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假言判断和假言推理概述
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与假言判断有关。因此,要想探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必须首先探究侦查思维中的假言判断。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言判断概述
在对假言推理进行界定之前,必须对假言判断进行界定。假言判断是一种很常见和应用很普遍的判断,也是假言推理的前提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何谓假言判断?
仅仅从字面上理解,假言判断,简言之,就是假设性断言。不难理解的是,也仅仅在“如果(不)……,那么(不)……”形式的判断中,“如果”表明了某种假设,“那么”表明了基于该假设下的断言。基于此,笔者认为,假言判断(hypothetical judgement)应该是这样的判断:它在某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某一属性的假设之下,断言该对象具有或者不具有另一属性。在假言判断中,“如果”引导的表述假设的部分一般称为前件;“那么”引导的表述结果的部分一般称为后件。从真值的角度看,假言判断断言“如果其支判断之一(前件)为真,那么其另一支判断(后件)也是真的”[1]。也就是说,一个假言判断“仅仅断言在其前件为真的任何情况下,它的后件都是真的,而并不断言其前件为真或者后件为真。它的基本含义,是断言其前件和后件之间的某种关系以特定次序成立”[2]。也就是说,前件和后件之真假如何,前件假时后件真假如何以及后件真时前件真假如何,假言判断并未断定,至少未作直接断定或者明确断定。
根据牟宗三先生的观点,假言判断可以分为四类:[3]
1.“如果P,那么Q”形式的假言判断
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了P是Q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是该刑事个案的作案者,那么王某必有作案时间。
所谓P是Q的充分条件,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只要P断言的属性存在,Q断言的属性也存在,简言之就是“有之必然”。而“如果P,那么Q”等价于“如果非Q,那么非P”——这表明非Q也是非P的充分条件。
2.“如果P,那么非Q”形式的假言判断
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了P与Q之间的互斥关系。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那么王某的行为就不是过失伤害。
“如果P,那么非Q”等价于“或者非P,或者非Q”,“或者非P,或者非Q”又进一步等价于“并非(P并且Q)”。“并非(P并且Q)”非常直观地断言了P和Q之间的互斥关系。P与Q之间互斥,是指有P则无Q,简言之就是“有之必不然”,即在某种情况下,只要P断言的属性存在,Q断言的属性就不存在。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的P和Q之间的互斥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P和Q之间不穷尽的互斥关系,即P与Q之间是不能同真却能同假的反对关系;(2)P和Q之间穷尽的互斥关系,即P与Q之间是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矛盾关系。如果P与Q之间是不穷尽的互斥关系,那么P与Q可以同时为假;如果P与Q之间是穷尽的互斥关系,那么P与Q一真一假。
3.“如果非P,那么Q”形式的假言判断
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了P与Q之间的彼此穷尽关系。例如,如果饮酒后立马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是醉驾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酒驾行为。
“如果非P,那么Q”等价于“或者P,或者Q”。“或者P,或者Q”非常直观地断言了P和Q之间的彼此穷尽关系。P与Q之间彼此穷尽,是指无P则有Q,简言之就是“无之必然”,即在某种情况下,只要P断言的属性不存在,Q断言的属性就存在。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的P和Q之间的相容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P和Q之间相容的彼此穷尽关系,即P与Q之间是不能同假却能同真的下反对关系;(2)P和Q之间相斥的彼此穷尽关系,即P与Q之间是不能同假也不能同真的矛盾关系。如果P与Q之间是相容的彼此穷尽关系,那么P与Q可以同时为真;如果P与Q之间是相斥的彼此穷尽关系,那么P与Q一真一假。(https://www.daowen.com)
4.“如果非P,那么非Q”形式的假言判断
这种形式的假言判断断言了P是Q的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刘某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就不能获得从宽发落的机会。所谓P是Q的必要条件,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只要P断言的属性不存在,Q断言的属性也不存在,简言之就是“无之必不然”。
基于此,笔者认为,只有“如果(不)……,那么(不)……”形式的判断才是假言判断,所谓的“只有……,才……”形式的必要条件判断虽然可以转换为假言判断,但是不能直接当作假言判断;所谓的“当且仅当……,才……”形式的充要条件判断虽然可以转换为两个假言判断的合取,但是也不能直接当作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的性质可以表述为:(1)当且仅当前件真而后件假时假言判断为假之外,其余前件和后件真假的三种组合下假言判断均为真;(2)只要前件假,假言判断就为真;(3)只要后件真,假言判断就为真;(4)如果假言判断真并且其前件真,那么其后件也真;(5)如果假言判断真但是其前件假,那么其后件可能假但是不必然假;(6)如果假言判断真并且其后件真,那么其前件可能真但是不必然真;(7)如果假言判断真但是其后件假,那么其前件也假。
很多论著认为假言判断就是条件判断,这是不恰当的。事实上,无论从内涵的角度还是从外延的角度看,假言判断和条件判断都是不同的。从内涵上看,假言判断是基于某对象是否具有某一属性假设下该对象是否具有另一属性的断言;条件判断是对某对象两种属性之间是否具有某种条件关系的断言。从外延上看,如前所述,根据前件和后件的形式不同,假言判断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根据涉及的条件关系的不同,条件判断可以分为充分条件判断、必要条件判断和充要条件判断。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概述
假言推理(hypothetical inference)是侦查思维中经常运用到的一种复合推理,于是乎,对其进行定义似乎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笔者在十数年的教学研究过程之中,参阅了不少关于假言推理的定义,下面按照接受度的递减顺序逐一进行评析。
