三、侦查思维中运用溯因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在侦查思维中,为了正确运用溯因推理,必须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关于运用溯因推理的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1)前提中反映某因果联系的判断是否为真;(2)结果在某一情况下是否确实发生了;(3)造成某一结果的原因是否只有一种;(4)是否排除了其他原因的可能性。[29]

(一)关于大前提的合理性原则

1.确保溯因推理的大前提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是有必要解释的

所谓解释某个案件事实,就是探究该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在侦查思维中,不是所有的事件或者现象都是需要解释的。某一案件事实是否有必要探究其产生原因,完全取决于案件侦查之需要。有的案件事实产生的原因是非常明显的,甚至无需通过推理就可以明了,这样的案件事实自然不需要探究其原因;有的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侦查而言探究其原因并无太大的必要性或者现实意义。一般而言,在侦查思维中,那些明显反常的案件事实需要侦查人员特别留意以探究其原因,因为反常事件必有反常原因。在侦查思维中,保持对反常事件的高度关注有助于破除侦查困境和开创新的侦查局面。

2.确保溯因推理的大前提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是查证属实的

溯因推理的起点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而不能是假定事实。在侦查思维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或者是由于勘查现场不细,或者是由于技术鉴定上的失误等,有时往往会出现把彼种事实误认为此种事实的情况。因此,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溯因推理,首要的问题就是把事实调查清楚,以便确立真实的前提,这是正确运用溯因推理的首要条件。否则,得出的结论不可靠。

虽然案情事实本身是客观的、无真假可言,但是侦查人员对案情事实的认识的陈述是主观的,有真假之分。因此,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在面对所观察到的事实时,要特别注意事实所陈述的对象是真实的情况还是歪曲的情况。这在溯因推理中至关重要。如果有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供假的供述、证人作伪证等危害司法秩序的情况,或者由于侦查人员的失误,把本没有的情况当作发生了的某种情况,那么,以此虚假的案情事实陈述作为溯因推理的前提,进行推测所获得的结论就很可能是假的。这样的情况在侦查实践中一旦发生,就会严重干扰侦查活动,不仅带给侦查人员错误的线索,而且会延误对案件及时、有效地侦破。

为了确保溯因推理的大前提真实,首先,要求侦查人员的调查必须迅速及时、全面细致、避免各种主客观的不利影响,以便侦查人员所观察到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实际情况;其次,要求侦查人员获得的案情事实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最后,必要时将已有案情事实材料与其他案情事实材料相互印证。

(二)关于小前提的合理性原则

作为溯因推理的小前提,背景知识一是通过学习科学理论知识而获得,二是靠侦查人员的经验积累。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尤其是近几年来智能犯罪数量上升,决定了刑事侦查所涉及的知识领域极其广泛,要求侦查人员精通各门专业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尽可能地扩大知识面,通晓法医学、物证学、军事学、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学、化学等知识,无疑会帮助侦查人员以有关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正确的背景知识。同理,靠经验积累起来的背景知识,往往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经历中通过分析归纳得来的,没有得到科学的证明,也难免出现反例。因此,侦查人员在积累经验时,应尽可能和理论知识结合起来,并尽可能地加以科学的阐述,以求得背景知识的可靠。

1.要确保小前提的前件可能真实,并且不依赖于已知案情事实自身的特征

如前所述,如果小前提的后件真,那么即使其前件假,小前提也真。小前提的前件假包括逻辑假、理论假和事实假三种情形。逻辑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包含、隐含或者能够推出逻辑矛盾;理论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明显与已经证实的相关科学原理不符;事实假是指小前提的前件被事实证实为假。刑事个案侦查中运用溯因推理的目的是探求真相,即“求真”,因此绝对不能把逻辑假、理论假或者事实假的判断作为可以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那无异于弄虚作假。只有排除了逻辑假、理论假和事实假,小前提的前件才是可能真实的,才可能成为能够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寻求背景知识作为小前提时,必须严格检查小前提的前件的真实性,确保其是可能真的,可以按照逻辑假—理论假—事实假的顺序逐步排除。

逆推时所设想的可能原因陈述不能依赖于被考察的已知案情事实自身的特征。因为可能原因是用以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如果解释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陈述本身还需要被考察的已知案情事实来解释,就会陷入所谓的“循环推理”谬误。正如汉森所言:“为了能以‘如果P真,那么Q理所当然地可解释’的方式来表述,P和Q必定具有更深刻的逻辑性质。如果P是用以解释Q的,那么P本身就不能依赖于要求解释的Q的特征。”[30]

3.确保小前提真实并且其前件和后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侦查思维中的溯因推理的小前提表现为一个假言判断,它的后件正是大前提所陈述的内容。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只要后件真,该假言判断就是真的。因此,只要作为大前提的已知案情事实陈述确实被查证为真实的,那么作为小前提的假言判断就是真的,即使前件和后件之间毫无关联。

