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言支的穷尽性和互斥性问题
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是否穷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选言判断的真假。所谓穷尽,就是选言判断的各个选言支所陈述的情况就是该选言判断所涉及的所有可能的情形,或者说,“选言判断把它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所有可能存在的种种情况毫无遗漏地列举出来”[6]。具体而言,如果一个选言判断没有遗漏选言支,就是穷尽选言支;如果有所遗漏,就是没有穷尽选言支。例如,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杀人”就穷尽了选言支,因为就杀人性质而言只有这两种可能性。而“这起杀人案或是因财杀人,或是因情杀人,或是因仇杀人”就没有穷尽选言支,因为就杀人动机而言至少还存在着灭口杀人的可能性。
那么,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是否穷尽到底如何直接影响着甚至决定着选言判断的真假呢?一般而言,如果选言判断穷尽了选言支,那么其中必有一个为真的选言支,该选言判断必定为真,如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杀人”。一般而言,如果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那么该选言判断不必定为真,当然也不必定假,而是可能真可能假。
没有穷尽选言支的选言判断到底真假如何,这又取决于该选言判断的现有选言支之中是否至少有一个为真。这又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但是有证据表明所有遗漏的选言支均为假,从而间接表明其现有选言支之中至少包含一个为真的选言支,那么该选言判断就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所有遗漏的选言支都有证据表明均为假,那么现有选言支中必定包含一个为真的选言支,从而使得该选言判断为真,尽管暂时无法确定现有选言支中到底哪个为真。在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因财杀人,或是因情杀人,或是因仇杀人”中,如果有充分而真实的证据排除了“这起杀人案是杀人灭口”等其他所有可能性,那么该选言判断尽管没有穷尽选言支,但它仍然是真的。
(2)如果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所有遗漏的选言支均为假,也没有证据表明其现有各个选言支的真假如何,那么该选言判断就是真假不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遗漏的没有证据表明为假的选言支真假不定,那些没有证据判定真假的现有各个选言支也真假不定,从而使得该选言判断真假不定。在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因财杀人,或是因情杀人,或是因仇杀人”中,如果没有充分而真实的证据排除“这起杀人案是杀人灭口”等其他所有可能性,那么该选言判断是真假不定的。
(3)如果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所有遗漏的选言支均为假,但是有证据表明其现有选言支都是假的,那么该选言判断就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遗漏的没有证据表明为假的选言支之中必有一真即真的选言支被遗漏了,而列举出来的选言支都是假的,从而使得该选言判断为假。在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因财杀人,或是因情杀人,或是因仇杀人”中,如果没有充分而真实的证据排除“这起杀人案是杀人灭口”等其他所有可能性,却有充分而真实的证据排除“这起杀人案是因财杀人”“这起杀人案是因情杀人”“这起杀人案是因仇杀人”这三种可能性,那么该选言判断是假的。
一言以蔽之,选言支是否穷尽与选言判断真假的关系是:如果选言判断穷尽了选言支,那么它必然真;如果选言判断没有穷尽选言支,其不必然真,真值依具体情况而定;选言判断真,其选言支未必穷尽;选言判断假,其选言支必未穷尽。
有学者将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的穷尽分为绝对穷尽和相对穷尽。[7]绝对穷尽,是指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所陈述的情况在理论上就是该选言判断所涉及的所有可能情形。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杀人”对其选言支的穷尽就属于绝对穷尽。(https://www.daowen.com)
一般而言,如果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的选言支越多,它为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虽然选言支绝对穷尽的选言判断必然是真实可靠的,但是绝对穷尽有时难以甚至不可能做到也没有必要做到。在实际侦查工作中,案件的情况大多是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可能性都存在,侦查人员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做到绝对穷尽。就常见的杀人案而言,具备作案要素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很多的,甚至难以计数。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具备作案的若干要素,都具有作案的可能性,都应该列入关于案件作案人的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中,然后逐一确认或排除。
但是在实际上,做到这样的绝对穷尽又谈何容易?且不说办案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允许如此操作,就是办案的时限以及其他限制性因素也不允许。基于此,侦查人员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相对穷尽的方法,在理论、事实和经验的基础上,“选取那些比较重要的、突出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的情形构成选言判断,再在后续的侦查中对这些选言支进行确认或者排除,直到从中找出陈述案件真相的那个唯一为真的选言支”[8]。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相对穷尽。相对穷尽,包括两种情况:(1)基于现有事实证据排除了其他选言支为真的可能性,而保留剩余的选言支在现有事实基础上的所有可能性,一般通过筛选法完成。(2)在有些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数量很多,而其中有些选言支为真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极小的情况下,暂时只能列举一般的、为真的可能性较大的选言支构成一个选言判断,一般通过排序法完成。
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否互斥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所谓互斥,就是指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不可能同时为真,选言支陈述的情况不可能同时出现。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互斥的包括两种情形:(1)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的关系即所谓的反对关系。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因财杀人,或是因情杀人,或是因仇杀人”的三个选言支彼此之间就是反对关系。如果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反对关系,那么该选言判断不必然真,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至于该选言判断到底真假如何,需要诉诸事实,如此获得的真实称为事实真实。(2)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关系即所谓的矛盾关系,前述的选言判断“这起杀人案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杀人”的两个选言支之间就是矛盾关系。如果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该选言判断必然真,不可能为假,因此不必诉诸事实。如此获得的真实称为逻辑真实。
所谓不互斥,也称相容,就是指选言判断的选言支可能同时为真,选言支陈述的情况可能同时出现。相对而言,由彼此矛盾的选言支构成的选言判断为真的可能性大于由彼此相容的选言支构成的选言判断为真的可能性,再大于由彼此反对的选言支构成的选言判断为真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相容的选言支之间又不能是等同关系或包含关系。例如,选言判断“犯罪嫌疑人或是惯犯,或是作案老手”的两个选言之间其实是等同关系。
一言以蔽之,选言支之间是否互斥与选言判断真假的关系是:如果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矛盾性互斥的,选言判断必然真;如果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反对性互斥的,其不必然真,真值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之间是不互斥的,其不必然真,真值依具体情况而定;选言判断真,其选言支之间未必互斥;选言判断假,其选言支之间必非矛盾性互斥关系。
不少论著据此将选言判断分为所谓的相容选言判断和互斥选言判断。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在学理上和实务上都没有多大必要。(1)侦查思维中所谓的互斥选言判断可以等价转换为所谓的相容选言判断。如果相容选言判断表示为“P或者Q”,那么互斥选言判断可以表示为“(P或者Q)但是并非(P并且Q)”,而“并非(P并且Q)”又等价于“(并非P或者并非Q)”。这样,互斥选言判断可以表示为“(P或者Q)但是并非(P并且Q)”,甚至可以进一步表示为“(P或者Q)并且(并非P或者并非Q)”。(2)所谓的互斥选言判断的表达式“(P或者Q)但是并非(P并且Q)”过于复杂,有违判断形式简约的基本原则。
不难理解的是,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是否穷尽和选言支之间是否互斥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也许基于此,学者牟宗三先生根据选言判断的选言支是否穷尽和互斥将选言判断分为四类: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穷尽且互斥的选言判断、选言判断的选言支穷尽但相容的选言判断、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不穷尽但互斥的选言判断、选言判断的选言支不穷尽但相容的选言判断。[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