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要求和步骤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要求和步骤

(一)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要求

在用假说演绎法检验侦查假说的操作中,需要遵守若干要求。

1.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必须具有语义上或内容上的关联

该原则和标准可以称为相关原则。该原则要求侦查假说的证实中只能提出其真实性对于侦查假说的真实性有所贡献的侦查证据,也就是要在侦查假说证实中尽量提供与待证实的侦查假说直接相关的侦查证据。很明显,这是侦查证据关联性在侦查假说证实中的具体要求。一个能够证实侦查假说的侦查证据,一定与侦查假说的真实性有关。如果一个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真实性毫无关联,就没有任何必要去花时间考察侦查证据之是否真实。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相关,意味着如果侦查人员援引该侦查证据,就会有助于证实某个侦查假说。一条侦查证据和侦查假说不相关,意味着即使侦查人员援引它,它对侦查假说的真实性也无所支持甚至与之毫无联系。许多情况下,某个特定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的相关性,是由它与其他侦查证据的关系来决定的;适当地强调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相关性,会使得侦查证据和侦查假说之间的相关性更加明显。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其侦查假说,不得不增加新的侦查证据以增加该侦查假说的真实性。

为了判定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之间的相关性,可以考察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侦查证据真实,是否使侦查人员更加相信侦查假说的真实?如果答案是“是”,那么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就可能是相关的;如果答案是“否”,则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很有可能不是相关的。第二个问题是,当侦查人员证实侦查假说时,是否需要参考侦查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答案是“是”,那么该侦查证据与该侦查假说就是相关的,否则就可能是不相关的。

2.侦查证据必须已经查证属实

该原则和标准可以称为真实原则。要证实一个侦查假说,相关的侦查证据必须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侦查证据是真实的,意思是指,对理智的人而言,在所有能够获得的其他相关证据面前,应当能够确定该侦查证据是真实的。很明显,这是侦查证据的客观性即“证据必须确实”在侦查假说证实中的具体要求。为了确保侦查证据的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五条从程序、主体、形式、条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里,所谓“定案”就是侦查证据能够证实侦查假说,可见,侦查证据真实性是定案即证实侦查假说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论哪种侦查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也就是说,它的真实需要其他侦查证据的证实,即所谓“侦查证据的相互印证”。

3.侦查证据对于侦查假说的支持必须是充分的

该原则和标准可以称为充分原则。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应该尽力提出相关的、已经查证属实的侦查证据从而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使得侦查假说得到最大限度的支持。很明显,这是侦查证据的充分性即“证据必须充分”在侦查假说证实中的具体要求。这里需要考察的问题是:给出的侦查证据,虽然是相关的和查证属实的,但是足以支持侦查人员提出的侦查假说吗?是否存在颠倒侦查证据和侦查假说的瑕疵呢?支持侦查假说的最关键的、不可或缺的侦查证据在侦查假说的证实中是否根本就不存在呢?

4.侦查证据对侦查假说的确证必须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该原则和标准可以称为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所谓“合理怀疑”就是有理由、有依据的针对侦查假说的真实性或者侦查证据的真实性的质疑。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证实侦查假说的过程中,对该侦查假说的所有可以预见的关键性质疑或者非难,应该有所辩驳。在否证某一侦查假说时,不应该回避其最强有力之处。

毋庸置疑,满足这条原则是最困难的,缺乏对否证的辩驳也正是大多数侦查假说证实过程的普遍弱点所在。侦查假说之所以需要侦查证据的证实,乃是因为存在着对该侦查假说真实性的各种质疑。既然如此,一个良好的证实就应该排除这些质疑。一个证实,如果未能预测到并且有效反驳或者削弱对其侦查假说或者侦查证据的最有力的诘难,就不能算是一个良好的证实。一个完整的证实甚至需要一一驳回所有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侦查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然,上述这些标准仅仅是采用侦查证据的逻辑标准;鉴于侦查工作本身的法律属性,侦查假说证实中采用的侦查证据还必须具有合法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在事实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四条原则合力构成了侦查假说证实中采用侦查证据的原则或者标准。一个满足了上述所有四条标准的侦查证据就能够充分地、无可辩驳地确证某个侦查假说,经过这般证实的侦查假说应该是真实的、可接受的,进而作为侦查人员定案的依据;否则侦查假说无法得到充分的、无可辩驳的证实或者支持,将会使得公安机关无法按期结案,不得不延期结案、销案或者补充侦查,甚至形成疑案等不利情形。