很多甚至大多数论著给出的假言推理的定义是: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并且根据该假言判断的性质而推出结论的推理。这个定义应该最早见于《普通逻辑》编写组编写的《普通逻辑》中。《普通逻辑》流传极广且再版数十次,以致关于假言推理的该定义几乎成为最正则因而也是最流行和接受度最高的定义,也极少有人对此提出丝毫怀疑。
初看之下,人们很容易产生这样的感觉:假言推理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假言推理的这个定义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假言推理必须包括至少两个前提吗?该定义隐含了假言推理必须至少包括两个前提,而这很显然是不恰当的和不必要的。如果假言推理至少包括两个前提,那么所谓的假言易位推理、反三段论、实质蕴含律就不是假言推理了。而事实是,假言易位推理、反三段论、实质蕴含律仍旧是假言推理。所以,假言推理不必设定至少包括两个前提,前提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假言推理包括至少两个前提且前提之一是假言判断,假言推理也必须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吗?显然不是!一者,作为推理之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顺序仅仅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根据合取交换律,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位置是可以互换的。即使假言推理的前提中包含假言判断,也不必处于大前提的位置,而可以处于小前提的位置。在实际运用中,人们一般是先发现某个案情事实并以此作为大前提,再匹配某个与该案情事实有关的假言判断作为小前提。二者,作为形成侦查假说重要推理方法的溯因推理就是以假言判断作为小前提的。即使假言推理包括至少两个前提且前提之一是假言判断,假言推理也不必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第三个问题是假言推理都是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推出结论的吗?如果如此,那么无效的假言推理显然不是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进行的,这些无效的假言推理就不是假言推理了吗?这些无效的假言推理将被置于何地?显然,无效的假言推理虽然不是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进行的,但仍然是假言推理。所以,假言推理不都是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进行的。第四个问题是即使有些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判断的性质进行的,那么所谓的假言判断的性质是指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该定义语焉不详,含糊其词。
也有学者认为: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并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进行推演的推理。[4]这个定义的最大亮点有两个。第一个亮点在于用“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取代第一个定义中“假言判断的性质”的提法。相对而言,“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的提法比“假言判断的性质”的提法更加具体,因为假言判断的性质就是指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第二个亮点在于扩大了假言推理的外延范围,将假言直言推理之外的其他假言推理也包括在内。但是,该定义仍然存在着前述的四个问题。特别是,如果某个假言推理不是根据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进行推演的,那么它就不是假言推理了吗?仍然是假言推理,只不过是无效的假言推理而已。
还有学者认为: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演的推理。[5]这个定义的亮点在于剔除了“以假言判断为大前提”的不必要设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个定义存在的前两个问题。但是,该定义仍然存在着上述两个定义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此外,该定义没有明确地强调假言推理必须以假言判断作为前提之一,这也是不太恰当的。
以故著名学者牟宗三先生认为,假言推理是指“以‘如果——那么’的假言判断为大前提而来的推理”[6]是“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而以肯定或者否定其中之前件以及肯定或者否定其中之后件,而成的推理”[7]。该定义的问题在于仍旧要求:假言推理包含至少两个前提且前提之一是假言判断,而且必须以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但是该定义的亮点是主要的,其亮点在于:假言推理的前提中必须有假言判断,而且假言判断是指具有“如果——那么”形式的判断。
笔者认为,目前学界对于假言推理的这些定义普遍存在所谓的“定义过窄”问题,不仅未能真正揭示假言推理的内涵,而且也因此未能真正揭示假言推理的外延,特别是将某些本属于假言推理的推理排除在假言推理之外。比较上述四个关于假言推理的定义,不难得出结论:牟宗三先生给出的关于假言推理的定义是最能揭示假言推理之本质属性的定义。在辩证分析这些关于假言推理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粗浅地认为,假言推理(hypothetical inference)是指前提中包含至少一个假言判断的推理,它“包含一个或者多个假言判断”[8]。至于假言推理的前提中除了假言判断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判断以及是否基于假言判断的性质,则不是界定假言推理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假言推理的前提包含的判断的种类,侦查思维中的假言推理可以分为假言直言推理、二难推理和其他假言推理,每类假言推理都可以再分为必然式、或然式和无效式。
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假言推理:一是案件性质。即从有利于侦查破案这一特定角度出发,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具体属性所作的界定。二是实施犯罪的情况。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人数、犯罪工具、手段、方法和过程等。准确地判明这些问题,能为缩小侦查范围、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提供重要依据。三是犯罪动机、目的。准确判明犯罪的动机、目的,能够为确定案件性质、发现和审查嫌疑对象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