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言推理解析

三、一个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言推理解析

侦查思维中运用最多的推理应该是假言推理,无论是得出一个结论还是否定一个侦查猜测都需要结合相关的案情事实运用假言推理来实现。笔者这里仅以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例解析其中的假言推理。[20]当然,如前所述,该案件侦查中运用的侦查推理除了假言推理之外,还有后面将会涉及的选言推理。

2015年8月20日8时46分许,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薛家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清晨钓鱼市民在新北区春江路小桥头桥下河道水里发现一具女尸。侦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新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

刑警很快将女尸打捞上岸,发现女尸上身穿红色T恤,肚子部位用尼龙绳绑着石头。经法医初步检验,女尸高度腐烂,左手手腕至手肘处有一个残缺的文身图案。刑警综合分析认为,女子若是自杀,绑着石块的可能性极低,由此认定为他杀,遂立案侦查。

一般而言,警方在接报刑事案件后,需要展开初查以便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该案件中,侦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就是进行所谓的初查,其完整推理形式为: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该案刚好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管辖范围内;因此,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必须对该材料进行迅速审查,即立马进行现场勘查。很明显,该推理式在形式上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是有效的,从它的真前提保证得出真结论。

侦查人员认定该女子不是自杀,推出该结论运用的就是假言推理,它可以完整表示为:如果该女子是自杀,那么她不大可能在自己的肚子部位用尼龙绳绑着石头;但是,事实却是,该女子确实肚子部位用尼龙绳绑着石头;因此,该女子不太可能是自杀。很明显,该推理式在形式上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是有效的,从它的真前提保证得出真结论。

刑警以得出的结论“该女子为他杀”得出另一结论“立案侦查”运用的推理也是假言推理,它可以完整表示为:公安机关(对获得的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材料进行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该女子是他杀,确有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所以,应当立案。很明显,该推理式在形式上也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是有效的,从它的真前提保证得出真结论。

“不查清楚死者身份,破案就没有突破口。”警方介绍说,由于沉尸现场地处偏僻,他们推测案犯极有可能对薛家地形较为熟悉。

侦查人员从前提“沉尸现场地处偏僻”得出结论“案犯极有可能对薛家地形较为熟悉”运用的也是假言推理,其完整形式为:(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地处偏僻的薛家沉尸作案,那么他对作案现场薛家地形比较熟悉;该案沉尸现场薛家地处偏僻;所以,该案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对作案现场薛家地形比较熟悉。很明显,该推理式在形式上也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是有效的,从它的真前提保证得出真结论。

专案组大胆将尸源排查范围划定在常州,安排人员重点排查检索近一个月以来失踪的女性,然而并未有结果。

为了能够快速弄清死者身份,警方改变思路,依据尸体手臂上花纹文身的特殊特征,在常州本地论坛发布寻尸公告。令人振奋的是,该公告一经发布,五分钟内便得到回复,一位名叫马某的女子于2015年8月11日晚与家人以及朋友失去了联系。网友提供了马某的基本情况,她是宿迁人,暂住武进鸣凰永安花园。侦查员立即向马某母亲了解相关情况,经过辨认,确认该女尸的真实身份正是马某,24岁的她就这样不幸遇害了。

警方查阅得知,死者在2015年8月11日晚9点,打过一次电话——这是死者被害之前的最后一次电话。由此分析,死者应该是在当晚9点至次日凌晨一段时间内遇害的。

侦查人员这里从前提“死者在8月11日晚9点,打过一次电话”得出结论“死者应该是在当晚9点至次日凌晨一段时间内遇害的”运用的推理的完整形式为:如果死者打电话,那么一定是在死者遇害前;死者在2015年8月11日晚9点,打过一次电话;所以,死者被害时间应该是在死者打电话之后即2015年8月11日晚9点至12日凌晨这段时间。很明显,该推理式在形式上也是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是有效的,从它的真前提保证得出真结论。

于是警方以发现地为中心,对2015年8月11日晚9时至12日6时的方圆2公里之内高清卡口照片进行查阅、研判。经过排查3万余张高清智能卡口照片,发现苏DU8×××的白色现代轿车有重大嫌疑。

警方发现,该车2015年8月11日23时许至次日8时许,在薛家地区多次出现在各个卡口的位置,该车副驾驶室位置曾有一名半躺的年轻女子,身着红色短袖T恤。经细节比对,女子身着衣物与现场打捞的女尸衣服一致。

锁定作案嫌疑车辆后,侦查人员立即对该车进行车辆及轨迹研判。经比对发现该车主潘某不是2015年8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驾驶该车的年轻男子,而孙某才是。

2015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立即赶至孙某的住处,上午9时许,将孙某抓获归案。

经讯问得知,孙某网聊认识了马某,二人聊得来,就于2015年8月11日晚相约在武进区大学城附近见面。见面后二人相约去一家咖啡馆喝茶,而后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相约驾车赶至新北区看夜钓,然而,两人在车内突然话不投机,发生了争执。孙某一激动,就停下车,采用手勒脖子的手段将马某勒死了。

杀了人的孙某惊慌不已,思前想后,他决定将尸体沉于河内。于是,他从车内弄了些尼龙绳缠在死者的腰部,而后绑上石头等重物,将其抛入春江路小桥头桥下河道内。杀人后的两天里,他还特意到周边的砖块厂买了些青砖,抛入河中,希望“加固”沉尸。基本上每次要抛20多块青砖。2015年8月20日清晨7点左右,他还去了抛尸地点查看,就当他以为万无一失时,尸体还是浮出水面了。据悉,孙某有房有车,经济条件还不错。2015年8月初,孙某刚领了结婚证,妻子有着两个月的身孕。父亲为了这个儿子,正在忙前忙后为他装修婚房。

而马某其实是离异女子,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离婚后只身一人来常州务工。


[1]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8页。

[2]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3]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4] 印大双:《假言推理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5] 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与方法》,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6]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7]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8] [美]欧文·M.科恩等:《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9] [英]欧文·M.科恩等:《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10]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11] [美]欧文·M.科恩等:《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9页。

[12] [美]欧文·M.科恩等:《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9页。

[13] 马前进:《侦查中的逻辑思维:侦查解释和侦查预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4]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15] 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165页。

[16] 张继成:《证据基础理论的逻辑、哲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17] 牟宗三:《理则学》(修订版),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18] [美]欧文·M.科恩等:《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19] [英]格雷厄姆·普里斯特:《简明逻辑学》,史正永等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20] 《24岁美女与网友见面后被杀沉河 凶手竟是个刚领结婚证的“准爸爸”》,载《扬子晚报》2015年9月11日。