(二)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步骤

关于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步骤,学界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1)由提出侦查假说、从侦查假说得出推论、验证推论三个环节构成;[3](2)由问题的发生、提出侦查假说、从侦查假说中得出推论和验证推论四个步骤构成;[4](3)由形成侦查假说、否定侦查假说和验证侦查假说三个环节构成;[5](4)由确认反常、创设解释性侦查假说、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通过观察或者实验检验这些推论、侦查假说被支持或者削弱五个步骤构成;[6](5)包括侦查假说的形成、侦查假说的展开和侦查假说的检验三个步骤。[7]笔者认为,侦查思维中的假说演绎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前后相继的过程: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收集侦查证据检验经验推论和由经验推论的真假逆推侦查假说的真假。

1.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

侦查假说必须是可检验的,否则由于侦查假说不可判定真假而失去其价值。侦查假说的可检验性包括实践可检验性和理论可检验性:前者是指侦查假说必须存在一个可以检验的可行程序;后者是指能够从侦查假说中推出经验推论。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是指从侦查假说H中推出一个经验推论C,形成一个形如“如果H,那么C”那样的真实可靠的假言判断。

这里的经验推论C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未知的案情事实,从而扩展证据。另一种类型是已知的案情事实,即用侦查假说解释已经查证属实的其他相关事实,从而将已知事实变为证据。

形成“如果H,那么C”那样的假言判断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将案情事实与相关科学原理、法律条文、经验常识进行匹配得出一个相关刑事个案的假言判断。另一种方式是借助于合乎逻辑的演绎推理,它是形成“如果H,那么C”的主要手段。

这里的要求是:(1)假言判断“如果H,那么C”必须是确保真实的,特别是C陈述预测会发生的未知事实时;(2)假言判断的前件侦查假说H 和后件经验推论C必须具有内容上或者实质上的充分的相关性;(3)假言判断的后件经验推论C必须是可以直接检验的,不能是特设性的或者不可证伪的,即可以直接诉诸侦查证据对照以判定真假。

2.收集侦查证据检验经验推论

经验推论的真假必须诉诸侦查证据才能判定,其真假可以强化或者弱化侦查假说。刑事个案中的证据称为刑事证据。对刑事证据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其中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分类就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将刑事证据分为侦查证据、庭辩证据和判决证据。刑事个案侦查中在侦查假说形成之后收集的用于支持侦查假说的法律事实就是侦查证据。也就是说,侦查证据一定是相对于关于待证事实的侦查假说的,先有侦查假说,后有侦查证据,而不是相反。侦查假说形成之前侦查人员收集的用于推断出侦查假说的那些法律事实不能称为侦查证据,虽然它们也可以转化为侦查证据。

检验侦查假说演绎得出的经验推论旨在对经验结论进行调查和科学鉴定。其目的是判明经验推论事实上是真是假。如果无法判明,则推论对侦查假说是没有支持意义的。检验经验推论是受科学水平、经验水平、组织能力、时空条件乃至检验成本制约的。同时,检验还有法律和伦理的限制。检验这些推论必须认真、仔细而慎重,甚至需要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合理确定其真假。侦查证据虽然可能不能直接判定侦查假说的真假,但是可以直接判定侦查假说演绎出的经验推论的真假。因此,这一步是为了确定经验推论C的真假。检验经验推论的结果是:(https://www.daowen.com)

(1)经验推论C假;

(2)经验推论C真:

(3)经验推论无法确定真假。

经验推论的真假非常重要和必要,因为它的真假可以逆推侦查假说的真假。因此,侦查人员在这一步必须非常谨慎。

3.由经验推论的真假逆推侦查假说的真假

(1)从经验推论C的假逆推侦查假说H假

由“经验推论C假”结合“如果H,那么C”可以推出“H假”,这意味着侦查假说H被经验推论所证伪。如果经验推论是侦查假说严格演绎出的,那么侦查假说因为经验推论不成立而被推翻。譬如,刑事案件中的“不在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或者鉴定的人身否定是对侦查假说指及对象的否定。

