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因果推理的优点
相对于枚举推理,侦查思维中的因果推理具有诸方面的优点。
(一)因果推理的结论更加可靠
枚举推理没有也不可能对提出的因果律的例外情况提供解释。对此,培根曾说:“枚举推理是幼稚的;其结论是不可靠的,面临着来自反例证伪的危险;并且其结论所依据的事实通常太少了,还仅仅是现有的事实。”[24]实际上,如果侦查人员过于推崇甚至将自己局限于枚举推理,那么侦查人员就不会去主动寻找反例,甚至有意无意地忽略反例。
因果推理具有不同于枚举推理的显著特征。其中最关键的是,在寻找、比较并消除反例之后,再根据正面事例作出结论。培根认为,枚举推理的结论是不稳定的,大有遭遇反例的危险,而“对于发现和证明科学技术真正能用的方法,必须以正当的消除法和拒斥法来分析自然,有了足够数量的反例之后,然后在得出源于正面事例的结论”[25]。
因果推理的结论之所以比枚举推理的结论更加可靠,一个关键原因是因果推理在前提中对正面事例进行了质的分析。枚举推理基本上靠增加正面事例的数量提高结论的可靠性,没有也不可能对前提中的正面事例进行质的分析。密尔曾经问道:“为什么在有的场合,由单独的一个事例就可以归纳得出可靠的结论;而在有的场合,成千上万的事例且无一反例都远不足以建立一个全称概括呢?”[26]密尔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对事例本身进行分析。实际上,前提中的正面事例对于结论可靠性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其间必然存在效用的差异。
即便是结构最简单、结论可靠度也最低的契合法,也比枚举推理优越。因为契合法不仅试图发现原因与结果重复地同时发生的情况,而且还试图确定这个唯一的情形——恒常地与人们感兴趣的结果或者现象关联在一起的一个情形。它是探究案情的一个重要的也是运用非常普遍的工具。
(二)从条件关系的角度探究因果关系
在侦查思维中,已经发生的事件必定是有了特定的条件才会发生的。因此,为了探究案情,侦查人员必须尽力了解事件发生或不发生的条件。如此,当事件发生了,侦查人员就可以从条件的角度来探究其发生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在侦查思维中,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分为四种类型:
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意义上的原因是指在该条件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必定发生,“A是B的充分条件:A发生要求B也发生”[27]。如果想要促成某一事件的发生,只要找出该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然后实现该条件即可,“如果我们试图制造一个现象,通常情况下就要寻找一个充分条件的原因”[28]。如果在该条件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没有发生,那么该条件不是该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A不是B的充分条件:A出现时B不出现”[29]。只有在充分条件意义上的原因上,才能合乎逻辑地从原因顺推出结果。
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是指在该条件不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不能发生,“A是B的必要条件:B发生要求A也发生”[30]。如果想要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只要找出该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然后排除该条件即可,“如果我们试图阻止一个现象发生,通常情况下就要寻找一个必要条件的原因”[31]。如果在该条件不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发生了,那么该条件不是该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A不是B的必要条件:A不出现时B出现”[32]。
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是指在该条件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必定发生,并且在该条件不出现的情况下该事件不能发生。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可能有多个,并且所有这些必要条件必定包含在导致该特定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里,“无论何时事件发生,应该至少有一个充分条件出现并且所有的必要条件都出现”[33]。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所有必要条件都具备了,那么该特定事件必定发生。可见,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大多不是某单一条件,而是所有必要条件的合取,“连接其所有的必要条件就是实际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34]。“在这种用法中,原因被认为是事件的充分条件,而那个充分条件被认为是它的所有必要条件的联合。”[35]在充分条件意义上的原因也是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的情况中,必要条件只有一个,这个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完全相同——当然,这种情况不是很常见。
一个特定事件发生的一个关键因素意义上的原因是指在其他因素都具备的情况下,对该事件发生或不发生造成影响的因素。“当一给定现象倾向于在特定结果的产生中扮演起因的角色时”[36],原因具有这种含义。这种意义上的原因既不是充分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因为存在着有它而某一特定事件没有发生的情形;也不是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原因,因为存在着没有它而某一特定事件却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意义上的原因上,在与某事件发生的其他因素都具备的情形下,该因素的出现与否决定着事件是否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之大小。如果存在着一个诸如“A引起B,B引起C,C引起D”的因果序列,那么D可以说是先前事件A、B、C中的任意的结果。但是,原因A、B、C在导致D的作用上又有所不同:其中直接导致D的原因是C,称为最近原因;导致D的原因中除了最近原因C之外的其他原因即间接原因,称为遥远原因。
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天然地存在着某种联系,所以,从条件关系的角度探究因果关系不失为一种不错的思路。契合法是在必要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的;共变法是在充分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的;剩余法可以在充分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可以在必要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也可以在充要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作为共变法特殊形态的差异法也是在充分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的;契合差异并用法是在充分必要条件意义上探究因果关系的。
(三)因果推理的推理思路是消除那些不相干的因素
因果推理的过程中包含演绎推理,因为消除不相干因素的过程本质上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它是以消除非相干因素为基础,以演绎思想为补充的求因果归纳方法。它们本质上都是消除性的:通过消除给定现象的某个或者某些可能原因,这些方法对其他的某个因果假说提供支持。密尔说:“这两种方法(指契合法和差异法)……都是消除法。契合法依据的是:凡是可以消除的情况,与该现象之间没有任何规律性的联系;差异法依据的是:凡是不能消除的情况,与该现象之间有规律性的联系。”[37]
契合法消除那些不可能是原因的要素:在该要素缺乏的情况下该现象仍然能够产生。共变法试图消除这样的要素:不随着被考察的现象变化而变化的因素。剩余法则努力尽可能消除这样的要素:那些已经通过前两种方法建立其因果联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