以一个后件为真而前件和后件毫无关联的真实假言判断作为溯因推理的前提显然是很荒谬的事情,因为如前所述,侦查思维中之所以运用溯因推理,乃是为了寻求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进而探究其他相关而未知的案情事实。为此,必须确保作为前提之一的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如果小前提的前件和后件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溯因推理就失去了其推理的客观依据,运用溯因推理就显得毫无意义,也不可能得出有意义的结论。对此,美国哲学家汉森明确指出:“为了能以‘若H真,则P理所当然地可解释’的方式来表述,P和H必定具有更深刻的逻辑性质。”[31]

就该原则而言,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中运用溯因推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在毫不相干的现象之间强加因果关系。例如,“某人曝尸荒野,其亲人会有心灵感应”。这里,“曝尸荒野”与“心灵感应”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2.不能在虽然相干但是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现象之间强加因果关系。例如,“如果说谁是凶手,那么谁身上就一定有血迹”。 这里的“杀人凶手”与“身上一定有血迹”之间虽有关联性但是并无因果关系。

3.不能忽略甚至要主动挖掘客观存在而不为人所知或者难以察觉的隐蔽的因果关系。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因果关系的隐蔽性,一些案情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觉察甚至不为人所知,而这些因果关系对于侦查思维又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形成自觉的探究意识,在一些貌似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现象之间发现因果关系并给予解释和证实。

(三)关于结论的合理性原则

1.确保结论在导致某案件事实的诸多可能原因中是最可能的

虽然溯因推理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或然性,但是在具体的推理中,只要侦查人员能穷尽原因的各种可能性,那么其中就必有一个是真的;如果不能穷尽原因的各种可能性,那么就有可能会漏掉真正的原因。因此,为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运用溯因推理时要穷尽原因的各种可能性。

刑事个案的复杂性要求侦查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立体地分析思考案件问题,多维思维的特点在侦查思维中显得十分突出。溯因推理同样也适应了侦查思维的这种特点。虽然溯因推理从已有案情事实去探求其可能原因不能保证其结论的必然性,但能从该案情事实出发辐射出多种不同的可能原因供侦查人员参考,这集中体现在选言式溯因推理的运用上。

为了穷尽原因的各种可能性,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思维方式的发散性。思维方式的发散性,是指溯因推理在从已知事实出发,去推导导致已知事实的可能原因时,由于侦查人员视野开阔,溯因推理的结论呈现出放射性和开放状。溯因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和可错性的特点,使得侦查人员可能且必须设想多种可能性,以尽量扩大选择余地,只有这样才不会轻易遗漏真正的原因。这种发散性思维方式有利于侦查人员挣脱思维的单一模式,充分调动思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应用其丰富的背景知识,大胆拓宽思维空间,使溯因推理的结论呈现多元化,从而可能得出导致已知案情事实的真正原因。

虽然从理论上说,蕴含某已知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很少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是就某一已知案情事实而言,它总是特定的原因在特定条件下作用的结果,不大可能其所有可能原因都出现,侦查人员应该寻找导致特定案情事实的特定原因。这需要借助于选言推理逐步排除那些并非真正原因的因素,保留甚至确定剩余的若干因素作为导致特定案情事实的真正原因。在前述的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在提出了朱某母亲乘坐飞机从南京飞往昆明的三种可能原因后,结合朱某母亲的其他事实,排除了朱某母亲从南京去昆明探亲和旅游的可能性,保留了朱某母亲从南京去昆明看人的可能性。

2.溯因推理的结论应该是可检验的而且必须诉诸检验

溯因推理的结论在未经检验之前是一个侦查猜测。虽然侦查猜测可以借助于非推理方法得出,但是推理方法无疑是得出侦查猜测的主要方法和常用方法。而在得出侦查猜测的诸多推理类型之中,溯因推理是得出侦查猜测的主要和常用推理类型。这一点已在学界形成共识,甚至有学者专文论述了侦查猜测与溯因推理之间的天然、内在联系。

既然仅仅是侦查猜测,那就必须是可检验的。溯因推理的结论首先必须是可检验的,而不能是特设性的。如果溯因推理的结论不是可检验的,而是特设性的,那么从它就不能推出可检验的事实性判断;而且,对侦查思维而言,这样的推理也是没有价值可言的。例如,有人用“犯罪嫌疑人是超人”来解释犯罪现场没有留下任何指纹,就是这种情况。运用溯因推理需要避免使用一些不具有可检验性的特设性判断来解释某一案件事实。这样的特设性判断因为无法诉诸检验而永远不会被经验事实所证伪,但是它对于探究、发现导致某一刑事个案案情事实的可能原因毫无意义。

由于溯因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因此在未经确证之前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案情推断的线索。如果要以溯因推理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一定要调查确证它,这样才能不至于产生错误,保障办案的质量。溯因推理结论的或然性要求溯因推理的结论必须诉诸检验。检验溯因推理的结论的目的是判定其事实上的真假,以达确定的结果。由于溯因推理的结论的可错性,侦查人员不能偏执于溯因推理的结论,当一个方向走不通时,应及时调整侦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