刑事个案侦查的目的是探求个案案情事实真相,而不是维护侦查人员业已形成的关于该刑事个案案情事实的某种信念。一个侦查假说被证伪,特别是导致侦查人员某个信念的侦查假说被证伪,在认知上就是减少了一种错误或者犯错的可能性,在接近真理的道路上就前进了一步,所以并不能强调这是认知的失败。所以,侦查人员应该解放思想,放弃偏见和思维定式,把侦查假说证伪的考验视为机遇,反而可能取得新的认识。

如果所有竞争性侦查假说均被证伪而又暂时不能提出新的侦查假说,就会出现所谓的“断线案”,它是思维停顿于侦查假说被证伪之后,无法建立新的案情假说的案件。

(2)从经验推论C的真逆推侦查假说H可能真

由“经验推论C真”结合“如果H,那么C”可以推出“H可能真”,这意味着侦查假说H被经验推论所确证。确证推理是并非绝对肯定的推理,从形式上看,它采用的是假言直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从演绎的角度看,是无效的;从归纳的角度看,称为逆推理,是或然的。由于这个推理不是必然的,侦查假说只能得到或然性的支持,因此只能说侦查假说被确证,而不能说侦查假说被证实。有人把侦查假说的确证归结为一个回溯推理过程。特别是,如果基于侦查假说的预测被证实为真了,那么就倾向于表明侦查假说是真的。

确证的结果应当达到完整地提出案情基本解释和过错解释。从本质上说,侦查假说的确证是指每一条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形成的逻辑关系,确证需要若干侦查证据形成一个体系,它们必须使得侦查假说为真的概率极高,而反面合理怀疑的概率极低,这样解释,是因为逻辑确证的推理形式无论如何都是或然的,这便留下了依靠侦查人员经验和全面职业素质来判断的一个非逻辑空间。

有侦查证据证实的经验推论C对于侦查假说H而言确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但支持方式是或然的。因为可以有多种解释,要排除与侦查假说H不同的其他竞争性侦查假说,一种方法是提高经验推论C和侦查假说H之间的逻辑联系强度;另一种常规的方法是增加证据,通常的方式是扩大推演的线索,比如:

(H→C1)∧C1├H;

(H→C2)∧C2├H;

(H→C3)∧C3├H;

……

(H→Cn)∧Cn├H。

这样的侦查假说H为真的可能性更大,侦查假说H接近于唯一的解释,但是这种方式永远达不到必然确证,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确证——最大限度的确证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移送侦查起诉,提出诉讼建议了。

为了提高侦查假说的确证度,可以采用综合鉴定法,必要时诉诸侦查实验。综合鉴定法从实验角度回到了消除侦查假说确证模式或然性问题的实际方案。虽然侦查假说的证实是不可能的,但是提高侦查假说的确证度确实是可能的和可行的。

如果侦查假说不能被确证,需要重复上述过程。已经提出的侦查假说如果得不到确证,必须考虑其他竞争性的侦查假说或者提出新的侦查假说。

(3)从经验推论C的真假不确定逆推侦查假说H真假不确定

侦查假说H真假不确定意味着侦查假说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这时就会形成所谓的“悬案”,它是思维停顿于确证的抉择,案情论证陷入无法否证又无法确证状态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推定抉择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说侦查假说是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的,不然它就不能称为侦查假说,这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但是很多人忽略了侦查假说检验的第三种情况,即确证的努力不是那么成功,而证伪的努力也不是那么成功,侦查假说的真假处于悬疑状态。这对于个案侦查来说,非常正常。因此,侦查假说可以悬疑,并非必然可以确证。

在承认证伪与确证逻辑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证伪。所谓平等的地位,是指确证的思想和证伪的思想都要在理性上受到同等重视,从方法论上看,支持一个侦查假说并不一定要从正面确证开始,也可以从反面反驳开始。因此,并非一个思想先被接受(也只是倾向接受,而非确定了的),其他反驳的思想就理所当然地没有了逻辑对立的力量。须知,证伪和确证是澄清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不给证伪以平等地位,必然就意味着让确证的思想逃避检验。在对侦查假说的确证过程中,其实主张确证的一方应当有两面思维,即既努力确证,又努力反驳。后者是不可忽略的,认知意义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是不可反驳的,那么它等于被确证;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在反驳中有些许的动摇,那么确证的难度就不是些许增加而是严重地增加了;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可以被反驳(不等于一定证伪),那么确证就必须消除这个反驳,在没有消除它之前,侦查假说是存在疑问的,从而不能得到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